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某媒体报道了一例因超过规定时间而拒绝认定工伤,从而其妻子将相关部门告上法庭。
简单梳理了一下事情的经过。2020年2月22日,广州某公司保安李某在凌晨突然发病。经过两次手术抢救,医生明确告知家属及公司病人已不可逆转地脑死亡。但是他的妻子吴玉兰并没有选择放弃,直到2月24日上午11点,医院才宣布死亡。
但是,令人没想到的事,原本是想尽力挽救丈夫不愿放弃,但却因此成了社保局拒绝阻碍认定工伤的条件。白云区社保局及区政府以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为由,拒绝认定工伤。
那么,为什么超过48小时就无法认定工伤了呢?这究竟和不够合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的视同工伤,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为什么是48小时,主要是考虑了重症疾病的有效抢救时间一般在48小时以内。这样规定既保障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重症疾病死亡职工的权益,也可以防止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
但是,有争议的是,48小时该如何断定?
根据医院出示的死亡公告,李某在2月22日16时第二次手术术毕转入ICU时,已无自主呼吸。但是妻子仍然没有放弃,从而导致认定时间超时。
最终,白云区政府经复议认为抢救超48小时,最终决定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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