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有人认为不是工作不能认定工伤,有的认为单位让去的当然要算工伤。由于缺少具体明确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存在理解不一致、处理结果不相同的情况,有的地区将其纳入了工伤范围,有的却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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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起施行,对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作出了必要补充和完善。新条例对制度适用范围、工伤预防、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和鉴定、待遇支付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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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扩大到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对所有职业人群的全覆盖,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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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制度有三大功能:经济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新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工伤预防的规定,同时在第六章统筹规定了康复待遇,为补齐这两块短板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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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调剂全省市、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共济的功能,营造均衡的经济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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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伤保险待遇的逐步提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化解工伤风险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现阶段困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一是能不能7×24小时全天候实时参保。有的市县存在参保“空窗期”,每个月有几天不办参保手续;
二是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能不能多头参保,农民工等群体能不能按规定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单险种参保)。
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满足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参保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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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工伤认定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条例对突发疾病、生活生理需要、组织活动等情形进行了分类处理,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工作原因,可按工伤处理,适当延伸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此外,新条例还规范了各地把握职工在就餐、疗休养等过程中受伤,能不能认定工伤的统一尺度,在保障职工权益同时,维护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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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是新条例的重点内容,一共有15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归纳了现行待遇标准,比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二是提高了相应待遇标准,比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供养年限增加了5年;
三是填补了部分待遇标准空白,比如未足额缴费待遇补偿渠道及标准等;
四是调整了现行待遇政策,比如工伤补偿和民事赔偿的竞合问题,明确了总额补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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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尤其是生活需要护理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保障的问题不仅仅是待遇多少的问题,更实际的是能不能保长期、可持续的问题。对此,新条例作出了三方面规定:
一是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按月支付,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无法保障按月支付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是工伤职工要求退休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伤残津贴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是明确用人单位破产等特殊情形工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办法,保障工伤职工非工伤治疗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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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还用人单位。从法律层面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新条例还对
、
、
、
等内容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浙江省人社厅等3部门出台《关于
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
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导
为回应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日益迫切的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诉求,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三部门就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以下分别简称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试行参保)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浙江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完善工伤保险制度,逐步探索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让工伤保险惠及更多人群,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妥有序。各地推进试行参保工作应以稳妥为先,试行工作初期参保范围适当从紧,待取得较成熟经验后再逐步有序推开。
(二)坚持因地制宜。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针对产业结构特点,在诉求强烈群体、管理较规范区域开展试行参保工作。
(三)坚持制度统一。各地纳入试行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其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政策措施
纳入试行参保的实习生暂限于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纳入试行参保的超龄就业人员暂限于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各地可同时开展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试行参保,也可选择其中之一先行试行参保。各地应为要求参加试行参保的用人(实习)单位和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开辟工伤保险单险种参保途径。
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难以确定劳动报酬的,其月缴费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费率统一按所在用人(实习)单位的费率标准执行。
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由用人(实习)单位承担用人(实习)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实习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实习)单位可与相关学校签订实习协议,约定补偿办法。属于当地试行参保范围的未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
已参保超龄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已参加试行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与用人(实习)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作要求
各地要摸清当地实际情况,分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需求,可以在本指导意见的框架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各设区市要加强对辖区内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试行参保工作的统筹指导和跟踪评估,确保试行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对于推进试行参保工作有困难的地区,省、市人力社保部门将适时进行联合督查指导。在试行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浙江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联系。
来源:浙江省人社厅
主编:孙兴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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