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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用人单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有的老板想逃避责任不予赔偿。那么工伤老板不管怎么办?工伤单位不赔偿怎么办?
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可以找人作证,先到劳动仲裁部门,如果没有,到法院上诉;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意外受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为工伤后,单位不予赔偿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诉讼。
工伤赔偿不合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的。
...购买了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工作时受伤,等到劳务派遣合同期满后,起诉用工单位索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以及医疗费。《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职工的这部分诉请,获得了法院支持。
朱某与利业劳动代理中心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书》,约定朱某自愿派遣到某电信公司从事线务员工作,期限至2014年2月28日止。利业中心与电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对于按社会保险有关法规规定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的相关费用,由电信公司支付。
2013年6月7日,朱某工作时摔伤,住院治疗40天,发生医疗费7万余元,其中工伤保险基金保险4万余元。同年7月8日,铜陵市人社局认定朱某为工伤,后鉴定劳动力功能障碍程度为八级。朱某在利业中心工作至2014年5月,未被拖欠劳动报酬。
2016年1月,朱某提出仲裁申请,被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于是,朱某将利业中心、电信公司诉至法庭,索要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护理费。
此案经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和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因利业中心与电信公司之间就被派遣劳动者工伤保险责任承担有特别约定,法院最终判令电信公司除支付朱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723.7元、护理费6446.46元外,另支付朱某医疗费23244.36元。
狮子山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朱某受利业中心派遣到电信公司时遭受工伤并被认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八级,利业中心作为朱某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朱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因利业中心与电信公司之间就被派遣劳动者工伤保险责任承担有特别约定,即由电信公司承担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朱某虽一直在电信公司工作,但其与利业中心的劳动合同已因期满而终止,即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朱某是因履行其他劳务派遣合同到电信公司工作,故朱某主张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利业中心与电信公司在朱某停工留薪期未停发朱某工资,对停工留薪工资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主张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判决电信公司支付朱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723.70元、护理费6446.46元。
朱某不服,认为医疗费目前已无法向工伤基金申请,应由电信公司赔偿,于是提起上诉。
对此,铜陵中院二审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其目的是降低单位的经营风险、保障劳动者能及时获得赔偿,购买工伤保险仅降低而非免除了单位的赔偿责任。朱某发生工伤后,电信公司未及时告知医疗机构按工伤保险的规定进行治疗,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赔偿的医疗费两万余元,电信公司未证明朱某存在过度或不合理治疗的情形,该部分医疗费应由电信公司赔偿,故判决电信公司还要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另支付朱某医疗费两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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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线人接到不少关于工伤赔偿的咨询。
工伤后,劳动者如何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其实是个技术活。遇到好的用人单位,工伤者可以高枕无忧。但遇到处处刁难工伤者,甚至想方设法与其撇清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伤者要想依法获得赔偿,就得费一番周折。
今天,线人来和大家讲讲:工伤赔偿遇到争议,如何更有效地
?
待遇申请基本流程
一
劳动者的工伤索赔,需要首先确认劳动关系。
二
确认劳动关系后,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病情稳定后,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凭鉴定结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赔偿事项有争议的,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起诉到法院。
遇争议怎么办?
1
确认劳动关系阶段
无劳动合同,又对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进行判决。
2
工伤认定阶段
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3
劳动能力鉴定阶段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
劳动仲裁
工伤职工在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就可以确定工伤赔偿的项目和金额了,进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待遇。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赔偿事项有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做出仲裁裁决。案情复杂的,经过仲裁委员会批准,仲裁期限可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
法院起诉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仲裁不服或仲裁机构超过期限没有做出裁决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应该在6个月之内做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6
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执行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的,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同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编辑|刘晓丹
...在劳动者工作过程中,有时难免会发生工伤事故,许多工伤职工不知道该怎么办。今天,小贤针对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维权做一个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符合以上规定的,就可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伤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比如:
1.劳动、聘用合同;
2.工作证、工作牌。上面应有用人单位名称标识、劳动者姓名等信息;
3.考勤记录。上面应有单位名称、日期、伤者姓名、考勤记录等信息;
4.同事证言;
5.企业注册信息。
(三)受伤职工伤情照片(至少包括受伤职工全身照片及受伤部位照片各一张)
(四)受伤场所照片;
(五)伤者和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住院的必须提供住院病历;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关于工伤的六大误区
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如果在上下班路上受伤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可以认定为工伤,反之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不是。
职工发生工伤、经工伤医疗伤情稳定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所以,伤情稳定后,还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才能视情况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不可以。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不是。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不是。
退休前发生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可以依法进行工伤医疗,待伤情稳定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退休前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退休后在停工留薪期内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后,如经鉴定后伤残等级是1-4级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不是。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仍可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后,由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发生工伤后的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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