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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具体赔偿? 私人雇佣工伤赔偿表?

2021-10-26 16:03:07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088 咨询电话:954310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无论对于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是不愿意看到的,但是总会有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与劳动者签订所谓一次性赔偿协议,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往往低于法定工伤待遇赔偿标准。假使劳动者反悔,是否能要求用人单位依照法定标准支付全部款项?此时就涉及协议的效力问题。

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协议处理工伤事宜,其实是因为大多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就无法获得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的赔偿款项

此时,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全部工伤待遇就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为规避应当承担的责任,就会利用部分劳动者处于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规定不了解的不利地位通过私下协议来处理工伤赔偿问题,而且大多数不法用人单位会用“一次性协议解决”等诱导性语句,试图让劳动

失去后续主张权利的机会。

往往在双方私下签订的赔偿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待遇问题,亦未明确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全部工伤待遇数额问题,你用人单位很难举证证明劳动者对于其自身应当享有的法定工伤待遇赔偿项目都知晓,结合协议所约定数额低于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法定数额的实际,应当说劳动者对自身权利是不知晓,不明确的,劳动者基于上述情况下与用人单位所签订协议,不能说全部无效,但至少可以认定是存在瑕疵的,并且协议的结果也是明显有失公允。

基于此,即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议中约定了赔偿金额,并且也在协议中明确是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事宜,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法定工伤待遇赔偿标准向劳动者足额支付的责任,这样做旨在最大限度保护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换句话,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金额不当,裁判机构是可以变更。

但同时,也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关于工伤赔偿的私下协议均可一概否定。假使用人单位与劳动签订的协议中,对于各项法定工伤赔偿项目约定明确,并且在协议中也向劳动者释明应当享有的待遇,而双方实际协商的待遇可能略低,劳动者同意,并且签字确认,用人单位也依约给付了协议中约定的款项。嗣后,劳动者反悔,就不应当再支付劳动的请求,因为协议中已经明确了赔偿数额,劳动者在知晓较高赔偿数额的情况下,签字确认较低的协商数额,一个有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到知晓签字后意味着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如果说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形,那么应当认定双方的协议有效,劳动者再反悔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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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路是江苏润达公司员工。2016年12月27日,王大路在工作过程中被车辆撞伤,当场死亡。2017年1月6日,公司与家属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一份,载明:

现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亡情形,现甲、乙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

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死亡待遇款(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等)

协议第四条约定:上述款项给付后,双方之间的工伤、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劳动、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此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此类权利。

2018年2月5日,

王大路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就工伤待遇达成的协议,其内容并非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而是对工伤待遇赔偿责任的承担所作出的约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行为,协议是否具有可撤销性,关键看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

本案中,

从赔偿协议的内容看,既约定了赔偿金额,又列明了工伤赔偿的具体项目,还写明了参照的法律,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是知情的,故不能认定家属在订立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包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都不得强迫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本案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

赔偿协议还明确约定,赔偿款项给付后,双方之间工伤、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此后再无任何纠葛,家属不得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此类权利等。上述赔偿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现家属认为,在未认定工伤前提下达成赔偿协议可予撤销,要求公司补足法定工亡赔偿标准,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公司无需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家属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高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工伤赔偿协议》有公司代表及家属签字确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予以盖章证明,原审法院认定《工伤赔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

同时,

综上,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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