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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伤十级伤残一共赔多少? 深圳工伤鉴定九级可以赔偿多少钱??

2021-10-18 16:36:12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452 咨询电话:954310

健身可以促进新陈代谢,提高人体免疫力,一身大汗过后神清气爽,不过去健身房健身也可能存在风险,尤其是使用器材方面。家住龙华的陈小姐最近刚刚办了一张健身卡,准备好好的去锻炼一下,可是没想到第三次去健身房的时候却发生了意外。

上个月月底,陈小姐在家附近名叫大健身的健身会所办了一张健身卡,交了2800元,但是就在第三次去健身房的时候,一名私教在指导陈小姐健身时,意外发生了。

陈小姐说,私教他拿着一个杠铃杆,杠铃杆两边应该是放杠铃片的,一个2.5公斤,但是他没有把安全措施做好,应该有一个夹子把它固定住的,他没有固定,一拿的时候两边不平衡,其中一片杠铃片就凌空从上面砸到了我的左手小指,导致现在粉碎性骨折。

事后,健身房工作人员也陪同陈小姐去医院进行检查,医生诊断为左手小指中节指粉碎性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健身房方面也垫付了医疗费用,陈小姐说,后续还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可是健身房方面的态度却发生了转变。

据陈小姐说,他们口头上一直都说会赔会赔,但是实际上跟口头上说的不一样,给人的感觉就是一直在拖着,我可能明天或周一就可以出院了,但是之前给的一些押金不够扣的。

4月18号下午,记者陪同陈小姐来到了这家健身房,对于陈小姐健身时意外受伤的情况,店长毛女士表示,她出院的时候肯定会去结这个费用,费用的话我还是那一句话,该出的我会出。这个责任,我们是不会逃避的,处理的态度就是我该负责的我负责,不该负责的我不负责。

目前陈小姐做了相应的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十级,对于务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都给出了详细的意见。那么,在健身房意外受伤,健身房承担哪些赔偿责任呢?

律师张鹏表示,服务的过程中因为健身房的教练的过错导致消费者遭受到人身损害的,那么这个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应该由健身房来承担,对消费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会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营养费,如果说定成伤残级别的话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还表示,赔偿费用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消费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健身运动成了伤人运动,这陈小姐也够倒霉的,才去第三次就受伤了。用健身器材,使用者还是谨慎一点,使用前检查一下,消除隐患。而健身房店长,嘴上的态度是不错,就是差点实际行动,说了负责就把治疗费先支付到位吧,别让受伤的人心里更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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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误工费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

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护理期限:1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2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

(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网友提供:内蒙古自治区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市、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②;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③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

(网友提供:内蒙古自治区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市、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年)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④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周岁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0(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年)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⑤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1.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目前深圳地区一般按如下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1万至10万,死亡的,同1级。

2.司法实践操作中:在诉讼中,注意该费用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商业保险中没有精神损失的赔偿项目。

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残疾辅助器具费以补偿伤者的实际损失为目的,对使用年限具有显著可能超过二十年的伤者,其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按照伤者的实际使用器具的单价计算至平均寿命七十周岁。

若残疾者在年满七十周岁前便死亡的,对于未实际发生但侵权人已经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由残疾者一方返还给侵权人。

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即国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中扣除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等费用后剩余的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

②伤残赔偿系数

根据伤者伤残的严重程度将伤者残疾划分为十个等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百,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九十,以此类推。

③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农村居民各来源收入总和合扣除其经营性支出、税费支出所剩余的收入,计算公式是:农村居民纯收入=家庭总收入-家庭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损失。

④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城镇居民个人购买商品和劳务两方面支出作为重要权衡指标。

⑤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农村常驻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开支,也即农民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支出,反映农民的消费水平。

1、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2、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3、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4、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5、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6、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7、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8、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9、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0条;

10、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5条;

11、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1、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没有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交警队做出相应记录之日起

做出决定是否受理决定?

3日内

2、交通事故,如果车辆需要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委托时限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

3日内

尸体检验应在死亡之日起

3日内

检验、鉴定的时限

20日

超过20日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60日

检验、鉴定报告自交管部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之日起

2日内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在收到结论之日起

3日内

3、检验、鉴定后车辆、行驶证、扣押的物品自结论确定之日起

5日内

4、尸体检验结束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

10日内

如果是无名尸的话,应当刊登认尸启示,

30日

5、事故认定书一般自现场调查之日起

10日内

交通肇事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之日起

10日内

逃逸未侦破,受害方书面申请的,自接到申请后

10日内

需要检验、鉴定的,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

5日内

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的,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几日内申请复议?(这个时间要记牢)

3日内

上级交管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

30日内

6、

(是指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

40日

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的

5日

检验、鉴定应当

20日内

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10日

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5日内

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

10日

7、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

3年

交通事故

的,其民事诉讼

3年

交通事故的审理期限:

6个月

3个月

如果构成伤残的,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颅脑类伤残:治疗终结后

(鉴定的期限不计入审限)

6个月

其他身体部位受伤:

3个月

:自收到判决书后

15日内

的审理期限:

3个月

的审理期限:

1.5个月

:自判决(调解书)生效后

2年内

:自立执行案后

6个月

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

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10日内

并于

10日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

3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10日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

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0日内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

,对扣留的车辆

?(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个月

一、提起诉讼的证据

1、致害人身份信息,如个人身份证、企业登记信息等。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证明身份的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三、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四、误工日期证明、误工费证据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五、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3、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

七、交通费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八、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4、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九、后续治疗费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1-5级有)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一、康复费

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费用,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部门鉴定意见

十二、适当的整容费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十三、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来源|民商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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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假将近,不少孩子都会参加补习班和培训班,孩子的安全成为很多父母关心的问题。当孩子在培训机构不慎受伤,发生侵权纠纷该如何处理?法律又是如何规定?

12月23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走进民治街道开展巡回法庭活动,依法审理一起孩子在培训机构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为民治社区群众带来一场普法课。

2018年6月底,11岁的小陈在深圳一家跆拳道馆学习跆拳道。同年11月4日,小陈在该跆拳道馆与11岁的学员小王切磋过程中不慎受伤,医院诊断小陈的右胫腓骨下段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所评定,小陈的损伤为十级伤残。小陈遂向龙华法院起诉,要求该跆拳道馆、小王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6万余元。

庭审结束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两被告分别支付原告3.5万赔偿金。

随着课外教育培训的发展,在教育培训的活动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身受到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种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因涉及到几方当事人,受害者亲属情绪比较激动,需要准确分析案件的事实,合理地对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行认定,并据此分配相关责任进行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受害人举证证明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在事故发生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或者教育机构根据事故发生时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如果损害由受害人过错造成,应由其自行负责;如果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应当根据他们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分配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在生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对责任无力承担民事赔偿,但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并赔偿损失。

编辑许舜钿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戚金城通讯员潘佳荣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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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下午,林燕梅的丈夫黄先生告诉澎湃新闻,林燕梅从2016年进入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光明分院工作,今年6月初被抽调到一线做防疫值班工作。6月21日,他从林燕梅同事处得知,林燕梅在值班时突发脑溢血。

出事这次,不是林燕梅第一次参与新冠病毒防疫大战。在她家里,现在还保存着今年5月,光明区卫健局颁发的新冠疫情防控“抗疫天使”的荣誉证书。

黄先生回忆,林燕梅被送进医院抢救后,“我们家属一直都在ICU外面等待。”6月29日18时,林燕梅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先生说,他与林燕梅于2015年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孩子,5岁的女儿在读幼儿园,3岁的小儿子因为有自闭症,正在专业的机构接受干预治疗。出事前一天晚上,黄先生还和妻子视频聊天,“当时她状况很好,一点事情都没有,还跟我说在这里工作和医院上班的状况差不多。

林燕梅,今年31岁,是一名护士,在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光明分院工作。6月21日,林燕梅在一线做防疫值班时突发脑出血,抢救8天后宣告不治。林燕梅去世后,院方给了1万3千元抚恤金,3000元慰问金,还有住院时就申请的帮助家庭困难员工的资金1万6千元,同事们也捐了1万多元。家属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后,一直到现在还没有结果。初步的消息是,有关部门认为脑出血并非在工作岗位上受的伤,“估计很难通过”。在生前,她非常操心儿子,他3岁了,连一个词汇都不会说,经诊断为典型自闭症。他的眼睛很少会看人,除非那人是妈妈。

笔者反馈了脑出血到底算不算工伤,大家可能心要凉了,因为脑溢血是病,不是伤;脑溢血也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内,不算职业病;目前还在治疗,不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得到以下补助:

1、医疗期病假工资,最高可享24个月,依据《规定》第3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患特殊疾病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医疗期”,依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医疗期结束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果享受不同待遇,依据《规定》第6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医疗期结束,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工伤是工伤保险意义上的工伤,社会保险中有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听起来有点绕,简单说就是工伤管伤害,医疗管疾病。如果工作时发了脑溢血是工作造成的伤害,那么工作场所冷,导致感冒发烧是不是伤害,要不要认工伤,还有许许多多疾病,那又怎么算。

所以工伤保险意义上的工伤仅指事故和意外伤害,除了职业病和特殊情况“48小时死亡”,都不是工伤,那是医疗保险负责的事情。疾病与工作有关,和工作导致疾病,这是两个不同概念,正如非他杀不等于自杀一样。疾病是个复杂的问题,比如晚上熬夜上网,白天上班,你说是上班导致疾病还是上网导致疾病,医生会说都有关。这不是法律盲区,是科学都不能解决的事情,行政立法更不能解决。

现在孩子还不知道妈妈已经走了,出事前一天,已经离家一周的林燕梅告诉丈夫黄远森,“忙完明天,我就能回家陪孩子了。”那天夜里,她还给家里打了一个多小时视频电话,她一会儿教女儿搭积木,一会儿给浩浩唱歌、讲故事。浩浩虽有自闭症,对人没注视,却也知道跟谁最亲。在此之前,林燕梅曾出差一个月没回家,浩浩还出现严重的分离焦虑症。自那以后,只要林燕梅下班一回家,浩浩总是紧紧抱着她的腿不放手。

到今天,妻子已经走了二个多月,黄远森还不知道怎么跟孩子解释妈妈的死亡。当5岁的女儿问起时,他只能说妈妈去了很远的地方出差,要很久才回来。8月5日,深圳光明区委宣传部相关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已经关注到相关舆情,正在积极跟进此事。

没有赔偿也就是出于人道主义,可是留下的一家老小那是一辈子啊,听说这一家住的是出租的房子,一个月1800块钱,同时公公因为买菜断了8根肋骨,黄先生只是一个工人,奶奶又需要照顾2个孩子,一个病号,这家可怎么过啊。

医院方面现在也在积极配合我,递交申请工伤的资料,希望有个好的结果。之前自行去社保局了解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只有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这个条文让我百思不得其解,也让我担心认定的结果。疫情期间,每个医护人员工作强度和工作时间都特别大,更何况妻子生前已经连续上班一个星期没回家了。目前工伤认定这一块我们只能寄托于社会和政府了。

妻子的治疗费和住院费该交的费用,我都交了。我没想过去给妻子的单位添乱,毕竟她生前最怕碰到就是蛮不讲理的病人或家属。可惜就这么善良的活生生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我的内心还是非常悲痛,她为社会贡献了那么多,为这个疫情付出了那么多,并没有被人记住,甚至慢慢被遗忘。我没想过要多少赔偿,也没想过一个人的生命能值多少钱,可是医院态度不闻不问,一度让人心寒。对于妻子的工伤认定和保险金,我们也还在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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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假将近,不少孩子都会参加补习班和培训班,孩子的安全成为很多父母关心的问题。当孩子在培训机构不慎受伤,发生侵权纠纷该如何处理?法律如何规定?

12月23日,深圳龙华法院走进民治街道开展巡回法庭活动,依法审理了一起孩子在培训机构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为民治社区群众带来一场普法课。

深圳龙华法院走进民治街道开展巡回法庭活动。

2018年6月底,11岁的小陈在深圳一家跆拳道馆学习。当年11月4日,小陈在该跆拳道馆与11岁学员小王切磋过程中不慎受伤。

送往医院后,医院诊断小陈右胫腓骨下段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所评定,小陈损伤为十级伤残。小陈遂向龙华法院起诉,要求该跆拳道馆、学员小王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6万余元。

庭审结束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两被告分别支付原告3.5万赔偿金。

法官表示,这种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因涉及到几方当事人,需准确分析案件事实,合理地对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行认定,并据此分配相关责任进行赔偿损失。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受害人举证证明学校或教育机构在事故发生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或者教育机构根据事故发生时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本次事故有无过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如果损害由受害人过错造成,应由其自行负责;如果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应当根据他们的过错程度和原因来分配责任。

3.监护人责任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在生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对责任无力承担民事赔偿,但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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