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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在上班期间发生的意外都算工伤吗? 上班途中出意外算工伤吗?

2021-09-26 04:45:52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755 咨询电话:954310

本篇文章共2181字,阅读时间大约5分钟

案情介绍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李某发生受伤事故的地点位于厂区范围,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李某用完早餐后需投入工作,而用餐为劳动者开展工作的正常生理需要,且在合理时间界限内,可以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

此外,李某是否在雨天穿高跟鞋致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因此,李某的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案情介绍

法律分析

案情介绍

法律分析

职工要有维权意识,如果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申请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会都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申请工伤时,劳动者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还要说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所以,劳动者应注意保存以上证据。

此外,按照法定程序,受伤员工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只有认定工伤之后才能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员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及受伤员工一定要及时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案例简介】

吴某系某公司员工,公司为其安排了员工宿舍,但居住了一段时间后,吴某交了女朋友,故选择自行在外租房居住。

2017年6月6日,吴某上夜班,上班时间为0点至次日中午12点。6月5日23时52分许,吴某骑着电动自行车从租住地出发去公司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2018年6月1日,吴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18年6月12日予以受理,并向公司发出举证通知。

2018年7月2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异议如下:1、吴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夜间23时52分许,该时间段并非吴某工作时间;2、吴某自入职以来一直住在单位员工宿舍,不存在上下班路经交通事故地点的客观事实。吴某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构成工伤。

2018年7月9日,人社局对吴某进行调查核实,吴某陈述单位给他安排了员工宿舍。因其交了女朋友,于2017年4月30日开始就从宿舍搬出,租住在外。事故发生当天,其从租住地出发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2018年8月9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吴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

【律师说法】

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齐春婷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于“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综上所述,齐春婷律师指出,本案中,吴某虽选择在外面租房居住,但确实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且该交通事故非吴某主要责任,这种情况,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吴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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