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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人员的保障有哪些? 工伤保障制度的保障方式?

2021-09-25 18:45:21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356 咨询电话:954310

上一期我们介绍了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义务,但同时,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权利的同时,也有义务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遵章守纪,预防职业伤害的发生。

那么职工关于工伤保险的义务都有哪些呢?就让小编来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职工在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方面的义务主要有: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十七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十九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第四十二条规定

工伤职工拒绝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是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障机构投保,进一步提高职工工伤补偿待遇,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补充性商业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实际上是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制,用以补充和完善工伤保险保障机制的特殊险种。不同于目前安全生产保险市场上的其他商业险种(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安责险),

作为现有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下的特殊商业补充险种,“补充工伤保险”能够发挥多方面的社会保障作用,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这里主要围绕“保险责任”、“保险特点”、“保障作用”对其进行分析解读。

“补充工伤保险”是基于现有“工伤保险”基础上,以商业保险形式进一步强化原有“工伤保险”保障作用的补充性保险。因此,各地“补充工伤保险”在试点探索中对于保险责任的设计,也主要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当然,由于国家尚未出台关于“补充工伤保险”的统一标准规定,

1

如内蒙古自治区补偿工伤保险试点,其保障内容包括

2

江苏省宜兴市出台《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则主要围绕

提供保障,但在

补充工伤保险区别于一般的商业安全生产险种,自身具有一些独特的保险特点:

补充工伤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附加险”或“衍生补充险种”,其

补充工伤保险的

同时,补充工伤保险的

补充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协同管理,各负其责。

补充工伤保险虽然作为工伤保险的“衍生补充险种”出现,但在保险直接受益人方面与工伤保险有所不同。

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障作用主要包括:

如上文所述,工伤保险发挥的保险保障作用是一种基础社会保障,在保障范围与保障力度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实务中,用人单位职工受到的工伤事故影响远非工伤保险补偿所能完全消弭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保险事故的费用补偿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共同负担。

其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费用包括:工伤职工不符合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这部分工伤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形成不小的企业负担,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起步发展时间较晚,工伤保险保障体系发展较为单一,因此2007年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的体系”。

自2000年末国内部分地区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随着险种试点效果日益显著,“补充工伤保险”这一重要工伤保障制度逐渐进入更为广阔的政策视野,目前,湖北、湖南、山东、江苏、浙江、辽宁、内蒙古、厦门等省市地区都已相继开展试点工作。

以省级保险市场为例,若该省参加工伤保险在职职工为600万人,每年保费按100元计算,那么该省市场规模就有6个亿,并且随着工伤保险投保不断推进,补充工伤保险的市场潜力十分巨大。

...

一、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什么是工伤和工伤保险?

工伤,又称“工作伤害”“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程序进行认定。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2、目前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形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因此必须执行。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用来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2003年4月27日,《工伤保险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3、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不仅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而且在相关部门的监管、督促下,能有效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获得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包括获得从工伤保险基金长期领取的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维权困难、待遇落实难、长期待遇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待续)

...

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支付一次性待遇吗?辞职后工伤复发,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不能一级至四级工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可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可以;职工因工外出在统筹地区外发生工伤事故,未在统筹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的情况,并待病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需要;因工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其近亲属、单位的工会组织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第1步:就医治疗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并及时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市外医疗机构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市级医疗机构提出,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同时,用人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的

,以电话等形式向市或区(县)人社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在发生事故7天内,用人单位出具正式的《工伤事故报告书》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或登录市社保局网上办事大厅,

第2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3步: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包括治疗工伤的病历、疾病诊断证明、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单、伤残部位相片等。

第4步: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工伤认定后,一般由用人单位持《认定工伤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办理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申领。

劳动能力鉴定后,评定伤残等级的,单位可持《劳动能力鉴定书》等相关材料,办理工伤职工工伤伤残待遇申领。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也就是说,当职工发生工伤,未按规定参保的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一系列工伤保险待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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