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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工伤赔偿标准? 2016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2021-09-22 12:36:20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951 咨询电话:954310

厦门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厦门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18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免费计算赔偿+赔偿申请指南+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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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咨询当地人社局】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福建省标准

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福建省标准

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7年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数据: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

因此2018年最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厦门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5369038、5323210

厦门市人社局地址(网址):http://www.xmhrss.gov.cn/

1、《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原件(首次报销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原件(再次报销医疗费)

2、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3、工伤职工的医疗票据(原件)、医嘱单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加盖医院公章)、出院小结原件(加盖医院公章)、病历复印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伤情材料:①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的,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审批表》原件;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原件;③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④涉及第三方机构理赔医疗费的需提供理赔分割单和赔偿情况材料;

6、治疗地点材料:①异地就医的,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治疗审批表》原件;②在统筹地区外的居住地治疗的,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原件;

7、特殊情况材料:①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且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厦门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原件及公安机关侦结材料原件;②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的,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③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如需将工伤保险待遇汇入个人银行账户的,须工伤职工本人申请报告(经单位同意)

8、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如有向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的,需提供《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9、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来办理的,还需要委托书。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7)闽0205民初900号

原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新技术园区钟岭路1-3号恒亿大厦六楼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7601627X0。

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恒亿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某某与恒亿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判令陈某某支付给恒亿公司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人民币86000元(以下币种同)整。事实与理由:陈某某于2015年3月在恒亿公司的工地上班,2015年12月20日在工作中受伤,陈某某受伤后所有的医疗费支出共计12万余元全部由恒亿公司承担。2016年03月14日经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11月23日经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陈某某于2016年12月29日向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下简称海沧仲裁委),并以厦海劳仲案(2017)050号裁决书作出裁决。恒亿公司认为厦海劳仲案(2017)050号裁决书作出的裁决赔偿标准太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恒亿公司的诉讼请求。

陈某某辩称,以仲裁裁决的结果为准,恒亿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3月,陈某某入职恒亿公司处。2015年12月20日,陈某某在工作中从高处坠落头部受伤。同日,陈某某到厦门市海沧医院就诊,住院一天。随后,陈某某至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住院治疗。陈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月22日住院治疗32天,2016年1月22日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诊断证明书》医嘱建议需专人护理。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3日,陈某某再次住院治疗9天。

《福建省厦门市医疗机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及《江西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载明陈某某因工伤另花费医疗费4414.56元。

2016年2月14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一份《厦门职工工伤认定书》(认定书编号为2016010099),认定书确认陈某某为工伤。2016年11月23日,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一份《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编号厦劳鉴2016102115),鉴定陈某某为伤残八级。

因与恒亿公司就工伤待遇问题未能达成协议,2016年12月29日,陈某某向海沧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2月29日解除;2、恒亿公司支付陈某某医疗费19114.16元;3、恒亿公司支付陈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4、恒亿公司支付陈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000元;5、恒亿公司支付陈某某停工留薪期护理费5360元;6、恒亿公司支付陈某某交通费500元。海沧仲裁委作出厦海劳仲案【2017】050号裁决书,裁决:1、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2月29日解除;2、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恒亿公司应一次性支付陈某某医疗费4414.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37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3273元、护理费5125.1元,以上款项共计205388.66元。3、驳回陈某某的其他申请请求。该裁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送达恒亿公司,恒亿公司因不服该裁决于2017年3月9日诉至本院。

庭审中,1、恒亿公司确认对海沧仲裁委的仲裁裁决结果的计算时间和计算标准没有意见,同意与陈某某的劳动关系解除,但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仲裁裁决结果60%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社保支付而非公司支付。医疗费公司已垫付,无须另行支付,护理费应由工伤保险支付。2、陈某某确认除医疗费均为工伤治疗外,其他项目应以仲裁结果为准。

本院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陈某某在恒亿公司工作时受伤,经认定系属工伤,陈某某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恒亿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为陈某某缴纳工伤保险,陈某某依法享有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恒亿公司支付,包括: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37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3273元。恒亿公司主张仅需支付其中的60%,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600元、护理费5125.1元,恒亿公司主张应由社保支付,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为陈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本院不予采纳。3、医疗费部分,陈某某提交的《福建省厦门市医疗机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及《江西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载明的医疗费4414.56元,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他费用无门诊病历及医嘱佐证,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另,陈某某与恒亿公司对双方于2016年12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照准。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于2016年12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原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陈某某205388.66元(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37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3273元、护理费5125.1元、医疗费4414.56元);

三、驳回原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原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恒亿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某某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代书记员林某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工伤赔偿标准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工伤偿标准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深圳目前社平工资为6054元,则丧葬补助金为6054元×6=36324元。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长8.2%。

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抑或经济发达落后,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元。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1.一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55元;二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45元;三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35元;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25元;五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15元;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增加205元。

2.伤残津贴调整后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至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伤残人员,按照我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调整生活护理费。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110元。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鉴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鉴定申请。

3.审核材料

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鉴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鉴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鉴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鉴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

泛亚人力微信公众号:fairhr2004

原文地址:http:///News/Detail/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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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案件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的死亡和因工死亡,现实生活纷繁复杂,死亡原因也难以穷尽,但从比例来看,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和因工死亡案例占比较大,故本文拟总结概括上述两种情形下的赔偿金计算项目、标准,以供法律人参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二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上年度年该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个月;

以重庆市为例:14年社会平均工资4738元/月×6个月=28428元。

上年度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城镇),上年度该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农村);

以重庆城镇户口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147元×20年=元。

以重庆农村户口为例: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90元×20年=189800元。

根据票据据实计算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20=

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重庆为例: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738元×6=284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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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九、《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是指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在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时限内(从《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日起算)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尚未做出工伤认定的情形。

十、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执行中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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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价)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2015年度)的20倍,即元。

:丧葬费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杭州市为例:2015年上半年平均职工工资(全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待权威发布)为4831×6=28986元。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计算。】【单位支付】

【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单位支付】

【同交通费条件一样】【单位支付】

【基金支付】

【国家规定标准】【基金支付】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基金按月支付】

(按以下伤残级别分情况计算)

A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月*本人工资/月】【二级25月*本人工资/月】【三级23本人工资/月】【四级21*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3】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基金支付】

B五级、六级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单位支付】【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浙江省标准】【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支付】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浙江省标准》】【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单位支付】

C七级至十级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浙江省标准】【7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10级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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