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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 借调工伤保险由哪个单位承担?

2021-10-25 17:13:19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827 咨询电话:954310

2017年11月,王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后因项目合作原因,该信息技术公司将王某外派借调到某机械制造厂从事软件设计开发工作。两企业双方签有借调协议。2018年1月,王某在上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致股骨骨裂,其本人在事故中无责任。2018年3月,王某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王某向两家企业要求支付工伤治疗费用,但两家均予推诿拒绝,后王某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机械制造厂认为信息技术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其未及时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因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信息技术公司辨称与机械制造厂签有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借调员工在借调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伤害,机械制造厂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合同,认定信息技术公司为王某的实际用人单位,应承担王某的工伤保险责任,但其与机械制造厂签有用工借调协议,内有相关事项条款,因此机械制造厂也应对王某的工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下,两家企业共同支付王某工伤赔偿金7万元。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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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韩先生入职一家贸易公司,任技术总监。今年5月,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生朋友的公司因技术上遇到难题,找张先生求助。于是,张先生指派韩先生去其朋友公司帮忙三天。韩先生帮忙的第二天在工作间隙上厕所滑倒受伤。韩先生索要工伤赔付,可两家公司互相推诿,谁都不愿担责。韩先生致电询问:其在被借调期间发生的工伤,应由谁承担工伤赔付责任呢

韩先生受贸易公司张先生的指派前往其朋友的公司临时工作三天,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终止,为此韩先生仍与贸易公司保持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存在的。因此,韩先生受的工伤,应当由贸易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如果双方就发生工伤事宜事先有约定,那么贸易公司有权按约定要求张先生朋友的公司给予补偿。当然,事后两家公司也可就工伤赔付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韩先生借调期间发生的工伤,依法应由贸易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43条第3款: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

中明确规定,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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