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我们都知道打官司的成本很高,如果要打一场官司,其律师费并不便宜。对于高额的律师费用,这些都是心知肚明的事实,并没有多少人为此争执。
近日,贵州惠水县一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因工受伤。聘请律师打官司后,这位农民工顺利拿到180万元的赔偿款。根据双方代理合同,律师却拿走了其中的一半,90万元作为律师费。
律师拿走农民工伤残补助一半赔偿款,这合适吗?该报道发出后,立即引发舆论热议。
2020年12月26日,贵州省惠水县的王水香反映,其前夫杨昌茂2016年7月12日,在广州市一家工地工程车上卸货时,被吊车钢绳撞击,随即摔倒在地。此次事故,造成杨昌茂颈6爆裂性骨折,颈脊髓损伤并全身瘫痪。
杨昌茂的两个兄弟,委托广州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代为办理工伤赔偿赔。
按照律师和伤者家属双方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前期律师办案的费用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垫付。如果杨昌茂获得80-90万元之间的赔偿款,给律师事务所5%的提成作为律师费;
如果伤者杨昌茂赔偿款在90万元以上,杨某一方就只收90万,剩下的费用,则全部支付给负责办案的师事务所。
杨昌茂最终获得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180万元,律所从180万元中,一下分走了90万元。
王水香表示,律所从当事人杨昌茂工伤致瘫,所获180万元赔偿中,提走90万元律师费不太合理,质疑律所的律师费用收费过高。
当事律师回应:收费依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当事律师从杨昌茂所获180万元赔偿款中,分走90万元,正是游走于灰色地带的获利。
王水香到广东省司法厅请求解决此事,她认为自己前夫杨昌茂的工伤赔偿一案中,律师收费不合理,要求律师返还多收的律师费。
越秀区司法局驳回了王水香的请求,原因是“律师收费高问题,不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此事引发热议,不少网友也认为律师收费过高,没有人文关怀。
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对于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民事案件,律师收费不得采取风险代理模式,胜诉抽取高额提成。
这是因为,相关当事人本就属于亟待救济的弱势人群,若是从他们最终所获款项中,抽取高额律师费,很可能将不利于他们今后的生活保障。
另外,《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12月26日,广州司法局作出回应:我局已经依法依规启动调查程序。如查实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我局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80万元的赔偿款,收取了90万元的律师费,显然超过了风险代理最高标的额的规定。其实,此事律师的问题不在收费的多少,而是对明令禁止的工伤案件,居然做“风险代理”收费。
实际操作中,有很多伤残的农民工,支付不起前期的律师费。为解决眼前的困难,于是便选择不必提前付款的风险代理。
他们希望等官司打赢之后,一般按照赔偿总额的10%至20%,支付律师费,也有律师收费比例高达30%,甚至更高。
专家建议,农民工万一发生工伤还是要申请法律援助
...近日,读者王女士打来热线电话称:我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后,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由于所在公司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自己行动不便,还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我就与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风险代理协议》。
协议约定:由该所指派律师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为我提供全程的诉讼法律服务。代理费用按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金额的30%计算。但是,该律师事务所没有向我说明实施风险代理的理由。
我提起诉讼后仅过了一周,在法官的调解下,公司便作出了赔偿。此时,律师事务所提出要抽取6万余元费用。请问:我能反悔吗?
法官:你有权反悔,即可以对风险代理说“不”。
一方面,本案所涉风险代理合同违法。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只是在案件执行后,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比例付给律师事务所一定费用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律师事务所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执行到位,委托人将给予高额回报。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以上规定表明,风险代理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告知义务,委托人仍然固执己见;二是必须不属于所列四类案件范围。结合本案:从律师事务所只是向你表示过无需先交付代理费,并没有向你说明实施风险代理的理由,即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你自然不存在坚持要求实行风险代理。你向公司索要的是被工伤赔偿金,恰恰属于不能风险代理的四类案件之一。
另一方面,本案所涉风险代理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与之对应,正因为本案所涉风险代理合同是对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决定了其从一开始时起便对你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你自然有权反悔,而只按政府的指导性收费标准支付代理费用。(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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