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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2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34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43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的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我们精心准备了30个问答,
以帮助广大劳动者更好地了解工伤保险政策。
【基本政策篇】
问题一:请问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
问题二:请问用人单位可以不参加工伤保险吗?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题三:请问参加工伤保险由谁缴费?
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认定篇】
问题四:请问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题五:请问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题六:请问哪些情形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问题七:请问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康复待遇、工伤停工留薪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工伤死亡待遇。
问题八:请问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哪些?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费、异地就医食宿费、辅助器具费。
问题九:请问工伤伤残待遇包括哪些?
工伤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题十:请问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是多少?
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问题十一:请问工伤死亡待遇包括哪些?
工伤死亡待遇包括: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问题十二:请问哪些情形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问题十三:请问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问题十四:请问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有规定吗?
有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以上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问题十五:请问哪些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2)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3)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工伤医疗篇】
问题十六:请问治疗工伤要去什么样的医院?
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问题十七:请问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问题十八:请问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的义务有哪些?
(1)及时救治受伤职工;(2)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3)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关费用。
问题十九:请问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问题二十:请问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4)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
问题二十一:请问七至十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准标准为: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为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问题二十二:请问哪些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3)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题二十三:请问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应如何支付费用?
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问题二十四:请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多久?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问题二十五:请问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由谁支付?
答: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问题二十六:请问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谁负责?
由所在单位负责。
问题二十七:请问工伤认定还未作出,不确认是否为工伤,现在要办理出院结算,是否可以刷医保卡?如果刷了医保卡还能报工伤保险吗?
工伤报销不可以刷医保卡。这种情况可以先在医院交押金,待确认为工伤或不是工伤后,再去医院自费结算或医保结算。
问题二十八:请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后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工伤职工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问题二十九:请问职工在同一单位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能否重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存在伤残等级的,可以多次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
问题三十:请问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死亡的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因死亡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员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的待遇,员工在治疗工伤期间是不能上班工作的,公司对于员工在工伤期间的工资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发放,不可以不给员工支付工资,当然还需要支付员工的医疗费等。那么工伤认定后工资按什么标准赔偿,规定有哪些?
工伤认定后工资按什么标准赔偿,规定有哪些?
工伤认定后工资的赔偿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鉴定完以后拿到赔偿金的程序是:
1、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2、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3、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4、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护理费是劳动者必然主张的项目。总体来讲,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的护理费包括两种: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及生活护理费。两者有区别,不能混用。实务中工伤职工对于护理费的主张比较混乱,不同裁判机关对于护理费的认定又有不同的观点,“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笔者尝试对护理费问题进行梳理,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首先,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生活护理费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其次,两者产生的事实依据不同。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是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而用人单位未安排人员进行护理,才会产生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如果用人单位安排了护理人员对工伤职工进行护理,则不产生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工伤职工也不能主张该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则是在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才会产生生活护理费。此时不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安排护理人员护理。
再次,两者的计算标准不同。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般按照当地护工工资标准计算,如果工伤职工家属自行护理,是否能按照家属本人的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实践中有争议,法律对此也无明文规定。按照公平原则,参照护工工资标准计算是比较合理的。
生活护理费则由法律规定了明确的计算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还有,两者的支付期限不同。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自发生工伤之日起产生,最多支付至停工留薪期满。停工留薪期间治愈,生活不需要护理的,停止支付。
生活护理费自定残且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之日起开始产生,支付至生活能够自理之日。实践中一般生活需要护理的都是工伤一至四级的伤残,很可能终生无法恢复,因此可能需要支付至死亡。
最后,两者的承担主体和支付方式不同。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可以主张一次性支付。生活护理费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部分地区允许主张一次性支付,比如湖南和重庆。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两种护理费都由用人单位承担。
1、工伤职工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或者“护理费”
严格来讲,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是不存在“住院期间护理费”或者“护理费”这一法律概念的,笔者见过数份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工伤保险条例》仅仅规定了‘生活护理费’的概念,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或护理费)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主张的法院判决。(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申2930号:‘汪某某诉请的护理费没有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且其诉请的是住院护理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生活护理费”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并非完全相同的概念,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其住院护理费并无不当。’)这就告诉我们,在诉求中表述一定要准确。
2、主张出院后至停工留薪期满期间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实务中住院期间一般都需要至少一人护理,故绝大部分判决都支持住院期间的护理费。
但是出院以后至停工留薪期满期间,很多地方法院都认为需要劳动者举证证明出院后仍然需要护理,否则不支持出院后的护理费。
问题来了:此时需要劳动者如何证明?
一至四级的工伤,因后续会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且绝大部分都会存在护理依赖,此时“出院后至停工留薪期满期间需要护理”可以得到证明。但是对于五至十级工伤,绝大部分都无法构成护理依赖,此时如果仍要以后续的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果为依据认定是否需要护理,则对劳动者不公平。
此时是否可以考虑允许劳动者对本次受伤所需护理期限进行司法鉴定呢?笔者见过劳动者做了司法鉴定,但是法院判决认为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中能够鉴定是否存在护理依赖的只能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以此为由不认可劳动者做的司法鉴定意见。
那么,是否可以考虑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门对停工留薪期的护理问题进行鉴定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否接受该鉴定申请也是个问题。毕竟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估计很难操作。
当然,也有判决不考虑是否真的需要护理,直接按照停工留薪期期限计算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省事但不严谨。
3、裁判机关以未进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或经鉴定不存在护理依赖为由,不支持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这绝对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和适用。
前已述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即指用人单位要安排人员照顾在停工留薪需要护理的工伤职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安排人员护理,由工伤职工自己请人或者由其家人护理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明确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责任的承担人,并未规定工伤职工获得护理费需要经评定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所针对的是工伤职工在伤残等级评定出来后,生活自理仍存在障碍的情况,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生活护理费的前置条件,必须经评定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所针对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由谁负责的情况,是两种不同的情形,二者适用的阶段及条件均不一样。如果用定残后的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果作为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的认定依据,则相当于将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应承担的护理责任,等同于工伤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生活护理费,显然是错误的。
但很遗憾,据笔者了解,很多地方的仲裁院和法院都坚持这种观点。
写到这里,不由得想起笔者曾经提出的“离职申请和离职通知”的区别问题,又想起自己在一起案件庭审中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称谓而提出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问题。大家在处理劳动争议中很多法律概念都在混用、错用(经济补偿和经济补偿金混用、赔偿金和经济赔偿金混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混用、违法解除和违法终止混用等等)。虽然好像没什么问题,但是难免会遇到较真的人,本文提到的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不存在护理费或住院期间护理费的概念判决驳回护理费主张”的情况就是很好的例证。
对于出院后至停工留薪期满期间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问题,因为大部分工伤职工对此都不是很了解,建议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主动提示工伤职工进行此项鉴定,作为工伤职工主张此期间护理费的依据。
而对于以“定残后经确认不构成护理依赖”为由不支持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的做法,除了磨练自己说服别人的能力外,抑或奈何?
作者:李超生律师/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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