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私了”工伤协议,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根据一方当事人提议或通过中间人主持,经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私下自行协商达成的解决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协议。
很多在外工作的工人在发生工伤后,因为急需用钱,只要老板给的钱过得去,就会选择“私了”,事后经过工伤鉴定和相关咨询,对老板赔偿的金额觉得不合理,后悔了想要走法律程序,这时候的工伤和解协议有效吗?能否被撤销?让我们看看具体案例来一起分析分析。
陈某系江苏某建筑公司木工,建筑公司未给陈某缴纳工伤保险。2015年1月1日,陈某在工作中不慎被钢管砸伤脚部。2015年12月4日,经派出所调解,建筑公司支付陈某赔偿款28000元和解。2017年3月14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2017年10月27日,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通知书,再次鉴定陈某的伤残程度为10级。随后陈某向建筑公司主张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建筑公司不予支付,两人闹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就工伤事宜签订了调解协议,但赔偿事宜的协商系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前,陈某的法定赔偿额为76134.9元,远超双方约定的28000元,故该调解协议对陈某而言是显失公平的,符合可撤销情形。
当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标准,调解协议符合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的,劳动者可申请撤销双方之前签订的调解协议,并在此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签下的“私了”协议这么容易就被撤销吗?我们接着看下一个案例。
胡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胡某的父母与宏丰公司就胡某工伤赔偿事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工伤和解协议》。胡某的父母因为签订的《工伤和解协议》是在工伤认定书作出前签订的,且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将公司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认为,劳动者家属仍应获得工伤保险待遇520204元;而双方协议一次性支付的赔偿金为350000元,较法定标准赔偿处于合理范围之内,并不构成显失公平的情形。故不符合可撤销情形。
相似的两个案例,最终的审判结果却截然不同,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行使撤销权?
1、重大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显失公平:如果当事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显失公平,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注:显失公平的数额标准,结合全国大多数地区看,原则上不能低于法定标准50%,高于60%才会相对安全。这也是为什么案例一和案例二审判结果不同的原因所在。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私下解决工伤问题虽然节省了很多时间,但往往会存在很多风险。在遇到类似情况最好去咨询一下律师,这样能让劳动者在讨要到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补偿下进行和解,也能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风险。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2018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案号:张家港法院(2017)苏0582民初13447号
苏州中院(2018)苏05民终3368号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后被认定工伤及评定伤残等级,调解协议具有可撤销情形的,劳动者可在撤销调解协议后主张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陈某系江苏某建筑公司木工,建筑公司未给陈某缴纳工伤保险。2015年1月1日,陈某在工作中不慎被钢管砸伤脚部。2015年12月4日,经派出所调解,建筑公司支付陈某赔偿款28000元。2016年12月26日,陈某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3月14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的伤残等级为拾级。2017年10月27日,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通知书,再次鉴定陈某的伤残程度为拾级。后陈某向建筑公司主张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建筑公司不予支付。陈某遂申请仲裁,请求裁令建筑公司支付法定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支持陈某的仲裁申请。建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就工伤事宜签订了调解协议,但赔偿事宜的协商系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前,陈某的法定赔偿额为76134.9元,远超双方约定的28000元,故该调解协议对陈某而言是显失公平的,符合可撤销情形。陈某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可视为陈某主张了撤销权,故建筑公司应重新按法定标准向陈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当事人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调解协议,其内容并非对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亦非继续性合同,而是就工伤待遇赔偿责任的承担达成的一次性或分期给付契约,其性质并非劳动合同,对其效力的判断应适用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如果该调解协议系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说明工伤职工对自己的工伤待遇标准尚不十分清楚。当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标准,调解协议符合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的,劳动者可申请撤销双方之前签订的调解协议,并在此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我们希望通过这则案例提醒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注意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能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轻易放弃了本应当属于自己的权利。
...2020年12月齐先生经人介绍到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工地做油漆工,但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2月22日齐先生在工作时不慎踩空从高处摔下,导致腰椎和跟骨骨折,后齐先生在北京朝阳医院接受了手术治疗。意外发生后齐先生无法工作不得不在家休养,家庭收入断绝,但此时与单位之间的赔偿问题也陷入僵局,迟迟没有进展。
齐先生多次主动和单位洽谈赔偿事宜均未果,无奈之下齐先生于2021年1月25日找到了元甲律师团队,希望元甲律师可以帮自己拿回应得的赔偿。元甲律师团队接案后研判了案件情况,鉴于齐先生并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或损害发生的证据,元甲为齐先生确定了
的总体办案思路,以仲裁促调解。
2021年2月2日元甲将齐先生与单位的仲裁案件立案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后元甲律师多次与单位领导及代理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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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导致后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时因无法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而索赔不能。
以仲裁来为民事诉讼收集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证据,同时向单位施加压力,在此种条件下尽力促成和解,若和解不成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避免繁琐、漫长的工伤索赔。最终在仲裁初启阶段即为齐先生达成了和解的目的并获得了赔偿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与员工或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未主动签订时,员工或雇员可以提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为员工或雇员交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在入职时应当关注用人单位是否已为自己交纳了社会保险费。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的工伤待遇赔偿金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和支付。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提出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主张或申请后,证明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的更大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使用该规则使自身在劳动仲裁中获得更有利地位或获取更多与用人单位的工作或损害事实的证据用于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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