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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查工伤保险赔偿记录? 怎样查工伤保险基金?

2021-09-24 22:39:57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006 咨询电话:954310

11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侦大队民警陈明告诉澎湃新闻,案发当天上午,周万明的女婿李某走出工地,看见岳父的车子停在路旁,而车门没关。他走到车前,发现周万明一动不动地倒在车内,“流了很多血”。

据陈明介绍,周万明头部受伤。“用器械打伤的,”陈明说,“具体的鉴定还没出来,我们只能称‘器械’。”点这免费下载施工技术资料

周万明和颜昌勇一样,来自有名的“建筑之乡”安仁县。

周万明的老家在安仁牌楼乡彭源村。澎湃新闻记者在村里看到,2015年建成的彭源公堂(祠堂)里,贴着红色的“功德榜”,上面显示,周万明捐款元。在许多村民眼里,“有钱人”周万明为人很好,热心公益事业。

“他以前吃了不少苦。”村民曹兰香介绍,周万明7岁时父亲去世,他长大成人后,接替继父到郴州一家建材厂上班。企业改制后,周万明办过陶瓷厂,十年前开始承包建筑工程。

2016年,周万明承包了郴州福城桃源小区的一些工程。该项目开发商、郴州市桃源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李菲(化名)记得,周万明有次来找公司领导,穿一双沾着泥巴的雨鞋,戴一个草帽,衣袖摞起,皮肤晒得很黑。

“我看他不像老板,还以为是工地上做事的人。”在李菲印象中,周万明“很有实力”,但为人低调。

据彭源村村民介绍,周万明的儿子有先天性残疾,生活无法自理;女儿前些年出嫁,亲家也是建筑商。

处事低调的周万明,为何在工地附近死于非命?

案发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曾承包周万明部分工程项目的包工头颜昌勇被锁定为嫌疑对象。办案民警陈明分析,颜昌勇是在郴州作案后逃离现场,驾车回到安仁后自杀。

据陈明介绍,案发当天,一名姓黄的男子与颜昌勇一起到工地寻找周万明,该男子当晚在郴州火车站被抓,警方现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予以刑拘。目前此案仍在调查之中。

颜昌勇的姐夫李五生说,涉案的黄姓男子外号“三毛”,是曾在颜昌勇手下做事的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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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工伤发生的费用,

到底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哪些由用人单位承担,很多人并不是太清楚,下面我从承担的主体予以分类,将这些费用明细进行归纳,列个清单,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未做统一规定。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深圳目前社平工资为7480元,则丧葬补助金为7480元×6=44880元。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72320元,相比上年度的623900元,增加了4842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4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定。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四)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一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六)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1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侦大队民警陈明告诉澎湃新闻,案发当天上午,周万明的女婿李某走出工地,看见岳父的车子停在路旁,而车门没关。他走到车前,发现周万明一动不动地倒在车内,“流了很多血”。

据陈明介绍,周万明头部受伤。“用器械打伤的,”陈明说,“具体的鉴定还没出来,我们只能称‘器械’。”点这免费下载施工技术资料

周万明和颜昌勇一样,来自有名的“建筑之乡”安仁县。

周万明的老家在安仁牌楼乡彭源村。澎湃新闻记者在村里看到,2015年建成的彭源公堂(祠堂)里,贴着红色的“功德榜”,上面显示,周万明捐款元。在许多村民眼里,“有钱人”周万明为人很好,热心公益事业。

“他以前吃了不少苦。”村民曹兰香介绍,周万明7岁时父亲去世,他长大成人后,接替继父到郴州一家建材厂上班。企业改制后,周万明办过陶瓷厂,十年前开始承包建筑工程。

2016年,周万明承包了郴州福城桃源小区的一些工程。该项目开发商、郴州市桃源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李菲(化名)记得,周万明有次来找公司领导,穿一双沾着泥巴的雨鞋,戴一个草帽,衣袖摞起,皮肤晒得很黑。

“我看他不像老板,还以为是工地上做事的人。”在李菲印象中,周万明“很有实力”,但为人低调。

据彭源村村民介绍,周万明的儿子有先天性残疾,生活无法自理;女儿前些年出嫁,亲家也是建筑商。

处事低调的周万明,为何在工地附近死于非命?

案发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曾承包周万明部分工程项目的包工头颜昌勇被锁定为嫌疑对象。办案民警陈明分析,颜昌勇是在郴州作案后逃离现场,驾车回到安仁后自杀。

据陈明介绍,案发当天,一名姓黄的男子与颜昌勇一起到工地寻找周万明,该男子当晚在郴州火车站被抓,警方现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予以刑拘。目前此案仍在调查之中。

颜昌勇的姐夫李五生说,涉案的黄姓男子外号“三毛”,是曾在颜昌勇手下做事的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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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之后,最让伤者关心的还是工伤赔偿问题,特别是工伤赔偿发放问题。只有将工伤赔偿金拿到自己的手上,才能够让自己放心,不然总担心这笔赔偿会变卦。那么怎么领取工伤保险补助金,工伤保险补助金领取方法是什么?

怎么领取工伤保险补助金,工伤保险补助金领取方法是什么?

伤残鉴定等级出来以后,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的话,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则由社保部门从社保资金中一次请支付给劳动者。

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劳动者辞职,以后由社保部门从社保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是由劳动者辞职以后,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给付标准依据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而定,最多为伤残职工本人27个月的工资。

领取工伤伤残补助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书》;2、《工伤待遇申报表》;3、《劳动能力鉴定书》;如有医疗费用,还需要提供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如是住院费用,则提供出院小结、费用清单)。

单位填写《工伤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全后,递交医疗保险管理处审核并领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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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哪些视同工伤

一旦发生工伤又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需要缴费吗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什么是工伤和工伤保险?

工伤,又称“工作伤害”“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程序进行认定。

当然,在工作中,最好我们能够预防和避免这些伤害的发生。一旦发生这些情形,我们该怎么做呢?我们能得到帮助吗?我们又有哪些相应的权益呢?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工伤保险”?世纪工业革命,机器代替手工,伴随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各类职业伤害事故开始逐年增多。频繁发生的工伤事故不仅给劳动者个人和企业带来直接损害,而且也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工伤事故发生后,如何合理补偿劳动者因工伤亡的损失,有效化解劳资双方矛盾,努力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成为众多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为此,工伤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年,世界上第一部工伤保险法在德国诞生。

新中国建立以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在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过程中,相继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建立与完善。年月日,《工伤保险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七五号公布,自年月日起试行。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颁布,自年月日开始实施,其中,对工伤保险做出了专章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工伤保险的法律地位。年月日,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八六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至此,我国工伤保险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

总之,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者罹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劳动者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所需、康复所需,也包括基本生活保障所需。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生活,对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主要突出三个方面:

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首先要获得及时、有效地医疗救治,使伤害或者病情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要依法得到足额的保障。职工工伤(病)情稳定后,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和长期性经济补偿。为工伤职工提供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也是最主要的宗旨。

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逐步形成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结合模式,对工伤预防及工伤职工的职业康复等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在制度设计上,通过行业差别费率,特别是实行单位的费率浮动,使单位缴费与工伤预防工作紧密相连,促使单位加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同时在基金中列支工伤预防费,直接用于加强工伤预防或支持、鼓励、引导用人单位强化工伤预防;对工伤职工的救济也不仅停留在医疗救治层面,而是将相当多的精力放在职业康复方面,从而使工伤职工权益依法得到全方位的保障。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得到众多用人单位的支持,是因为工伤保险基金能够分散单个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所面临的经营风险。

哪些单位必须为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需要缴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哪些情形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何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的时限和回避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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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

这个广受关注的问题

终于有了眉目

答案将可能是——

今天,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审议。

针对目前工伤认定标准不一、有些用人单位不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草案提到,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申请;

在受理环节,规定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形,对工伤认定申请当场或在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在调查环节,规定了劳动关系、事故伤害调查核实的职责和程序。

对工伤的认定,有“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三工”要素,但实践中分歧明显,自由裁量也较大。

对此,草案作了统一规范,明确三种情况可视为“工作原因”,这三种情况分别为:

说完工伤保险

再来说说大伙儿都关心的信用问题

“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一路飞奔

社会信用记录

开始越来越多地发挥作用

往后

“老赖”、信用卡恶意透支者

这类拥有不良信息的人

将寸步难行

省发改委主任李学忠介绍,我省在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平台建设和信用成果应用等方面,已然走在全国前列。

随着这几年信用建设的深化提升和扩面,综合性信用立法滞后的瓶颈亟待打破。为此,社会信用条例的立法被列入我省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

社会信用信息涵盖面极广,哪些该列入社会信用信息的范围建设管理,又怎样进行合理分类归集、采集,这是一个庞大的工程。而且,信用的采集也是非常敏感的问题。

李学忠介绍,草案明确适用条例的不是如手机号码、医疗信息等所有的信息,而是

这些记录,按性质可分为基础信息、荣誉信息和失信信息,从其归集的途径又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其中对公共信用信息,为了防止“应归不归”和“无序归集”,草案规定对这类信息实行“目录管理”,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级社会信用共建机构逐个制定加以明确。

而对市场信用信息,则由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记录、发布和使用,但应按双方约定或向社会公开的有关制度进行。

另外,为了防止在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的个人信息泄露等情况,草案规定,

而与个人信息无直接关联但可能间接相关的个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等财产刑信息,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归集。

哪些人会进入公民社会信用档案,也是人们关注的重点。

对此,草案明确以国家规定的重点职业人群为主要归集对象包括

等重点职业人群。

另外,通过归类收集的海量信息,怎样防止被泄露和利用?

草案规定,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公民的公共信用信息不予公开和共享,其发布也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信用浙江网和社会信用共建机构的发布系统等发布,

当然,公民要查询本人的公共信用信息还是很方便的,只要凭有效身份证明就可以。

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在不少行业领域已在施行,比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失信黑名单、银行失信黑名单、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哪些严重失信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草案规定,一类为

,如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另一类为

,如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恶意欠薪、合同欺诈、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

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将处处受限:

同时,草案也规定,对信用主体认为自身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已超过公开发布期限仍在发布,或者被误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可以提出异议,受理机构经核实后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删除、纠正、更正等处理。

当有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当然,被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不适用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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