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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非工伤死亡? 什么叫非工伤意外险?

2021-09-25 00:31:56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825 咨询电话:954310

工伤是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遭受工伤的员工主张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工伤鉴定、赔偿三个阶段,其中工伤鉴定又称为劳动能力鉴定。由此可见工伤赔偿并不是那么简单,所以,员工在解决工伤赔偿问题时应当谨慎小心,并且要注意索赔的方式、方法,以免造成一些不可挽回的损失。但是也有部分情景并不能确定是工伤,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11种不能认定为工伤的11种情况。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用工单位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三、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亦进行了明确,

四、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常见类型,但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这里需考虑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如何理解?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如果

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员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是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

“48小时”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请假回家后再到医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裁定书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案中,张海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卧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省人力社保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认为,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七、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这里需注意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2号)中意见如下: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似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八、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社会影响恶劣,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财产、利益等损害较大,本着引导公民遵纪守法的精神,对于故意犯罪的恶劣情形,法律设定了不利后果,将其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之外,不予认定工伤。

“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需特别注意的是,过失犯罪导致的伤亡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九、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

法律将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主要是考虑国家的一些法律规定禁止醉酒后工作、醉酒后驾车等,因此,

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职工酒后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吸毒在医学上多称药物依赖和药物滥用,吸毒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相比醉酒,吸毒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借鉴国际公约相关规定,我国亦将吸毒排除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十、自残或者自杀的

“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井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有的自残或者自杀是员工精神状态导致的,但也有的不能排除是为了获得工伤待遇导致的,

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实务中比较难做得到的是怎么证明员工是自残或者自杀。毕竟不是人人都会留下遗书,这个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十一、非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的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于2020年2月21日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方面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其中关于工伤认定问题,人社部意见如下: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

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

...

4月30日0时至24时,无新增报告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治愈出院病例5例。截至4月30日24时,累计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74例,累计出院140例,在院34例。

4月30日0时至24时,无新增报告本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截至4月30日24时,累计报告本地确诊病例419例,累计出院407例,在院3例,累计死亡9例。

全市已连续15天无本地报告新增确诊病例,具体为平谷区自有疫情以来无报告病例、延庆区98天、门头沟区88天、怀柔区84天、顺义区82天、密云区79天、石景山区77天、大兴区77天、房山区74天、昌平区73天、西城区71天、通州区71天、丰台区58天、东城区55天、海淀区38天、朝阳区15天。

今天,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了最新疫情数据。4月30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12例,其中6例为境外输入病例(上海5例,福建1例),6例为本土病例(黑龙江5例,内蒙古1例);无新增死亡病例;新增疑似病例3例,均为境外输入疑似病例(均在上海)。

4月30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无症状感染者25例(无境外输入);当日转为确诊病例6例(境外输入1例);当日解除医学观察36例(境外输入11例);尚在医学观察无症状感染者981例(境外输入115例)。

昨天下午,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徐和建介绍,至今天零时起,北京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由一级调整为二级。然而,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并不等于疫情警报完全解除,疫情防控这根弦必须时刻绷紧,决不能前功尽弃。

今天下午,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新闻发言人赵丽君介绍,疫情发生以来,北京市总工会第一时间设立疫情防控专项资金,各级工会累计投入近3亿元,购买防疫物资、开展慰问帮扶、支持中小微企业。两年内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

设立“温暖武汉”公益项目,广大职工和相关单位捐赠款物4196万元。开通12351心理热线和线上法律咨询;推出《战“疫”工会课堂》等技能培训课程,为职工提供24小时“随身服务”。

市总工会还专门投入1000万元支持企业安全复工复产;投入1000万元加大困难职工帮扶力度;投入5000万元支持科技园区、商务楼宇中的小微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建立消费联盟,搭建企业生产、职工消费的对接平台,助力企业发展,满足职工需求。继续加大“首都职工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力度,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全额贴息、免担保费等服务,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资金困难。依托“工会就业服务号”,发布涵盖261家单位的5.3万人的用工需求,提供“点对点”的就业直通车服务。

有望一码通行全国!

个人健康信息码国家标准发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刚刚对外发布,《个人健康信息码》系列国家标准即日发布。该系列国家标准实施后,可实现个人健康信息码的码制统一、展现方式统一、数据内容统一,统筹兼顾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共享利用,适用于指导健康码相关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和系统集成。

五一假期的第一天,美好假期模式即将开启。刚刚,国家卫健委发布了一份五一出游指南,其中指出,目前仍在疫情防控阶段,每日仍有新增境外输入病例或本土病例,人们要想安心过假期,仍要保持警惕,外出游玩或朋友小聚还需谨记“四句真言”,即全程戴口罩,保持手卫生,错峰少拥挤,勿忘防疫码。同时,不建议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妇等高危人群出行旅游。

建议选择错峰出游,尽量避开热门景点及高峰时段,避免在密闭空间内开展娱乐活动;若准备跨地区出游,应选择近期没有病例报告的地区;做好规划,先看看景点是否预约已满,或者是否属于不开放景点;提前联系景区了解当地防控政策,按要求做好准备;准备口罩、手消毒剂等必要物品。

有序排队,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在人员密集场所要佩戴口罩注意咳嗽礼仪;保持良好卫生习惯,随时做好手部卫生;不要随地吐痰;若途中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应立即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

尽量选择卫生条件良好的宾馆入住,提前到目的地酒店官网预定房间,并咨询入住酒店疫情防控要求,提前申领“健康码”;办理入住时要佩戴口罩,与其他人保持一米以上距离;乘坐酒店电梯时尽量不要用手直接触碰电梯按钮;入住后要开窗通风,虽然现在的酒店都是一客一消毒,但尽量自备水杯、毛巾等物品;勤洗手,保持生活用品清洁。

乘坐交通工具时,尽量减少饮食次数;在景区内饮食时,建议首选外带食品;若需在餐厅用餐,建议间隔错位用餐,与其他人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选择清洁、通风较好的位置就坐,最好间隔落座或同侧用餐,两人以上应使用公筷公勺;不推荐大规模聚餐;在餐厅期间要尽量减少触碰公共设施;就餐摘下口罩时,注意保持口罩内侧清洁,避免污染,可以带干净的袋子把口罩装起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这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准绳,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但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绝大部分都涉及到伤残鉴定。目前,各地适用的标准不一,同样的伤残状况,因适用标准不一样,鉴定出的伤残等级差别很大,判决的赔偿金也差别很大,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在这里,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宋广成律师先介绍一下我国现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种类。

关于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有两类,一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另一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伤案件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那么,对于非工伤、非道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何种鉴定标准呢?

宋广成律师补充:

目前,我国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伤残评定标准不同的案件适用的标准也不一样。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工伤案件主要适用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两种标准,然而对于非工伤、非道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于没有专门的鉴定标准,故不同地区适用标准也不一样,有的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的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此,受害者获得的赔偿也有所不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负责鉴定工伤等级,而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如果是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负责鉴定。可以由法院委托,也个人选择,但是个人选择往往会导致对方要求重复鉴定,所以最好请求法院委托鉴定。

宋广成律师补充:

非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单位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有涉及第三人的赔偿,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可以得到的赔偿可能有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有被抚养人的情况下)等。

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分农村和城市户口,但是索赔项目是一样的,具体数额会有不同。索赔项目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有被抚养人的情况下),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护理费,相应人员的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器具使用费(需要安装器具的情况下),营养费(医院出具证明需要加强营养的情况下)。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宋广成律师补充: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为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而两个国家标准却相差甚远,其余为部门标准或地方标准。对于既非工伤、非道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导致在实践中鉴定机构和法院均无所适从,当事人对鉴定的结果也是各持己见,屡屡造成重新鉴定。

非工伤,非交通事故的伤害,也是可以做伤残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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