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的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工伤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
具体调整方法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长244元、224元、204元、191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由2385元、1908元、1431元,调整为2663元、2130元、1598元。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6.5%;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补差金额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6.5%,一级至四级补差增长金额分别不高于244元、224元、204元、191元。
资金来源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补差金额,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相关指标口径为:2017年徐州市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5326元,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除此之外,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国家统计局公布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起已调整为727920元。
自2013年7月1日起,徐州市区和五县(市)及铜山区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特别是2015年7月1日起,市县两级统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使参保缴费一样的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一致,做到同伤同价、同命同价。2015年6月1日起,徐州市工伤保险缴费由企业和事业单位扩大到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工伤保险实现全覆盖。解决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事故伤害没有明确说法的问题,尤其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和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
...2020年7月14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北京市2020年相关社会保障待遇集中调整方案。
此次调整涉及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失业保险金,将惠及全市397万人。主要内容涉及如下:
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北京市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共同研究,2020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暂缓调整。
适用于全日制从业人员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2200元,适用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24元,适用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56元。
为提高失业人员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应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202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上调110元。
本市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全市享受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待遇群体每人每月增加20元。
结合当前疫情防控总体要求,以及本市经济发展情况,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
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8〕174号)规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本市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
对于2019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享受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自2020年1月1日每人每月增加20元。
本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人均月领取标准达到830元,福利养老金人均745元。
2020年1月1日起新增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20元;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35元。
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北京市2020年相关社会保障待遇集中调整方案,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420元,二级伤残390元,三级伤残360元,四级伤残330元。
同时,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五、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20元。
因生活护理费计发基数暂未公布,待公布后另行发布。
按照国家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本市继续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这是本市第28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也是2016年以来第5次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
今年的调整将继续按照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继续保持向退休时间早、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加大倾斜力度的调整办法,使他们更多地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此次调整面向2019年12月31日(含)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预计惠及302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并从今年1月份起补发养老金,其中企业退休人员于7月15日就可以领到补发的养老金了。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每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020年继续实行与缴费年限挂钩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
其中,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对于不足整年的月数,每月增加0.25元。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按照退休人员2019年年底前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以2019年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5646元)为基准线划分两档,5646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5646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65元。
通过采取低者高调、高者低调的方式,保障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员能够适当多增加基本养老金。
同时,为了兼顾公平,针对少数退休人员按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后低于5711元的,还将进行差额补足(仅限于调整前月养老金水平在5646元及以上的退休人群)。
针对退休时间早、年龄偏大的退休人员适度倾斜。
对在2019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办法进行调整后,再次享受到45元至75元四个档次的倾斜政策。
即:65至6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70至74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55元;75至79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
在此基础上,继续对65岁以上退休人员中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以体现对退休时间早、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进一步倾斜。
此外,继续单列调整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
目前,本市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普遍在80岁以上,国家规定他们可享受100%退休待遇。
此次调整仍将按往年办法,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即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7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5元。
在上述两档标准的调整基础之上,他们还享受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本次调整普遍增加420至450元/月。
保证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调整后不低于全市养老金的平均水平。
按照定额、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和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养老金低于调整后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同时,在2019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还享受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2019年12月31日(含)前退休的人员,也将按照上述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和调整标准进行调整,并于7月底前发放到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办法》、《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的,享受生活护理费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待遇。北京儒德律所工伤赔偿律师根据伤残等级归纳整理了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以及相应的计算方法。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同时职工可以获得一笔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并每月领取伤残津贴。其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式如下表。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
第八条,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受伤前用人单位为其连续12个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用人单位缴费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的缴费工资之和平均计算本人工资。
新参加工作或调转到新的用人单位当月发生工伤事故的,以事故当月的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首先应当获得一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无法给职工安排工作,则需要按月支付一定的伤残津贴。如果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则职工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具体工伤赔偿计算标准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五、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
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职工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此外,如果职工的劳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职工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工伤赔偿计算数额见下表。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五、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能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定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工伤赔偿计算标准见下表。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或致亡,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依据伤残等级和劳动合同是否解除等情况对职工进行各项补偿,但实践中具体情况可能比法律规范的要更加复杂。如遇相关困扰,建议及时联系专业工伤赔偿律师详细咨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咨询热线010-82003600/。
...7月1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本市2020年相关社会保障待遇集中调整方案,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和失业保险金,惠及全市近397万人。这是在当前受疫情影响,财政收入放缓,实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政策使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进一步加大的背景下,本市继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按照国家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北京市继续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这是北京市第28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也是2016年以来第5次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
今年的调整将继续按照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继续保持向退休时间早、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加大倾斜力度的调整办法,使他们更多地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此次调整面向2019年12月31日(含)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预计惠及302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并从今年1月份起补发养老金,其中企业退休人员于7月15日就可以领到补发的养老金了。
一、定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每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挂钩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与缴费年限挂钩
2020年继续实行与缴费年限挂钩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其中,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对于不足整年的月数,每月增加0.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与养老金水平挂钩
按照退休人员2019年年底前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以2019年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5646元)为基准线划分两档,5646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5646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65元。通过采取低者高调、高者低调的方式,保障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员能够适当多增加基本养老金。
同时,为了兼顾公平,针对少数退休人员按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后低于5711元的,还将进行差额补足(仅限于调整前月养老金水平在5646元及以上的退休人群)。【见图表1】
例如:赵大爷,64岁、缴费年限37年,基本养老金为5650元/月。按照对应标准,应上调30元,与原养老金相加为5680元。但2019年12月养老金低于5646元的人员上涨65元后,部分人员会达到5711元(5646+65),高过赵大爷的5680元,所以再对赵大爷提高31元,使他达到下一档的最高额5711元。在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中,赵大爷实际每月增长61元。
今年调整,赵大爷每月共增加222元,调整之后基本养老金为5872元/月。
三、适当向高龄退休人员倾斜
针对退休时间早、年龄偏大的退休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自2007年起,本市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均向高龄退休人员适度倾斜。2016年首次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时,保持了这一做法。2020年继续坚持这一做法,对在2019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办法进行调整后,再次享受到45元至75元四个档次的倾斜政策。即:65至6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70至74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55元;75至79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
在此基础上,继续对65岁以上退休人员中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以体现对退休时间早、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进一步倾斜。【见图表2】
例如:刘阿姨,68岁、缴费年限33年,基本养老金为4100元/月。
今年调整,刘阿姨每月共增加264元,调整之后基本养老金为4364元/月。
例如:吴大爷,80岁、缴费年限40年,基本养老金为5300元/月。
今年调整,吴大爷每月共增加315元,调整之后基本养老金为5615元/月。
四、两种特殊的调整方式
目前,本市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普遍在80岁以上,国家规定他们可享受100%退休待遇。此次调整仍将按往年办法,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即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7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5元。在上述两档标准的调整基础之上,他们还享受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本次调整普遍增加420至450元/月。
按照定额、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和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养老金低于调整后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同时,在2019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还享受高龄退休人员的倾斜政策。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2019年12月31日(含)前退休的人员,也将按照上述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和调整标准进行调整,并于7月底前发放到位。
北京市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全市享受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待遇群体每人每月增加20元。
结合当前疫情防控总体要求,以及本市经济发展情况,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8〕174号)规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本市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
对于2019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享受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自2020年1月1日每人每月增加20元。本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人均月领取标准达到830元,福利养老金人均745元。
2020年1月1日起新增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20元;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35元。
截至目前,本市已经连续10年12次调整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2020年全市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平均人数为54.83万人,享受福利养老金的平均人数为35.97万人,此项政策惠及90.8万人。预计7月底前发放到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北京市自2001年起,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逐年进行了调整。2020年本市继续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具体如下: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420元,二级伤残390元,三级伤残360元,四级伤残330元。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20元。
因生活护理费计发基数暂未公布,待公布后另行发布。
为提高失业人员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应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202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上调110元。
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16元;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43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70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97元;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925元。
此项调整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北京市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共同研究,2020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暂缓调整。适用于全日制从业人员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2200元,适用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24元,适用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56元。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民日报新媒体平台“人民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人民日报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0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3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4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5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6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7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8年标字第11号(总第230号)
(2018年第30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提升回龙观天通苑地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2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试点地区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京人社发〔2018〕5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8〕130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8〕132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133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8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8〕134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18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8〕136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8〕13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三批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8〕144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8〕158号)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大对餐饮门店烧烤油烟污染综合治理力度的意见》的通知(京城管发〔201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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