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长途司机,平时每月收入有个七八千。2016年年底,我在送货的路上发生了意外,后经认定为工伤,构成六级伤残。因为受伤严重,出事后我一直在休养。开始单位还按时发我工资,但后来就不耐烦了。我休息满十二个月的时候,单位通知我去上班,称目前只有门卫工作,每月拿最低工资,如,不愿做就拿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走人。我现在已没法开车,但做门卫拿最低工资的话,我要看病还要生活怎么够呢?请问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读者老魏
乔法官回复:
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后能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帮助。工伤致残的职工在事故发生后劳动能力与原来相比肯定会受到一定损害,有些甚至不能再从事原来的工作。此时,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给予劳动者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等级达到5至6级的,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适当的工作,确实难以安排的,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该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二、关于工伤鉴定的几个法律概念
(一)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因此,必须先认定,后鉴定。
(二)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
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
3、护理等级鉴定,
4、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三)初次鉴定: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四)致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一级最高,十级最低。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工伤事故造成了劳动者伤残的情况下,是肯定涉及到需要进行伤残赔偿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和处理,应当结合实际造成的伤残程序和范围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则还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配合劳动者申请工伤鉴定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劳动者会遇到阻挠。其实工伤认定申请书单位不签字,员工可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不以单位的名义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依然需要受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者患上职业病后要拿到赔偿,在工伤鉴定之后还要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一系列程序走完之后才能拿到赔偿,如果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有阻挠,劳动者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或者安监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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