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要求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要求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意见》提出了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主要政策。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完善参保范围,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费率。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强化监控和审核。
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各地要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合理引导预期,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1月1日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要求,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本市落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19】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听说今年生育保险要和医疗保险合并啦?
对呀,2020年1月1日起已经正式合并了!
政策解读看这里
那以后就没有生育保险了?五险一金变成四险一金了喽?
不是的,这是误解。因为生育保险不存在取消的问题,它没有取消,只是在管理层面上把这两项合并实施了。
合并实施
不是
政策解读看这里
合并后,单位给我缴的费用是不是有变化了呢?毕竟二合一了嘛!
可能很多人会有这样的错觉,其实并不是哦。
合并实施后
个人和单位的缴费负担
不会增加
政策解读看这里
那既然单位没增加负担,也就意味着单位缴费没变化,那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合并后会有变化吗?
这就更不会了。国家有明文规定,必须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所以放宽心吧。
合并实施后
生育保险待遇
不会降低
政策解读看这里
那合并实施后,我怎么去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呢?
为了方便大家,短期内经办规则及流程还是不变的,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可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合并实施后
个人暂时继续按原来途径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政策解读看这里
2020年1月起,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时,社保出具的业务表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不再显示“生育保险”等内容。
2020年2月起,社保经办机构向单位寄发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及《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核定2020年1月社会保险费)也将同步调整,在“医疗保险”项目中增加“医疗生育”栏目,《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不再显示生育保险。
...2019年12月12日,税务总局成立社会保险司!2019年社保新政策实施,我们的社保到底该怎么缴纳呢?对我们的影响又有多大?
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社会保险司与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信息量很大!
陈居奇、杜志农、王发运为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副司长;李志为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副局长。
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系统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职能部门。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有关非税收入的征管职责划转、落实以及后续的征收管理各项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法律法规调整。
郑文敏、练奇峰(挂职)、陈居奇、杜志农、王发运。
综合处、社会保险费一处、社会保险费二处、社会保险费三处、非税收入一处、非税收入二处、统计分析处、征管服务处。
社保入税真的来了!
社保断缴对个人存在一定的影响,有些资格会清零,但重新缴纳达到一定时间后就能恢复资格,有些资格是不会清零的,敲黑板!
养老保险断缴,不会清零缴纳额和参保记录!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有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基本概念: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这里的“累计缴费满十五年”是指职工或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因此,无论在哪里缴费,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会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并不存在所谓“清零”的情况。
医保断缴,停止缴费的次月医保待遇停止,但社保卡内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不会清零,已参保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也不会清零。
小提示:职工身份参保人享受医保待遇与是否正常缴费、是否连续参保缴费满3个月有关。
但是,如果你社保卡医保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话,断缴后,还是可以用来支付在定点医院就医或者定点零售药店买药产生的费用的。
职工生育保险是累计计算的,断缴不会清零已缴纳的生育保险参保记录!
也就是,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除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外,还需在上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上月没有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下个月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缴费时间累计计算,断缴不会清零账户信息!
1、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上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3、失业人员未申领过失业保险金的,原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1、职工发生工伤时,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费用;
2、断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项目和费用。
...法,渗透在我们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明法于心、守法于行,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出“小社来啦——为你读法”栏目,每周为你品读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法、用法,让法成为我们的良师益友。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当用人单位发生变化时,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这其实有法可循。首先,我们来看看《民法典》的原则性规定。
为你读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所以,当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时,受伤职工无需担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找到原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继承单位,依法、依规办理工伤保险相关事宜。
...原标题:“五险一金”有新变化!
据市场星报报道,“五险一金”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最近,关于“五险一金”又出了一些新规定,包括跨省就医结算、养老金领取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条条都与你的钱包有关哦,不了解你准会吃亏。▋据新华社
(1)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到2017年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2)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1)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当地领取;
(2)不在户籍地的,在累计缴费满10年的地区领取;
(3)不在户籍地,且缴费不满10年的,转回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
(4)不在户籍地,且在多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归集户籍地按规定领取。
(1)2016年7月,人社部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要求“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实行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缴费、管理、经办、信息系统统一”,“五险一金”或将变为“四险一金”。
(2)自2017年1月1日,河北邯郸、山西晋中、辽宁沈阳、江苏泰州、安徽合肥、山东威海、河南郑州、湖南岳阳、广东珠海、重庆、四川内江、云南昆明等12个试点城市,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1)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
(2)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东、山西、青海等7个省份宣布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中,北京每月每档上调90元。
住建部规定:
(1)从2016年5月1日起,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2)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3)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试点即将正式启动。合肥作为全国12个试点城市之一,将率先进行试点。
2月4日,国务院发布《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下称《方案》),要求2017年6月底前,12个城市需启动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合并试点,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保费率可按原先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根据《方案》,被纳入试点的12个城市分别是,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未纳入试点的地区,不得自行开展试点。
记者了解到,合肥市的具体实施方案正在制定中,计划6月底前启动实施。
去年上半年,试点生育险与职工医保合并的消息就已经发布,本月4日公布的实施办法明确了时间表和试点要求。作为12个试点城市之一,合肥也是安徽省唯一一个试点城市,未纳入试点地区暂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据悉,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两险合并将于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具体操作也很明确,即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将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所谓“两险合一”不能理解为生育险以后就没有了。
按照权威解释,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相比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保障政策,作为一项社会保险险种,还有保留的必要,这次合并实施试点不是简单地将两项保险在制度层面合并,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而是在管理运行层面合并实施,目的是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降低管理运行成本等。
据悉,方案也明确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这个“待遇”包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为什么要实行两险合并?从基金管理角度看,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征缴效率,扩大基金共济范围,也没有增加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同时明确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既可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也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奠定基础。
除此之外,两险合一还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医疗服务管理,有利于整合医疗服务管理资源,进一步规范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管理。
从现行社保体系来看,其主要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共五类社会保险组成。一般医疗保险费率为8%,其中单位缴费6%,个人缴费2%,生育保险由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从2015年10月1日起,国务院提出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
两险合并后,企业需缴纳的基本医保费率将略有增加,但实际上利于降低企业的行政管理成本。
专家分析,此次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合并,等于少了一个险种,在行政上为企业减少了一些麻烦。但具体企业负担能减轻多少?专家分析,本身生育保险就是企业单方缴费,缴费比例也不高,与养老保险等相比,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负担不是很大,而且即便合并后,企业还是要维持生育保险待遇缴费,“两险合并”只是降低了企业的部分行政管理成本,对减轻企业负担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合肥晚报记者杨赛君)
(责编:吴西露、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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