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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工作原因感染新冠算工伤吗?? 出差新冠工伤?

2021-09-25 18:33:38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724 咨询电话:954310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所以,用人单位不得将延长假期折抵为年休假。

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劳动者在参与疫情救治过程中感染了肺炎,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果劳动者差旅途中被感染,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规定,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被采取隔离防控措施,无法返回工作单位的,单位应照常发放工资。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2020年1月23日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因拒绝执行接受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返岗工作的,应首先核实原因,确因接受传染病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非因上述原因,而是属于旷工的,则按照劳动合同及劳动规章制度执行。

《劳动法》虽然在第四十一条对工作时间延长限制作了规定,但在第四十二条亦规定了“限制的例外情形”,即: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疫情防控属于公共卫生事件,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可以安排加班,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以来

有一群人,他们坚守岗位、日夜值守

英勇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

为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作出了重要贡献

他们是医护人员,是社区工作者......

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

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1月24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并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提出

3月3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

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

在疫情防控期间,医护人员和社区工作者都是抗疫战士,他们为我们守护着这片“净土”,我们也要保护好他们。接下来,工会君带大家看看国家是如何特别关注医护人员和社区工作者的吧。

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

1、城乡社区工作者在

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

2、

,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统计财政予以补助。

3、对于

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静静

工会君,哪些情形是应当认定工伤的呢?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

工会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静静

所以说,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中被感染传染病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是的。正常情况下,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被感染传染病是无法认定工伤的。国家出台政策,规定医护人员、社区工作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当认定工伤是对他们的

工会君

在广东,除了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和社区工作者应当认定工伤外,对于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

。也就是说,因为公司安排到

而不幸感染新冠肺炎的,也是可以认定工伤的。

静静

工会君,什么是视同工伤呢?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

工会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收到事故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会君

正值守在防疫一线的医护人员、社区工作者们,虽然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感染新冠肺炎可以认定工伤,可享受工伤待遇,但我们最希望的是---不要被感染。

你们在前方保护我们

“娘家人”在后方支持你们!

点亮

,我们一起加油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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