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受工伤,
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文|马亚轩律师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2号)规定: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
这里的建设单位是指工程投资方,对该工程拥有产权,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负责提出建设规划、提供建设用地和资金,但不管施工。
施工的是建筑施工企业。
由此可知:
农民工与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之间无劳动关系。
为加强对农民工的保护,承包人作为建筑企业,应当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的规定,按照工程总造价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因此,建设工程领域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其违法转包、分包项目上因工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为前提。—(2021)最高法行再1号。
农民工可以自工伤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保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相关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即包工头往往没有足够财力赔偿,为了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在农民工遭受损失时,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海门某建筑公司在承包道路施工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道路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并签订劳务清包合同。
后包工头找了农民工小王,但未购买工伤保险,同年12月,小王在给搅拌机加油时右手不慎被齿轮绞伤,后经海门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
海门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和实际施工人连带赔偿小王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16元。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承包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给包工头,该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因工伤亡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起诉时,农民工可以将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包工头列为共同被告。
...道路清洁工,工厂流水线的员工,在高空作业的工作人员,在工地上辛苦搬砖的农民工等等。在这些工伤事故发生率比较高的职业当中,老板没有买社保或者没有签合同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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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单位作为申请人,在职工发生事故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职工作为申请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注意的是单位没在规定的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一定要记得在1年内去申请工伤。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第2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然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之后,老板不承认工伤又要怎么办?
然后到谈赔偿的这个时候,你可以咨询律师相关的赔偿问题然后和老板协商。或者委托律师和老板谈判赔偿金额。你和老板谈不妥,律师也协商不了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结果应当服从。受害人不服仲裁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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