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刊发了《关于2020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通知提及,吉林省伤残津贴进行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3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2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1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200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375元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将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配偶每月增加117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1元。
将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2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7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32元。
原文如下:
关于2020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函〔2020〕19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9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3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2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1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200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375元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月增加117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1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2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7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32元。
三、其他事项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日报全媒体编辑:吕游
...关于2020年度调整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9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3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2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1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200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375元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月增加117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1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2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7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32元。
三、其他事项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19日
原文标题:关于2020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吉林省人社厅指导全省工伤保险系统积极投身疫情防控阻击战,严格要求各地执行《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亡)认定及待遇支付工作,为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实现快认快结,第一时间为疫情防治英雄提供工伤保险保障。
1月28日,吉林铁路公安处吉林北车站派出所刘大庆在派出所值班期间,突发蛛网膜下腔出血,不幸牺牲在工作第一线,为这场疫情防控战役献出了宝贵生命。吉林省人社厅得知刘大庆工亡消息后,及时指导吉林市人社局全力做好工亡保障工作。吉林市人社局及时开通工亡认定“绿色通道”,在做好充分准备前提下,于工亡认定申请当日完成认定,将法定认定时限60日缩减至1日。吉林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30日内经办时限缩减至1日办结,2月4日上午,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拨付职工单位账户。
2月4日,松原市长岭县前七号镇党委副书记姜娜乘车下村检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点并发放药品,途经前七号镇大三号村路口时不幸遭遇车祸,献出了年轻宝贵的生命。长岭县人社局立即启动绿色认定通道,已于2月7日完成工伤认定,并于近期向姜娜同志家属拨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疫情防控期间,全省人社系统将高标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人员的相关保障工作,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为疫情防治贡献人社力量。
【购房资讯轻松享,快来关注乐居网】
文章来源:中国吉林网
...今年以来,在国家人社部工伤保险司和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吉林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工伤保险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注重问题导向,着力开拓创新,工伤保险工作实现了创新性发展。截至目前,全省参加工伤保险人数441.11万人,已经超额完成了年度计划的441万人指标。
年初以来,吉林省继续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一季度在建项目参保率达到97%,新开工项目参保率达到100%,并着力构建建筑业参保长效机制,为进一步拓展建筑业参保领域积累了经验。
5月2日,吉林省人社厅会同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能源局、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吉林省建筑业参保领域扩展到了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行业领域,基本覆盖了建筑业的所有领域,为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着力督导各地区加快落实铁路、公路、水运、水利等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并指导各地区加快建立相关部门间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定期会商工作机制、联合督查工作机制、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二季度住建领域和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等其他领域的在建项目参保率达到100%,新开工项目参保率也达到了100%,正向着实现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的目标迈出坚实步伐。
年初开始,着重总结了长春市和通化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对全面推开工伤预防工作进行了评估,并为出台吉林省工伤预防政策文件构建了大体的框架。
国家《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后,吉林省人社厅及时会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吉林省安监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提出了我省的要求,探索工伤预防工作在全省全面推开。
目前,吉林省正深入研究工伤预防工作开展规律,并及时跟踪国内工伤预防工作开展前沿,准备吸收有益经验,适时完善吉林省工伤预防政策措施。吉林省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探索出高效的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效益的工伤预防机制,切实发挥工伤预防功能。
今年,吉林省委、省政府做出了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只跑一次”的改革部署,人社部于去年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人社系统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为做好吉林省工伤保险事业“放管服”和“只跑一次”改革,5月16日吉林省人社厅会同吉林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将中省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病退鉴定交由属地管理,从而实现了还权于地方,优化了“放管服”,为实现工伤保险业务“只跑一次”奠定了基础。
5月28日,吉林省人社厅召开了全省工伤保险工作会议,在会议上就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文件进行了专门解读,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出了详细部署。
吉林省根据实际确定了以国家人社部提出的“五统一、一调剂”模式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为目标,着力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吉林省在健全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运行机制的同时,稳步推进了“五统一”:统一了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了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流程;统一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仅有工伤保险经办信息系统是短板还未实现统一,这是下一步要着重完成的工作任务。年初以来,国家人社部推进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步伐加快,吉林省也着重研究了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问题,将借机加快构建全省工伤保险信息系统。
吉林省拟制了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政策文件,已经征求了相关单位和统筹地区的意见,前期准备工作均已就绪,待考察学习借鉴贵州、安徽等省信息系统先进经验做法后,出台我省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意见。
年初以来,吉林省人社厅为提高工伤人员待遇标准开展了调研论证,赴部分地区听取意见建议,对调整工伤人员待遇标准充分听取了民意。
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情况、吉林省工伤人员待遇水平情况、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等合理确定调待系数,科学计算出了吉林省拟调整待遇的标准。
7月4日,吉林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这是吉林省连续第六年提升全省工伤人员待遇标准,今年也是调整幅度最大的一年,使全省工伤人员的获得感大幅提升,在工伤保险战线保障和改善了民生,促进了社会公平。
吉林省在工伤保险政策宣传中注重点面结合、上下联动,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开展宣传活动,7月16日,印发了《吉林省开展2018—2020年工伤保险普法宣传工作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部署开展宣传活动,注重宣传的方式、节奏、力度和效度,小险种创造大声势。
注重在省级媒体搭建工伤保险宣传及工作交流平台,在提升各地宣传层次的同时,交流经验并激发创新活力,疏通经验做法的推广和借鉴渠道。
注重将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融入到其他相关工作中,组织参加各种相关培训,与工会组织联动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宣传,与各级人社部门联动形成宣传工作合力,并结合集中宣传月、安全生产月、春风行动、春暖行动、就业推进会、人才招聘会等时机广泛开展宣传,有力提升了工伤保险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和国家做出的重要部署。吉林省人社厅按照国家人社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拟定了吉林省工伤保险降低费率的政策标准:“各地区要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年初,收到国家人社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专项检查的通知》后,吉林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积极开展有关工作,做好了相关配合工作。
吉林省人社厅总结工伤保险政策制度运行成效,立足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工伤保险事业发展全局为视角,深入研究工伤保险事业发展规律,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撰写了近万字的学术论文——《构建工伤保险事业现代治理体系探析》,为国家改革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提供了助力。
当前,吉林省人社厅正以增进民生福祉为根本目的,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在工伤保险领域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探索工伤保险现代治理体系,从而更加科学高效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邱天平王建朝)
...央广网长春12月30日消息(记者晁向荣)吉林省人社厅、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机关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吉林省机关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标志着吉林省机关公务员从制度政策层面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通知》要求驻吉中直、全省各类机关公务员和国家确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公务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各类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和人员变更手续。机关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工伤风险一类行业费率标准。工伤保险费由公务员所在机关缴纳,所需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从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公务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了解,机关公务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享受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与民政抚恤规定的项目不可重复享受。
参保前发生工(公)伤的,参保后新发生的工(公)伤医疗(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保的机关,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务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享受待遇,所需经费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自行解决。本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近年来,吉林省已先后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了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本次将机关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使吉林省工伤保险实现了相对固定劳动(人事)关系的职业人群制度全覆盖。
..._
_
_
地方社保防疫阻击战
_
_
_
近日,公安部追授沈阳铁路公安局吉林公安处吉林北车站派出所三级警长刘大庆等5名牺牲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公安民警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
吉林省人社厅得知刘大庆同志工亡消息后,第一时间指导吉林市人社局全力做好工亡保障工作。吉林市人社局及时开通工亡认定“绿色通道”,在做好充分准备前提下,于工亡认定申请当日完成认定,将法定认定时限60日缩减至1日。吉林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30日内经办时限缩减至1日办结,2月4日上午,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87.48万元拨付职工单位账户。
疫情防控期间,吉林省人社系统将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人员相关保障工作,开通疫情防治人员工伤认定“绿色通道”,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及时将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给疫情防治英雄,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贡献人社力量。
_
_
...近日,吉林省印发了《关于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我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入新阶段,使在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流动就业的农民工有了工伤保险保障。
《意见》规定吉林省境内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所在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施工现场跨两个以上市(州)的,可选择其中一个市(州)参保。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按工程建设项目(或项目标段)参加工伤保险。按用人单位参保办法参保的,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执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政策;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缴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市(州)参照建筑业建设项目参保的缴费比例确定。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人工成本乘以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执行统筹地区费率浮动政策。难以确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执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政策。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和人工成本以施工总承包合同为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参保缴费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在开工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时间从工程施工合同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施工合同竣工之日止。工程延期的应当在延期前30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定的式样,制作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组织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培训,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依法维权意识。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最大限度缩短参保工作流程、简化手续,力争实现施工单位办理参保缴费备案当日办结,避免因办理项目参保而影响工程开工进度。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切实做到“先参保,再开工”。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的现象。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对未参保的项目和标段要及时督促整改,及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意见》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的,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案件实行“快认快结”。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建立个性化服务机制,对移动困难的工伤职工可以采取上门预约等办法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工程建设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有关待遇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对认定为工伤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人员,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支付。
在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工程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备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部门建立联席会议、联合督查、信息共享、经办对接等部门协作机制,加大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施工秩序,保障施工人员工伤保险权益。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等信息互联互通。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等各类信息数据由省、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要求报送,并抄送行政部门。
《意见》指出鼓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所需经费由统筹地区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支付。着力建设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单位等多层次的工伤预防宣传培训体系,增强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让广大职工知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对积极开展工伤预防,有效减少工伤发生的项目承包单位,符合条件的,优先落实浮动费率政策。
《意见》要求各统筹地区、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施工单位要把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排查,摸清从业人员数量、构成和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人员权益保障等情况,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实现全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切实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此《意见》是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能源局、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六部门联发,是实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以来的突破,将跨地区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建设项目纳入了工伤保险保障范畴,构建了一整套服务和管理机制,为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工伤职工提供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从而有力减低了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分包单位的工伤风险和用工负担,有力保障了建设项目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在工伤保险战线织牢织密了社会保障网,为防止因工伤致贫返贫贡献了力量,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和“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目标的切实举措。(邱天平郎振敏王建朝)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