陶某于2015年5月入职S公司,岗位为快递员。
2015年7月18日上班期间,陶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2015年10月14日,市人社局认定陶某为工伤。
2016年1月7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陶某工伤致残程度为8级。
2016年1月13日,陶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赔偿仲裁申请,后于仲裁案件开庭当天,陶某向仲裁委提交撤诉申请。
同日,双方就工伤赔偿一事达成《了结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16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后,S公司向陶某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差额及需要陶某支付的费用共计5万元。本协议签署后,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陶某承诺本次工伤事故及劳动合同关系解决完毕,陶某自愿放弃一切因劳动关系及工伤产生的所有追偿权利,并保证不再以任何形式要求S公司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提出诉讼或劳动仲裁、提起投诉或控告。双方确认不再有任何其他纠纷。
2016年7月1日,S公司向陶某支付了协议约定的费用。
2017年11月18日,陶某再次就工伤赔偿一事向区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S公司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元。
陶某认为,S公司与其签订的《了结协议》排除了劳动者可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
S公司则认为经双方协商签订的《了结协议》系陶某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S公司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故该份协议完全有效,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
该仲裁委最终裁决驳回了陶某的所有仲裁请求。陶某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要求S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关于陶某与S公司签订的《了结协议》的效力问题。《了结协议》形成于工伤认定和作出工伤伤残程序鉴定之后,此时陶某对自己享有的工伤赔偿相关权利应为明知,在此情形下,陶某与S公司就工伤赔偿达成一致,应当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因此上述协议应当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达成的结果,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现陶某主张《了结协议》无效,无法律依据。因S公司已经按照《了结协议》履行完相关义务,双方已经就工伤赔偿相关事宜进行了了结。现协议履行完毕后陶某另行起诉要求S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违反了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了结协议》,其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陶某的诉请。
详细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终11635号
判决时间:2019年8月8日
...陶某于2015年5月入职S公司,岗位为快递员。
2015年7月18日上班期间,陶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2015年10月14日,市人社局认定陶某为工伤。
2016年1月7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陶某工伤致残程度为8级。
2016年1月13日,陶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工伤赔偿仲裁申请,后于仲裁案件开庭当天,陶某向仲裁委提交撤诉申请。
同日,双方就工伤赔偿一事达成《了结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16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后,S公司向陶某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差额及需要陶某支付的费用共计5万元。本协议签署后,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陶某承诺本次工伤事故及劳动合同关系解决完毕,陶某自愿放弃一切因劳动关系及工伤产生的所有追偿权利,并保证不再以任何形式要求S公司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提出诉讼或劳动仲裁、提起投诉或控告。双方确认不再有任何其他纠纷。
2016年7月1日,S公司向陶某支付了协议约定的费用。
2017年11月18日,陶某再次就工伤赔偿一事向区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S公司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86860元。
陶某认为,S公司与其签订的《了结协议》排除了劳动者可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
S公司则认为经双方协商签订的《了结协议》系陶某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S公司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故该份协议完全有效,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
该仲裁委最终裁决驳回了陶某的所有仲裁请求。陶某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要求S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关于陶某与S公司签订的《了结协议》的效力问题。《了结协议》形成于工伤认定和作出工伤伤残程序鉴定之后,此时陶某对自己享有的工伤赔偿相关权利应为明知,在此情形下,陶某与S公司就工伤赔偿达成一致,应当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因此上述协议应当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达成的结果,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现陶某主张《了结协议》无效,无法律依据。因S公司已经按照《了结协议》履行完相关义务,双方已经就工伤赔偿相关事宜进行了了结。现协议履行完毕后陶某另行起诉要求S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违反了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了结协议》,其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陶某的诉请。
详细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终11635号
判决时间: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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