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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受伤自己有责任吗? 装修公司的工人受伤谁负责?

2021-10-18 22:58:21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174 咨询电话:954310

为省钱,不少业主找小装修公司或者直接在路边找装修队进行装修。由于这些小装修公司和装修队一般都没有施工资质,装修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业主因选任过失而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樊城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案件。

去年6月,从孝感来襄阳打工的赵军、钱秀夫妇经人介绍,认识了市民孙女士。双方经口头协商,由赵军夫妇以单包工形式,给孙女士位于樊城的一间房屋铺贴地面和墙面瓷砖,并制作电视背景墙。赵军夫妇自带手电钻、切割机、铲子、锤子等工具,自己安排工时。

在双方约定好的装修内容全部完成后,孙女士又提出让赵军夫妇再做电视背景墙的镶嵌钨钢条装饰。赵军当即说明,他们镶嵌钨钢条不专业。可孙女士说,如果不镶嵌钨钢条,就算电视背景墙没有完成装修,要少给工钱。

赵军夫妇只能勉强开工。钱秀在镶嵌钨钢条时,转身准备拿工具,被地上的一根钨钢条绊倒,左脚后跟被划开一个大口子,血流不止。

孙女士连忙将钱秀送到附近的诊所包扎,后又带着她到医院住院治疗12天,并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

钱秀在出院时,医生嘱咐要做后续治疗。赵军夫妇想让孙女士继续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被孙女士拒绝。双方协商无果,钱秀将孙女士告上了法庭。

孙女士辩称,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而不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孙女士是定作人,与赵军只有口头约定,让赵军以单包工的形式为其房屋贴瓷砖和制作电视背景墙,并非雇请赵军夫妇。钱秀应为赵军的雇员或者帮工,其受伤应向赵军主张赔偿。孙女士作为定作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钱秀在完成承揽工作中受伤,是因为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自负相应的责任。

孙女士认为,在钱秀受伤后,她当即将其送去治疗,已经是额外的善意,于理于法,她都是没有任何赔偿责任的。

樊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钱秀按照与被告孙女士的口头约定,完成房屋铺设瓷砖、制作电视背景墙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孙女士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劳动报酬。赵军夫妇在为孙女士工作的过程中,工具自备,工作时间自行安排,独立完成工作,孙女士没有对其工作进行指示。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关系,钱秀系承揽人,孙女士为定作人。钱秀主张与孙女士之间系雇佣关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在原告不具备专业技能的情况下,被告孙女士作为定作人,仍指示其进行镶嵌钨钢条工作,存在一定过错,故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认定,被告孙女士承担30%的责任,另外70%的责任由原告钱秀自行承担。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小编在此友情提醒各位业主朋友们:

“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业主通常不会给装修工人投保人身伤害意外险。装修工人发生意外之后,如果业主存在选择过失被法院认定需要担责,会面临较大的经济赔偿压力。”律师提醒,襄阳业主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应尽量找有资质装修的公司或者个人。

那么,装修工人该如何规避风险,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律师建议,装修工人可以加盟正规的装修公司,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他还提醒装修工人,最好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在干活期间发生意外,可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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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人作业中发生意外,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表示,与装修工人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业主的责任大不同

日前,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消息称,11月21日11时许,在朝阳区常营地区富力阳光美园小区内,一名工人在作业时,从6号楼21层一住户家中坠落死亡。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装修工人在工作中摔伤、被砸伤甚至坠亡等事件时有发生,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劳动争议案。

那么,此类事故为何不断发生?装修工在工作中受伤或者死亡,业主是否应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装修工人该如何规避风险,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工人日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劳动法律师。

很多工人没有进行相关培训

记者注意到,装修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事件时有发生。今年4月,山东临沂的宋女士在朋友的介绍下,与包工头陈先生签订了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由陈先生负责家里的装修,前期支付30%费用,装修完成后再付清尾款。

合同签订后,陈先生雇了小张在内的3个人一起干活。但仅仅干了一周,小张在粉刷墙壁时就从梯子上摔了下来。后经诊断,小张左侧手臂骨折。

去年7月17日,老家四川盐亭的何某在贵州威宁打工时,与张某达成了以每平方米8元的价格为其店铺刮腻子粉的口头协议。次日,何某便与其妹妹到店铺现场施工作业。但在作业过程中,何某的妹妹意外摔伤。经诊断,何某的妹妹为左脚开放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小腿损伤伴骨折。

“装修工人工作中受伤事件频发,与其自身安全意识淡薄有关,但也与行业规范缺乏相关。”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张志友对记者表示,在很多行业,工人正式入职前都需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但装修这一行业,很多工人都没有经历过相关培训,有的就是直接跟着包工头干或者成为“马路游击队”的一员。

全国工商联家具装饰业商会发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室内装修行业的施工工人97.6%来自农村,其中以县乡村地域关系或亲缘关系为纽带的工人来源占有最大的份额。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主要由4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构成,男性比例在90%左右。由于年轻技术工人补充严重不足,施工现场劳动力老化现象日益突出,这也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责任大不同

那么,装修工人在工作中受伤,业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丹对记者表示,这就要看业主与装修工人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如果业主找的具有相关装修资质的装修公司,那么业主与装修该公司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承揽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装修公司的工人在施工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就属于工伤,由装修公司承担责任,业主不承担责任。像北京朝阳这名意外坠落死亡的工人就属于工伤事故。”王丹说。

王丹表示,如果业主找的是有资质的施工队,发生事故后由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业主选择的是不具备相关装修资质的工程队,包工头要承担主要责任,业主则因为选任过失而需要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这里的定作人就是指业主,承揽人指的是包工头。“王丹说。

记者注意到,在何某妹妹受伤一案中,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妹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对其自身所受伤害承担90%的责任,张某存在选任过失,承担10%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业主直接雇佣装修工人,按星期或者按月支付工资,并且对劳动场所、劳动时间有规定,那么业主和装修工人之间可能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来看,在雇佣关系下,业主的责任更重。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程度很高,承揽人只要最终按时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即可,至于具体工作时间、方式甚至选用什么样的工具等,都有权自行决定,这就决定了在发生事故损害时,亦由承揽人承担主要损失的归责原则。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支配程度较高,雇员需服从于雇主的指挥,其劳动行为及过程均处于雇主的监督之下,其行为不具备独立性与自主性,因此雇主承担的责任就更大。”王丹说。

对此,张志友提醒说,装修工人发生意外后,如果业主被认定承担雇主责任或者存在选任过失被法院认定需要担责,会面临较大的经济赔偿压力。因此,业主在装修房屋过程中,一定要找有资质的装修公司或者施工队,并签订装修合同,这样才有保障。装修工人也应加强自身安全意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文明施工。另外,装修工人最好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有助于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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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装修新房是一件开心事,但市民耿芳(化名)却因装修遇到了闹心事,“我在市场找来的装修工人受伤了,我们被索赔12万元。”1日耿芳郁闷地说。

今年6月,耿芳和她的男朋友在长春买了一套房子准备结婚,两个人在卫星广场劳务市场找来一名女工人给新房刮大白,这名女工人自称隶属于“卫星广场装饰公司”。开工第二天,这名女工人突然从梯子上摔下来。“她摔伤的原因是梯子零件没有拧紧,而梯子是她自己借来的。”耿芳说,当时他们在现场,因为不懂急救,害怕挪动女工人会造成二次伤害,就立刻通知了女工人的女儿。其女儿来了之后,第一件事就是给耿芳和女工人拍了照片。随后女工人被送医,经过诊断,女工人颅内轻微出血,需要住院治疗。

“她的女儿马上和我们商量赔偿的事,我们觉得缺乏法律依据,暂时没有答应。不过我给她们留了电话,让她们有问题联系。”耿芳说,医药费的问题亟待解决,但解决问题的过程并不顺利。女工人家人要求耿芳承担全部的医药费,但耿芳觉得并不合理。“装修时我们是看她有隶属的装修公司,才把这个工程全部包给她,出了事应当由她们公司跟我们沟通解决,但没有公司和我联系。”耿芳说,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问题就一直没有解决。女工人家人在出事后的几个月里,不断向耿芳和男朋友索要赔偿。10月24日,耿芳收到了一张法院传票,女工人一家要求耿芳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2万余元,但耿芳对此不认可。通过接触,记者了解到,伤者目前坚持要求耿芳对其进行赔偿。“我真后悔自己在市场找工人,没签合同。”耿芳说。

对此,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张宇律师表示,装修工人在装修过程中受伤,业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区分业主与装修工人之间的关系是雇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从事雇用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由此可以判断,雇佣合同是指在雇员与雇主之间形成的,由雇员有偿提供劳动力,根据雇主指示,执行雇用事务,从而实现雇主利益的一种劳务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区分承揽关系和雇用关系的重要标准,是承揽人或受雇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程度,承揽法律关系的首要和根本特征是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程度很高,承揽人只要最终按时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即可,至于具体工作时间、方式甚至选用什么样的工具等诸多细节,承揽人有权自行决定,这就决定了在发生事故损害时,亦由承揽人自行承担主要损失的归责原则。而在雇用法律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支配程度很高,雇员必须完全服从于雇主的指挥,听从雇主的安排,雇员的行为不具备独立性与自主性。张律师说,此事中如果业主仅要求装修工人在约定的日期前交付成果,对于具体哪一天开工、每天工作几个小时、用什么样的工具进行工作都没有做具体约定,那业主与装修工人之间形成的就是一种承揽关系。承揽关系中装修工人因在装修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业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描述属实,此事中装修工人是自己借的梯子,不是业主授意其向特定人借的,也不是业主提供,就可以判断双方成立的是承揽关系,业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与雇用合同的区别主要是,第一,雇用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第二,雇用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用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指挥,而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在此张律师建议市民,在进行房屋装修时,尽量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签订正规合同,避免私自选人不当,出现意外事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她还提醒装修工人,最好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在干活期间发生意外,可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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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是债权诉讼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普通法所给予的最主要的救济形式。一般情况下,赔偿能够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弥补,但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原告最关心的往往是如何首先让被告停止侵权,其次才是赔偿。那么,装修工人作业中发生意外,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装修工人作业中发生意外,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装修工人摔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

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上,我国制定的总原则是: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具体损失”就是: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或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可以交换价值计算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而“抽象损失”则是:因劳动能力丧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只能抽象评价的未来收入损失。如: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死亡补偿费采取定型化赔偿,设定固有的标准和期限。

此外,对赔偿金的支付采取一次性赔偿和定期赔偿两种形式。一般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定期赔偿为补充。其中,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赔偿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超过原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权利人仍没好,其可以申请法院根据情况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赔偿的方式是财产赔偿,赔偿的义务人是致人损害的致害方。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案件,包括因赔偿义务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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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是债权诉讼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普通法所给予的最主要的救济形式。一般情况下,赔偿能够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弥补,但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原告最关心的往往是如何首先让被告停止侵权,其次才是赔偿。那么,装修工人作业中发生意外,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装修工人摔伤,谁承担赔偿责任?

云南泰恒律师事务所浦仕俊律师解答:

装修工人摔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浦仕俊律师解析:

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

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上,我国制定的总原则是: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具体损失”就是: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或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可以交换价值计算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而“抽象损失”则是:因劳动能力丧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只能抽象评价的未来收入损失。如: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死亡补偿费采取定型化赔偿,设定固有的标准和期限。

此外,对赔偿金的支付采取一次性赔偿和定期赔偿两种形式。一般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定期赔偿为补充。其中,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赔偿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超过原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权利人仍没好,其可以申请法院根据情况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法律制度。

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赔偿的方式是财产赔偿,赔偿的义务人是致人损害的致害方。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案件,包括因赔偿义务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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