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劳动者获得商业保险赔付后,
还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水湾公司为安先生购买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一种福利,安先生与水湾公司以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的约定并不能免除水湾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在水湾公司未为安先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水湾公司应向安先生的父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由此可见,该规定并不禁止受工伤的劳动者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因此安先生的父母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与商业保险待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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