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了停工留薪那法定年假还能不能休?
下面案例帮您解答疑惑
案例
林某是一家制药公司的职工,入职已三年。
年初,他在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享受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
在停工留薪期满林某上班后不久,公司开始按照惯例,陆续安排职工休当年的法定带薪年假,却没有安排林某休假。林某为此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了休假申请,要求根据自己的工作年限给予5天的年假。
但人力资源部王经理代表公司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处理,理由是他已因工伤享受了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也就是他因工伤休假超过3个月,远远超过了当年应享受的年假,不应在享受当年的年假。为此,双方发生了争执。
林某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寻求帮助,监察员到企业进行调查。核实情况确认林某所述为事实后,监察员告诉王经理,认为停工留薪期超过法定应休年假天数便可以不安排休年假的观点是错误的。
经过监察员释法,王经理明白了错误所在,承诺将妥善安排,让林某享受今年的年假。
解析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这是因为,停工留薪期是针对工伤职工的特殊规定和待遇;而法定带薪年假是针对职工的普遍规定。工伤待遇的给付与职工的普惠式权利是不能互相取代的,对工伤职工而言,不能因工伤而丧失享受普惠式权利的机会。而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视作正常出勤。因此,工伤职工在享受了停工留薪期后,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法定带薪年假。
...员工工伤后,一般能享受较长时间的停工留薪,不少公司便以此为由,不再批准员工的年假申请。那么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可以取代年休假吗?
2007年8月1日,李四到某公司从事设备维护检修工作,该公司每年安排李四休年休假。2014年起,
2016年7月25日,李四在工作中摔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个月。
出院后,李四根据医生医嘱向公司连续请假休息至2017年1月25日。此后,李四被认定为工伤8级。
2017年7月31日,某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与李四之间的劳动合同。
李四在向该公司主张工伤待遇时,要求该公司支付2016年和2017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遭到拒绝,李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李四支付2016年和2017年共计23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设立停工留薪期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工伤职工在身体恢复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是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为工伤职工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对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
年休假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带薪连续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本案中,虽然李四在2016年和2017年均因工伤休息在15天以上,但这些休息天数属于停工留薪期,按规定不应计算为用人单位安排的年休假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因此,如果劳动者当年有以上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劳动者享受当年度带薪年休假的待遇。
简单来说,如果劳动停工留薪的期限达到了以上的列举时间,停工留薪的期限中就包括了年假,就不能再另外休年假了。但是显然李四并不符合其中任一情况。
综上所述,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已经终止,该公司已经无法再安排李四休年休假,应当向李四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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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并非要求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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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一般来说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但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六种情形员工“被迫辞职”,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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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男女在取得结婚证后,夫妻关系即成立,就享有法律赋予初婚夫妻同样的权利,并且承担同样的义务。也就是说,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来源:中工网
2008年8月1日,李某经人介绍到某公司从事焊工工作,该公司每年安排李某休带薪年休假。2015年起,李某累计工作已满20年,每年可享受15天带薪年休假。2019年8月17日,李某在工作中摔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个月。公司为李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其被认定为工伤,后经
鉴定为8级伤残,
8个月。
2020年7月31日,某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李某提出,2019、2020两年中,由于
伤害,未休带薪年休假,公司应按照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李某因要求遭拒,遂申请劳动仲裁。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公司表示,李某受伤后享受停工留薪期,公司按照要求向其支付了工资,不应再向其支付未休
工资。
因工伤引起的停工留薪期是否计入带薪年休假
?
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员工所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但法律也同样规定了在特定的条件下,员工不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
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李某工作中摔伤,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李某因病缺勤并非休病假,而是享受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后,需要
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设立停工留薪期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工伤职工在身体恢复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针对停工留薪期是否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的问题,《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
、
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本案中,李某在2019年和2020年均因工伤休息在4个月以上,但这些休息天数属于停工留薪期,按规定不应计算为用人单位安排的年休假假期。
认为,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已经终止,该公司已经无法再安排李某休年休假,故应当向李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据《河北工人报》报道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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