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作的性质,很多岗位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危险性,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工伤,这是单位与劳动者都不愿发生的事情,但是有很多出现工伤的劳动者都不知道怎么维权,自己承受着伤的痛,还得承受单位的指责,就此,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常识,
上班三年出现工伤怎么办?劳动者出现工伤要懂得运用法律维权!
1、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现在一般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于1年内提出申请。
2、对工伤认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伤残鉴定。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内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
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根据伤残鉴定的等级,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付。对于拒不赔付的单位,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或者诉讼裁判生效之后,可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用人单位赔付相关的工伤费用。
6、鉴定结论作出1年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并根据新的鉴定结论进行赔付。申请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文章来自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网址:)
...工伤最难维权的地点是哪里?工地,工地受伤的农民工劳动关系证据极难收集。
本文笔者以农民工工伤维权案例,采访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案源开发部张咏梅女士、律所合伙人郭进律师。
本文将从农民工角度来讲,如何应对争取工伤索赔。
举例案件基本情况:某年4月5日伍某入职某铁公司从事普工(管片工)一职,工作地点在东莞市某项目,6月29日16:30伍某收工返回工地宿舍时,发生交通事故,事后被认定伍某承担次要责任,交通伤残等级为十级。
伍某通过某律师咨询平台,找到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张咏梅咨询该事件工伤赔偿事宜,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张咏梅具有多年工伤、劳动案源项目开发经验,接到此案后,分析认为可以争取工伤赔偿,原因为伍某属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案源开发部张咏梅
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郭进律师亲临现场调查路线图,初步分析应属于工伤。结合了解实际情况,本案难点如下:
1、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证据。本案中,该用工单位出具一份与伍某劳动关系证明,但经查该用人单位为某项目部盖的章印没有工商注册登记的,属于自行制作的章印,当要求项目部盖章有注册的章印的,则直接予以拒绝,难以争取。工资银行流水,付款方也是项目部名称,不是直接证据。
2、向东莞市**镇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需要该工程在东莞注册登记的资料,否则要求律师到企业注册地申请,而企业注册地在西安,千里之外。
3、伍某本身也就十级交通伤残标准,工伤标准难以再高,若到西安申请办案,成本过高,伍某也难以承受。
因此,本案核心解决的是管辖地问题(证明管辖地在东莞),而不是在西安。
劳动关系管理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解决劳动关系管辖问题,劳动关系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部门管辖。实践中,企业注册地管辖不是问题,合同履行地管辖则是老大难问题,伍某如何证明工作地在东莞市**镇?
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郭进律师向东莞市**镇仲裁庭提交证明、银行流水、及工程新闻(网络),东莞市**镇仲裁庭表示不予受理。怎么办?经查询,某项目公司在东莞注册了分公司,律师决定把分公司追加被申请人之一。分公司在东莞市南城区,于是律师向南城仲裁庭申请确认伍某与该项目公司的劳动关系,南城仲裁庭予以受理。
经劳动仲裁,确认伍某与该项目公司属于劳动关系,通过仲裁结果,获得该项目报批材料复印件、劳动合同。
拿到仲裁书后,律师马上再向东莞市**镇社保申请工伤认定,但东莞市**镇社保以工程未在东莞市**镇注册为由拒绝收材料。经查,该项目属于某*路项目,由某*路公司建设,省发改委同省*路公司审批,难以查到项目详细资料。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险部2004年18号意见,企业经营地社保部门也有管辖权,但地方社保人员均表示从未做过此类案件,摇头不接受律师意见,后经两次向东莞市社保局当面沟通,五次与东莞市**镇社保局沟通,最终在次年6月27日,东莞市**镇社保局予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最后一工作日,28日为周日)。
社保受理之后,律师紧接着再向仲裁庭申请关于未签订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高温津贴等项目请求。南城仲裁庭予以受理并确定了开庭时间。
为何又提起二次仲裁?在与该项目公司谈判过程中,要求其配合作工伤认定,该项目以种种理由拒绝,难以协调。之后的一次仲裁庭审时,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郭进律师再次沟通调解,仍被拒绝。在此种情况下,律师决定启动二次仲裁申请,同时社保受理二次仲裁材料发给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收到材料后,马上联系律师沟通协调伍某工伤待遇事宜。
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郭进律师到该项目公司两次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无须申请工伤认定程序,直接认何伍某受伤属于工伤,并参照工伤标准予以赔偿。
最终伍某在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郭进律师、张咏梅女士陪同下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本案小结:
1、办案首要解决管辖问题,本案借东莞分公司名义,成功将案件在东莞立案。
2、通过仲裁收获到一些重要证据材料,可以为后续谈判争取重要筹码。
3、基层政府部门办事人员业务不熟悉,需要律师做大量工作与上级部门沟通。
4、通过二次仲裁施压,争取最佳赔偿数额。
5、沟通谈判至始至终不放弃,随机应变出牌争取利益最大化。
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郭进律师
法律依据: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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