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根据立法,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制度安排。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最核心的部分,相对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及社会优抚等,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特征:
一是保障性。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法定性。就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不能自愿。法定性,是实现社会保险的组织保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生活保障,安定社会秩序。三是互济性。是指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社会保险费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机构要用互助互济的办法统一调剂基金,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再分配,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生活得到保障。四是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五是普遍性。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一般在所有职工及其供老的直系亲属中实行。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创建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的物质和文化环境,提供各种社会性津贴、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以不断增进国民整体福利水平,主要包括各种文化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娱乐、市政建设、家庭补充津贴、教育津贴、住宅津贴等。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向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中特别需要关怀的人群,提供必要的社会援助,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准和自立能力。主要包括老人福利、妇女福利、儿童福利、青少年福利、残疾人福利等。
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
它所采取的手段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表7-1社会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其他范畴之间的主要区别
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社会保险是指政府利用保险机制对发生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而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财产因意外灾害或人身伤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补偿。
除此之外,社会保险同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六个方面:
(1)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商业保险是自愿性的。
(2)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商业保险是企业行为。
(3)社会保险缺乏选择性,商业保险有明显的选择性。
(4)社会保险机构是非营利性质的,商业保险公司则是盈利性质的。
(5)社会保险注重公平性,为公民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商业保险则突出效率,为被保险人提供更高层次的保障。
尽管存在诸多区别,但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并不矛盾。一方面,从理论上说,社会保障不能过度干预市场,否则会降低效率,损害经济活力;另一方面,从现实上看,全球老年化趋势不断给世界各国社保制度带来严重的财务压力,寻求更多途径的综合解决方案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改革方向。
(1)社会保险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2)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持续增长,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享受到了改革发展成果。
(3)保障水平较大幅度提高,保障和改善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
(4)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
(5)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服务能力得到提升。
(1)体系有缺失,制度强制力不够。
(2)社会保险制度分割,缺乏衔接。
(3)社会保险资金来源渠道偏窄,社会保险基金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制度持续发展的需要。(4)制度运行机制不健全,管理服务能力有待提高。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完整框架。根据该法的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并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3)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4)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5)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必须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十二字方针。
(1)广覆盖。就是要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人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中来。
(2)保基本。除了客观条件的制约外,“保基本”还有两个功能:一方面可以防止高标准的社会保险造成国家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负担过重;另一方面就某些保险而言,如失业保险,可以避免有劳动能力的人过分依赖社会保险,而放弃以劳动为本的生存方式。
(3)多层次。社会保险的多层次表现在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外,还有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4)可持续。就是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能够平衡,自身能够良性运行,主要是指在人口老龄化来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不给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不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太大缴费压力。
用人单位有以下主要权利:用人单位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用人单位有以下主要义务:一是缴费义务。二是登记义务。三是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
个人有以下主要权利:一是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是个人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三是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有以下主要义务:一是缴费义务。二是登记义务。
一是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二是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三是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一)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三)稳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四)加快城乡社会保障统筹
(五)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六)提升社会保险管理服务
基本养老社会保险,是一种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确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基本生活。
第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此外,《社会保险法》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表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同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社会统筹基金
社会统筹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1)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
(3)财政补贴。
(4)滞纳金。
(5)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
2.个人账户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2)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1)老人老办法。2006年1月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2)新人新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3)中人中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机关单位职工,包括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权力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及部分社团组织就职的工作人员;另一部分是事业单位职工,是指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机构或组织就职的人员。
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4)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指导思想
(二)任务目标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2.集体补助。
3.政府补贴。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公费医疗制度是政府为了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一种免费医疗制度。我国公费医疗制度始于1952年。经过60年的发展,公费医疗制度形成了三个发展阶段。
(一)改革开放之前的公费医疗制度
(二)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出台
1989年8月卫生部等部门下发了《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办法》制定了公费医疗监管办法及监管机构、公费医疗预算与决算办法等。这些改革对于进一步完善公费医疗制度、控制公费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公费医疗制度的变革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决定》规定,除中央直属机构、广东省以及其他少数省级关单位之外,全国其他省份的公费医疗制度将陆续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并轨,实施了近半个世纪的公费医疗制度基本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
《社会保险法》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人群:一是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法》中没有规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含民族药)三部分,由国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临床医学、药学专家评审制定。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诊疗项目,一是指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如诊疗费、手术费、麻醉费、化验费、护理费、注射费等。二是指采用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如与检验有关的化验仪器,B超、CT等诊断设备,各种输液、导管、人工器官等医用材料等。
3.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4.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
2.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
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在全国全面实施,覆盖了8.3亿农民。
所有农村居民都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政府资助为主,个人适当缴费。2013年,农合人均筹资水平提高到340元左右,参合率保持在95%以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主要补助参保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各县(市)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各县(市)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明确将大学生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这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就覆盖了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
1.全面推进大病保险制度
2.建立和完善基金运行分析与风险预警机制
3.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医疗服务监管
4.强化医保信息化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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