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明确自年月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本次待遇调整主要包括:
提高伤残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元、元、元、元,人均达到元。
提高生活护理费标准,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标准分别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元、.元、.元。
提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其中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元,人均达到元。
来源:山东财政
责任编辑:同舟
...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了!
跟着局妹一起看看
具体有哪些方面的调整
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年月日前(含)已经死亡及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每人每月增加元;增加后,至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元的,增加到.元。
每人每月增加元;增加后,至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元的,增加到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至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元。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
以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元。
已将至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至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
起执行。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不包含年月日(含)前已经死亡及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至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
;增加后,至级伤残职工月伤残
至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
;增加后,至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至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
以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将至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
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按规定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年月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作用,保障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精准、及时落实到位。
我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于
完成。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年月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一)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元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再增加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月增加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元。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年月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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