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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伤情况说明范文?

2021-10-18 13:29:37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367 咨询电话:954310

在工伤认定或复议案件中,如双方就同一事实提出互相矛盾的证据,应如何判定哪一方的证据证明力更优?

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工伤认定需要确认的两个事实,即死者向某死亡当天晚上是否加班和向某生前是否有在公司之外租赁房屋居住。对于这两个焦点问题,申请人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两份由汕尾市某纸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分别是公司出具给向某家属提交给交警部门的一份证明以及公司给予向某家属帮助款一万元后书写的一份证明,两张书证中均有向某在加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死亡的表述。而汕尾市某纸制品有限公司对这两份证明均持否认态度,并提交了出具两份《证明》的情况说明、工厂多名工人证言、多名工人上下班打卡记录、向某在工厂宿舍照片等相反证据,证明向某平常在工厂住宿,事故当晚工厂没有组织员工加班的事实。在存在不同证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曾采取多种方式展开调查,并要求申请人协助调查和补充证据,以证明向某在工厂之外租赁房屋居住及事故当晚存在加班事实,但申请人没有按照被申请人要求提供,且被申请人没有调取到向某在工厂之外租赁房屋居住的证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证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申请人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虽提供了两份由向汕尾市某纸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但该公司对这两份《证明》已否认,并向被申请人作出说明及提供向某不属于工伤的相关证据,已完成其举证责任。这两份《证明》性质相同,不属于公文文书,其证明效力与一般证据效力相同,不属于最佳证据的范畴,审查判断该书证时,应当与其他审查属实的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判断,以确定该书证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在存在不同证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开展调查核实,并要求第三人补充证据,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但申请人一直未能提供到相关证据,被申请人通过各种途径也没有调取到向某在工厂之外租赁房屋居住及事发当晚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两份《证明》的证据效力明显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两份《证明》出具者同一,内容同一,其证明效力无法优于汕尾市某纸制品有限公司提交及被申请人调取到的多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证据的证明效力,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向某在工厂外租赁房屋居住的事实,也无法确认事发当晚向某加班的事实。

在办理工伤认定或复议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就同一事实提出互相矛盾的证据的情况,如何判定哪方证据的证明效力的更优,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是办案的关键和重点。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全面调查取证,梳理知识经验,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以更客观更准确有效地处理各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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