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 954310

您当前的位置: 顶匠首页 > 行业咨询 >

工伤保险年龄范围? 工伤保险年龄限制是多少?

2021-10-18 19:50:02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930 咨询电话:954310

随着我国社保政策不断完善以及优化,参保的人越来越多了,很多人也知道社保可以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保障,之前可能没有参加过社保,现在想要缴纳,因此就比较关心缴纳社保有年龄限制吗?社保包含什么?为大家介绍一下。

社保包含什么?社保主要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由三部分组合而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也分为三部分,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缴纳社保对年龄有要求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是年满16周岁,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儿童以及其他非专业城镇居民都可以自愿参加。

缴纳社保有年龄限制吗?缴纳社保是有一定年龄限制的,每个地方的标准是有所差异的。单位缴纳社保最低限制必须年满16周岁,最高限制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就不能参加社保。

...

2014年4月18日,李帮群在璧山县英发机械厂上班时,被飞溅出的铁花击伤左眼。2014年10月29日,其向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日,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出具证明,证实在重庆市养老待遇领取人员指纹认证信息系统中无该人员。同年11月10日,人社局以李帮群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李帮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了该不予受理决定。2015年2月27日,人社局重新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原告受到事故伤害时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与英发机械厂不具有劳动关系,不具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前提条件,对原告所受事故伤害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李帮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李帮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英发机械厂仍聘用其从事有偿劳动,李帮群系上班时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的精神,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人社局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由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劳动法第十五条从保障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权和身心健康出发,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对于超龄劳动者并没有禁止性规定。换言之,我国立法对于公民行使劳动权利的年龄下限进行了约束,而没有对年龄上限进行限制,只要其有劳动能力,退休年龄并不是阻碍劳动者劳动权的“天花板”。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不能视为劳动关系也同时自然终止。英发机械厂聘用超龄的李帮群从事有偿劳动,李帮群也已接受英发机械厂管理,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的合意明显,李帮群依然是适格的劳动者。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及《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皆未将超龄劳动者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虽然答复适用对象为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但亦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超龄劳动者权益的普遍重视,有利于各地法院逐步统一裁判尺度,实现同案同判。本案李帮群在英发机械厂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被飞溅出的铁花击伤左眼,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无法律依据。

“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意味着人人平等,司法的本质就是平等对待。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倾斜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更彰显了“平等”的价值理念,亦是实质平等的应有之义。

其一,凡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虽答复仅针对超龄进城务工农民,但其他超龄人员也具备劳动者的天然弱势特征。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劳动力流动自由化,加上人口老龄化加剧、城市化进程推进和我国社会保障的渐进性特征,老有所养目标的实现尚需时日,人均寿命的延长客观上也为超龄劳动者重新就业提供了可能。应参照上述答复精神,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非农民工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依法认定为工伤。其二,同工同酬的按劳分配原则不仅仅体现在相同岗位的劳动者获得相同的工资,还应表现为享受同等的保险待遇。依现行法律及有关养老保险缴费规程,未享养老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存在社会保险费缴纳障碍,遭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后,无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待遇,建议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赔偿。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是否定劳动者资格的法定事由,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

我国的社保覆盖生育、养老、医疗、工伤以及失业保险,可以给我们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同时积极缴纳社保,也可以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享受更好的退休生活。但是关于社保大家了解的并不是很多,也有不少人非常疑惑买社保有年龄限制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对于初次缴纳社保的人员,缴纳社保的最大年龄限制为男士超过60岁,女士职工身份超过50岁,女性干部身份超过55岁的人员,超过这些是不能缴纳社保的。

当然按照理论来说,在这个年龄段大家也不会选择缴纳社保的,毕竟退休政策需要累计缴满15年能够享有员工养老待遇,这个年限就没有缴纳社保的必要性了。

按照这个年限进行推算,对于男士来说超过50岁缴纳社保的意义就不是很大,女职工超过40岁、女干部超过45岁,都不太适合缴纳社保。换句话来说,初次参加社保的人员,男性最多50岁,女性最多45岁,如果超过这个限制,参保意义不大。

如果是非初次参保社保,交社保是没有最高年龄限制的,到了退休年龄规定如果不办理退休,还想要再次缴纳社保,也是可以的没有限制。

还有到达退休年龄规定如果养老不够缴满15年的情况下,可以在到达退休年龄之后继续缴纳社保一定年限的个人社保,直到缴纳够15年,针对这部分人也是不受法定退休年龄限制的。

其实针对非初次缴纳社保的工作人员,最大年龄是没有限制的,所以说交社保的最大年龄并非都是统一的退休年龄。

...

不正确

并非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就可以退休,而是要满足退休年龄。以男性职工为例,一般而言,不到60岁,即使已经缴了20年养老险,也暂不能退休。

不正确

“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是办理退休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社会保险法》规定,若按月领取养老金需同时满足:①累计缴费满15年;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员工必须得等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申领养老金待遇。

不准确

一般要缴满15年,退休时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所以,想退休时就能拿养老金,务必在自己退休前十五年就开始缴费。

(1)允许延长缴费至15年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2)延长缴费未满15年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若延长缴费后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也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机构按照程序,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009年底,国家制定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及一系列配套政策,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政策及经办操作流程。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不过具体的办理程序,还请您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以合肥市为例,目前合肥市医药的缴费历史是累计计算的,参保人员停止缴费并不会导致缴费历史清零,但是断缴影响会有很多,如:

①停止缴费次月,停止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②外地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入学、购房买车等都与医保缴费年限息息相关

③长远说,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缴满最低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①先备案,参保人员跨省就医之前需要在参保地的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经办机构采集必要的信息。

②选定点,从公布名单中选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登录人社部社会保险网查询系统查询可供选择直接结算的“全国异地定点医疗机构”。

③持卡就医,就医人员就医时一定要带上社保卡,它是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

并不是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求包括:

①按规定参加失业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

⑤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答: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工患有“患职业病”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职业病防治法》明文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按照我国2013颁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目前国家法定职业病包括10类132种。职业病诊断必须由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等都是职业病诊断的依据。

(2)不同时段,患职业病怎么处理?

①在岗阶段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争取工伤权益。

②离职或退休、退职前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山东省等一些省市还特别规定,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加发50%。

③离岗或退休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按照《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名词解释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讯、职工处于生死不确定的情形。

(2)“因工外出”认定

实践中,即便都是“因工外出”,案情略有差异,结果就可能不同。

工伤保险部门工作人员在对这类案件作出认定时,需要一双“火眼金睛”。

①因工外出的区域“远近有别”

因工外出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指职工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

二是指职工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

在第一种情况下,职工可以是受用人单位或领导指派,也可以是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要求或因职责需要自行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

在第二种情况下,职工必须是受用人单位或领导指派的情形,如有会议通知、派工单等。

②因工外出的活动“公私有别”

根据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均属因工外出期间的活动: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等;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才可以认定工伤。这里的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间接工作原因是指因工外出期间为解决必须的生理需要而受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与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伤,如在办私事,自行从事的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③因工外出的时间“长短有别”

一般情况下,因工外出期间应看作一个连续的整体。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仅适用于短期因工外出的情形。

有些单位有职工长期外派,甚至长期境外工作的情况,不能机械地套用因工外出条款。

对此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也就是说要按当地正常工作制度、正常上下班等情况分别认定,不能直接适用“因工外出期间”的规定。

④特别注意

因工外出适用“工作原因”推定原则。

因工外出期间情况特殊、情形复杂,没有证据否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与工作之间有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非工作原因后,应该认定为工作原因。

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职工的合法权益。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参加

生育保险是由企业缴纳,员工不缴纳,但是无论男女都需要缴,男职工的未就业的配偶,也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资金中支付。

因怀孕生育而花费的产检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都可以通过生育保险进行报销,但支付方式各有不同。

①针对怀孕期间的产检费,生育保险基金采取限额支付

每次产检费报销限额标准从330元至1400元不等。产检费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支出报销,超过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报销。

②针对住院分娩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药费等,生育保险基金采取定额支付

③按项目报销

针对住院分泌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因此发生的医疗费用及住院的医事服务费,生育保险基金予以全额报销。

(1)单位少报缴费工资,影响最直接的就是我们医保账户中的“救命钱”。

缴费工资报少了,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也就相应减少了。

因为每月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是缴费工资的3%左右,如果单位少报1000元工资,那么每月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就会减少30元,一年算下来就少了360元。

如果看病买药时医保账户中的钱不够了,还得参保人自己承担。

(2)单位少报缴费工资,还会影响到职工退休后的“养命钱”。

平时看大爷大妈银行排队领养老金,不少人心里肯定盘算自己退休后能领多少养老金,而养老金的多少,和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也有直接的关系。

基本养老金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依据参保人员在职期间的缴费工资和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职工缴费工资越高,基础养老金也会越高,同时个人累计账户金额也会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也越高,反之则越低。

(3)受少报缴费工资影响的,还有职工工伤待遇。

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他的工伤残津贴、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等待遇的发放,都参照职工申报的缴费工资计算。

沃服网是专业的企业在线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社保代缴、代理记账、公司注册、招聘和管理咨询等全方位一站式解决方案。

如果你有更多相关问题,欢迎点击搜索“

”,沃服网客服将会为您详细解答!

...

很多人对社保的了解还停留在养老金和医疗报销的层面上,其实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也在社会保险的范围内。社保已经和大家的生活紧密相连,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社保的重要性,加入了缴纳社保的“大团队”。

现在缴纳社保的人越来越多,在社保刚刚实施时,覆盖范围很小,一般只有事业单位的人才能缴纳,要知道我国农村人口达到8亿人,缴纳社保的人只占一小部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又推出了“新农村合作医疗”。也就是我们说的新农合,新政策的出台帮助了很多农民享受社保的各种福利。

但即使这样,还是有一部分人没有被覆盖到,像个体工商户、下岗工人、一些贫困家庭等,他们为了享受社保福利,只能自己缴纳社保,对有固定单位的人们来说,他们的社保费用可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一个月几百元的费用并不太高,但对不富裕的人来说却有很大的压力,所以放弃交纳社保的人也不少。

也有数据显示,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不愿意缴纳社保。原因不仅是生活压力大,还要背负车贷,房贷,还有一些其他生活费用,还有另一个原因则是因为很多人认为退休时间还有几十年,不交也没关系。

为了让更多人享受社保的福利政策,减轻他们的压力,降低了交纳社保的基数,也就是说支付的社保缴纳最低标准减少,门槛下降,这对很多人来说是个好消息。

另外,国家又推出了“4050”政策,即男性到了50岁女性到了40岁就可以领取补助金。这是对灵活就业者的补助,同时领取这个补助金也有相应的硬性条件,我们需要根据当地的标准,看看你是否满足条件。

除了年龄限制,失业时间也有要求,需要就业困难的失业者,或者3-9个月以上没有工作的人。如果是家人没有工作也可以。

一般来说,补助金可以领取3年,最多可以领取5年,如果再过五年退休就到了退休年龄,那么补助金就可以领到退休了。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每个申领人只能领取一次补助金。领取补助金后,如果找到了工作单位,且工作单位已经开始为你缴纳社保,那么补助金也就不会再继续发放,符合条件的人一定会在意可以领取多少钱。补助金的金额在全国不统一,不同地区的规定也不同。有些城市按实际缴纳社保的比例发放,有些城市按40%或50%发放固定金额,具体的补助金金额需要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

有人可能担心“4050政策”会不会影响退休后的养老金?其实这个问题是大家不需要担心的,这个政策主要对灵活就业者和就业困难者,与养老金的领取不矛盾。

如果符合申请的条件,记得带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领取,这笔钱不足以致富,但可以解决燃眉之急。当然,你想过得更好还是要靠自己?

关于社会保障的这个规定,你怎么看?

...

在城市里,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年龄偏大的大叔大婶,他们绝大数来自外地农村,虽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家庭条件不好,迫于生计,他们不得不在年老时放弃安逸的生活来到城市打工,这类群体被称之为“超龄务工人员”。

由于他们年纪大,也没有什么文化,且用工风险极高,因此,很多单位都不会招用这些超龄人员。从现今社会看,招用超龄人员最多的岗位还属环卫工人和建筑工人。

这些人员,由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一般仅与其签署劳务合同或者根本没有合同,也不会为其购买职工社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实践中,超龄人员因工伤亡能否进行工伤认定的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全国各地做法也不统一。

下面我们将分享一则案例,告诉大家,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务工人员仍然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

李某于1954年1月3日出生,农业户口,2013年8月26日进入某物业管理公司做保洁员,签订了3年期劳务合同书,未购买职工社会保险,李某自行购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于2014年开始享受每月五百元左右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5年12月3日,李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受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2016年7月3日,李某因伤重不治身亡。

2016年10月,李某儿子向仲裁委提出了劳动关系仲裁申请。2016年11月,李某撤回劳动关系仲裁申请。

2016年12月26日,李某儿子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12月27日,人社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李某儿子不服,委托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陈旺律师团队将人社局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一审诉讼中,我们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的规定。

主要围绕《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以及李某生前享受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而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展开,主张人社局应当受理李某儿子的工伤认定申请。

但最后法院出来的判决结果不尽人意。法院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应结合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来判断,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于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来“民告官”官司就难打,加之二审的改判率极低,但我们还是毫不犹豫的上诉了。上诉材料提交后,过了很久都不见法院通知开庭,于是主动联系了案件经办人,但经办人员告知我们,二审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不再另行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庭。

听到这个消息,顿时觉得,这个案子应该是凶多吉少。但是我们没有轻易放弃,哪怕只有万分之一的可能,也要争取。于是,团队成员重新研读一审判决,查找相关资料,最后调整了办案思路。

一审法院驳回李某儿子的诉讼请求,根本原因在于,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10号》文件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都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应结合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来判断”。

即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完全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反之,则不可以。而李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享受了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人社局不受理李某儿子的工伤认定申请正确。

不难看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是否成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主体资格的限制?针对这一焦点问题,我们补充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老保险制度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试点,2010年10月1日实施)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试点,2011年7月1日实施)合并而来,于2011年7月1日在《社会保险法》中被正式确立并实施。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4日施行)都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制定,因此,其内容中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可能包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属地方行政法规,该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予区分养老保险待遇的性质,一刀切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依法享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所有人员排除在条例适用范围之外。

而上位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都未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排除在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第二条“关于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一)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判断和适用明确规定“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

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审判实践看,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有: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

因此,《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剥夺了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依法享受上位法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的权利,不应作为案件审理依据。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障对象、缴费标准、资金筹集渠道、养老金组成结构、待遇标准和保障水平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低,保障能力弱,完全不足以保障享受待遇人员的基本生活,只能作为年老者基本生活的补充,基本不具备养老功能,这些参保人员仍需通过继续工作来保障和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如果将司法解释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解释为包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将产生极大不公平,有违国家立法和养老制度的宗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该规定进一步佐证了,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

值得庆幸地是,上述意见提交给法院后不久,我们收到了法院的开庭通知。经过庭审,法院认为:

首先,李某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范围。从法律及相关司法文件的规定看,《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是关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主体的规定,该规定对顶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条例调整范围之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亦未排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权利。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范围。

因此,李某作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的劳动者,将其纳入《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范围并未超越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李某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否构成其申请工伤认定主体资格的限制。

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内容看,同为“基本待遇”,却包含不同的保障层次。职工养老保险以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合并实施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虽然同属于“基本养老保险”,但由于保障体系不同,保障水平差距巨大,在二者的待遇落差短时间内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将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群认定为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而将其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没有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不足。

本案中,李某属于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进城务工农民,但其进城后仍然在物业管理公司从事保洁工作,虽然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劳动关系尚不能确定,但李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亲属为其申请作为公司职工应享有的工伤认定。

在此情形下,判断李某是否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以其是否享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标准认定,李某已经享有的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不应成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的障碍。

从权益保护需要角度,作为农民,并无所谓真正的退休,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他们为了维持其所在地区相应的生活水平,继续自食其力,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属于现实需要,值得尊重,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这一特殊劳动群体,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综上,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了李某儿子的上诉请求。案件取得圆满成功。

这是一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工伤认定的典型案例,对于保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不完善,针对相同的案件,可能因地域因素的不同出现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却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的。

因此,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是否能进行工伤认定的问题,人社局经常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认定工伤,或者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中,二审法院则未拘泥于现实,而是从国家社会保障的立法宗旨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出发,排除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兼顾情、理、法,大胆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具备工伤认定主体资格,并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最终得出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务工人员仍然具备工伤认定主体资格的结论。

我们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值得肯定的。现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的现象非常普遍,而这一类群体,又基本都在农村购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保障水平确实过低,有些地区的农民,他们每月领取到的养老金只有几十元,即便生活在偏远的农村,都远远无法满足生活所需。

因此,如果将这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全部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基本上没有几个人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了。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本身是为改善和提升居民老年时的生活质量,如果将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作为排除工伤认定的理由,必然会给这些本就生活不富裕的老年人带来更重的生活负担和经济压力,这对他们来说是极其不公平,也违背了国家立法和养老制度的宗旨。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以往人社局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为由不受理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的现象被逐渐改变,而那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人员,也能够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网友表示,本人年过40了,没有在单位工作过,现在有买社保的打算,请问:交社保有年龄限制吗?泛亚人力小编在此为大家介绍社保参保年龄的要求。

1、社保包括哪些?

答: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需要提醒的是,目前很多城市都已经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合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样,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交社保对年龄有何要求?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交社保有年龄限制吗相关问答

问:我妈妈和爸爸分别是53岁和55岁了,是惠州城镇户口!!!请问现在带可以购买社保吗?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三审,其中规定,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者,可延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达到退休年龄,但同时又没有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通过延长缴费的方式,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

因此,如果您的妈妈在此之前从未购买过社保,那么现在是不可以购买社保的;如在此之前有购买过社保,则可以申请继续参保。您的爸爸可以凭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购买社保。

本文来源于泛亚人力整理编辑。

原文地址:http:///News/Detail/1887

...
Tag: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

预约法律服务
立即获取报价

大咖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