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举报范围和奖励额度
《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4]3号),对我省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的举报范围和奖励额度进行了明确规定,现公示如下:
一、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人民币奖励:
(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未按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
(五)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
(六)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或者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高危行业企业未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七)未与承包(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八)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九)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在作业现场带班,或者矿山企业带班领导未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
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4000元人民币奖励:
(一)特殊工种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证件上岗,或者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上岗的;
(二)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排查治理责任,或者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隐患排查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或者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而进行危险性作业的;
(四)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落实“三同时”制度规定的;
(五)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六)用人单位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条件,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检测和为从业人员体检的;
(七)事故单位不严格按照政府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批复落实整改措施或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
(八)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者故意拖延工期的;
(九)进行爆破、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8000元人民币奖励: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照,或许可证照已经超过有效期限,或者生产经营行为超出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责令限期改正、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属于国家规定应当强制淘汰或者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工艺装备的;
(四)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依法通过审查擅自进行施工,或者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验收擅自投产使用的;
(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六)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即投入使用的;
(七)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八)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九)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出口的;
(十)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十一)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十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的。
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人民币奖励:
(一)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认定),且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的;
(三)事故单位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五、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事故等级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一)瞒报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
(二)瞒报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
(三)瞒报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
(四)瞒报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
...12月19日,记者从兰州市2019年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以来,兰州市共受理劳动者投诉案件202件,追发拖欠农民工工资1128万元,涉及劳动者1210人;协调处理案件1136起,追回劳动者工资5360.5万元。
据介绍,今年以来,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着眼于建筑领域、劳动密集企业和曾经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企业等重点监察对象,共检查用人单位7681户。主要对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劳动合同签订“五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严格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发现的违规行为立即督促整改,对账销号。对3318户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ABC等级评定,评出A级企业610户,B级企业2502户,C级企业206户。实行媒体曝光,在主流媒体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4批23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企业4批5户。实行司法衔接惩治,向公安部门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案件54起,依法有力解决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39起,涉及劳动者596人;查处扫黑案件4起,及时妥善处理民情通转办件102起,网络舆情16起。
同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如果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则需要携带以下证据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工作证或上岗牌,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从单位领取工资的相关凭证、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或其它相关书面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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