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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伤期间工资标准?

2021-09-25 09:42:39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029 咨询电话:954310

《办法》规定,补充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为全体参保职工投保的商业保险。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约定支付补充工伤保险待遇。长春市行政区域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均可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投保人,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补充工伤保险相关手续由投保人办理。补充工伤保险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单位自愿、注重公益”的原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制定招标文件,并通过政府招标的形式确定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共保的方式承办补充工伤保险业务。

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补充工伤保险合同,投保人按实名制办理补充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费时间为每月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同时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

保险人应实行浮动费率政策

对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工伤事故发生率低

费用支出少的用人单位

给予适当优惠

具体办法

在补充工伤保险合同中

予以明确

享受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并且无欠缴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参加了补充工伤保险,并且无欠缴补充工伤保险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补充工伤保险理赔

由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

经审核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

保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

办理待遇支付手续

用人单位、职工与保险人因补充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等发生争议时,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工伤保险合同约定和商业保险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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