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
难免有碰到难事的时候
比如……
受了工伤~急需用钱!
或为了更快获得赔偿
大多会自行与用人单位签订和解协议
但由于部分当事人欠缺相关专业知识
造成协议可能有失公平
小编今天想告诉大家
这样有失公允的补偿协议
3月12日,泾县法院依法对一起合同纠纷做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原告吴某与被告泾县某竹业公司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
后吴某同家人商议并找人咨询了解,
,该款项系工伤基金赔付,公司明显是为推脱责任而签订,
遂于2月1日诉至泾县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
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并没有对需赔偿的具体项目与数量有明细的列入或说明,也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双方均了解(或不了解)应赔偿的具体项目与数量、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因为在工伤赔偿的程序上作为被告的用人单位一方明显存在优势,在庭审中原告代理人也列明了应赔偿的具体项目和数量与协议赔偿款有较大差额,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原告对协议的内容及产生的后果是明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故法院对原告诉称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的事由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案经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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