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2.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3.2020年1月25日,辽宁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4.2020年1月25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5.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6.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7.2020年1月31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延迟复工,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
8.2020年2月2日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第3号):省内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2月3日正常上班后,实行弹性工作制。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有1名职工在家看护,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9.2020年2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
(以下是各市关于抗击疫情通知的节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中的链接)
10.2020年2月2日,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第3号),凡是外省返沈人员,自到达沈阳之日起,一律自行居家隔离14天。
11.2020年2月3日,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第4号):沈阳市关于停止举办各类人员集聚型活动的严禁聚集跳广场舞、打牌、打麻将!
12.大连:2020年2月1日,大连市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2月3日至2月9日,暂不受理现场业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电话或微信,采取承诺制、容缺受理、事后补充材料等方式办理业务。
13.鞍山市:2020年2月2日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对凡是外省返鞍人员,自到达鞍山之日起,一律自行居家隔离14天,并主动向社区报备。网上办公。
14.抚顺市:2020年2月1日,抚顺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公告,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复工的,经市工信局同意后,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
15.本溪市:(1)2020年2月4日本溪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自2020年2月5日00时起,对本溪市境内鹤大高速(G11)枫林谷、桓仁南收费站进行临时封闭。
(2)2020年2月1日本溪市司法局公布,行政复议暂停二、当事人需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请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咨询事项可拨打电话联系办理。
16.营口市:2020年2月1日,营口市行政审批局发布公告在此期间,市行政审批局仅受理网上申报业务,不受理线下业务涉及办理社保、医保、公积金等业务若因此产生滞纳金,一律减免。
17.辽阳市:凡是外地返回辽阳人员,自到达之日起,一律自行居家隔离14天,并主动向社区报备。
18.盘锦:2020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发布提示关于社保缴纳方式:“非接触式”的方式办理。请登录盘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登录盘锦智慧人社手机APP办理或电话容缺办理等或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特色服务”下的“社会保险费申报”与缴纳工作;无法采取网上办理的,可电话联系所属县(区)税务局,容缺进行办理。
(详细通知见本指南附件中的链接)
用人单位做好人员情况了解和筛查,针对从外地返回的人员,安排2周隔离时间。建议用人单位每天对员工进行体温测量,出现发热的人员单位应及时统计并汇报。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在家上班,实行分散工作、分散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的方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答:延迟企业复工是停产停工紧急措施,是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所采取的停产停工紧急措施,并非“假期”性质。而延长假期通知是休假。且延长至2020年2月2日的三天假期不是法定假,属于休息日性质。
根据国务院2014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全年法定假为11天,是不包括延长假期的。此次国务院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是全民享受的休假,且该《延长假期通知》第三条中明确“安排补休,未休假的工资报酬按照有关政策落实。”只有休息日上班才有补休的规定。因此延长的假期不是法定假而是休息日。
基于不少用人单位咨询延迟复工后与用工管理相关工资发放问题,我们汇总相关政策以及大家常见的问题给出如下参考建议。
答:国务院办公厅发文通知延长春节假期,属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传染病的一种应急措施,企业和员工均应遵照执行,对企业和员工而言,都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而带薪年休假通常是在工作日进行安排,而且是员工的一项权利,故此期间不宜用于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答:延长假期期间为2019年1月31日、2020年2月1日、2月2日,企业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答:观点一:支付。《通知》明确了延长3天休假,意味着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也会相应缩短,在此3天劳动者工作,实行综合计算工时也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150%支付。观点二:有条件支付。综合工时总时长未变,该休假期按出勤付薪。综合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长超出周期总时长时才支付。超出部分按照150%标准。
答: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延长3天期间工作的,由于这3天属于延长工作时间而非节假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7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答: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此期间保障性企业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属于其正常工作日按照双方约定足额支付工资;2月8日至2月9日属于休息日,保障性企业员工提供劳动的,企业按照休息日加班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答: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因传染病(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停产,不属于劳动法项下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按照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及《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鉴于春节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限合计并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个月),若员工在此期间正常休息,企业应正常支付2月3日至2月7日的工资,而2月8日、9日属于休息日,无需计薪。
答:省人社厅解答:“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由此可见,延迟复工期间可以用于安排带薪年休假或换休等,但前提是应与员工协商,征得员工同意。这里可能会产生一个障碍性的问题,既然延迟复工期间员工不上班,企业也需正常支付工资,员工很难会同意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假期,因为这样实际上挤占了员工的年假待遇。但另一方面,我们认为企业做年休假安排还是有一定主动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特殊时期综合考虑。所以企业要想利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带薪年休假或换休,有如下几点建议:
(1)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向员工说明企业面临的困难,希望员工能与企业共克时艰,以期获得员工的理解;
(2)为减少协商阻力,可以考虑只占用延迟复工期间的一部分(比如2.5天)安排带薪年休假或换休,其余部分按照正常休息、正常支付工资处理;
(3)保留员工同意安排带薪年休假或换休的相关证据。
答:依法支付工资。地方政府规定延迟复工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人员聚集,防控疫情,在不违反政府强制延迟复工初衷的情况下,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从省人社厅解答中“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的内容可以看出,企业在2月3日至2月7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只需正常支付工资即可,不存在加班工资的问题;2月8日、9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需按照200%的标准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答:应当支付。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从外地返岗工作的人员先自行隔离14天。在14天里,企业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或者调休,依法支付工资。如果非政府部门通知,或已过当地政府部门所要求的隔离期间,员工提出再自行隔离一段时间的,我们认为在以协商为主的前提下,企业有自主决定权。
答:人社部办公厅《通知》及省人社厅解答,企业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人社部办公厅《通知》: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辽宁省生活费的标准各区市县有区别,以最低工资的70%为参考。
答:不能。延迟复工的文件具有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第4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延迟复工的文件属于在疫情特殊时期各地政府所采取的紧急措施,相关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各地用人单位应该执行,不得在延迟复工期内随意组织提前复工。
答:保障性企业(1)保障城市运行所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2)疫情防控所需的行业: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和销售等;(3)群众生活所必需的行业:如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4)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答: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同时《刑法》第330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非保障性企业提前复工将面临行政处罚、罚款、甚至刑事处罚。
答:依据《沈新疫防指发[2020]8号文件》,春节期间未停产的工业企业,可维持原有人员的正常生产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新增员工扩大生产经营。如企业需新增生产经营人员,视同提前复工,履行报批程序。
答:原则上仅限于涉及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的企业。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工业主管部门经初审认为确有必要提前复工的,会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对企业防疫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评估,经两部门审核通过后,联合出具初审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企业承诺书后报所在地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核,批准后企业可提前复工。区、县(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提前复工企业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由其及时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汇总。工业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复工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经申请的工业企业(并非所有类型企业)可以要求提前复工。依据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年2月2日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复工和确保生产安全防疫安全的通知》(沈新疫防指[2020]8号文件)。
答:(1)企业书面申请;(2)企业承诺书;(3)企业防疫工作落实情况评估审核表(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统一制作);(4)企业复工审批表(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制作)
答:若企业执意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同时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届时企业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答:允许逾期办理业务。依据2020年2月2日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逾期办理业务。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退休申请、失业保险异地转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等业务时,经办机构应事后予以及时受理。
省人社局为保障职工权利,各项逾期办理业务将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权益。补办参保登记缴费业务的,需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内加注“疫情防控”补办标识;补办退休业务的,在审核下月起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各项业务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各市基本参照省人社厅通知执行,营口市有所不同,依据2020年2月1日,营口市行政审批局发布公告,市行政审批局仅受理网上申报业务,不受理线下业务。涉及办理社保、医保、公积金等业务若因此产生滞纳金,一律减免。(请用人单位咨询当地人社局或其他行政部门)
答:及时正常发放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依据2020年2月2日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规定: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一)及时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政、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全面落实基金预算安排,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当月确保发放资金收支情况调度,于月初及时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相关情况。市级经办机构要密切跟踪所辖县(市、区)发放情况,统筹分配省以上补助资金,特别要向重点困难县(市、区)倾斜,务必保证全地区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答:延缓办理退休。依据省人社厅通知(二)允许延缓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参加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可通过网上及时申报中止缴费,延后提交有关材料。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和失业保险金申领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
答:放宽时限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予以补办。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答:根据不同行业,可以缓缴社会保险。依据2020年2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若各市出台具体方案,按方案执行)
答:一、不得解除;二、劳动合同在该期间到期的,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人社部《通知》及省人社厅解答均有该内容)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20年1月24日的通知中也对此作了明确。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应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所属企业应当支付该期间工资(支付标准为:人社部办公厅《通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隔离和强制措施期间)的工作报酬;停工停产的企业第一个支付周期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省人社厅解答,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停工停产的第一个支付周期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答:辽宁人社厅的解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答:不能。辽宁省人社厅的解答:即便派遣员工处于因疫情不能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答:应该由用工单位承担。辽宁省人社厅的解答: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等参照用工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相关待遇执行。
答:派遣员工不属于患新型冠状肺炎、疑似病人、隔离医疗期、医学观察期情形,而是劳务派遣协议到期或其他法定退回情形,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公司,不受疫情期间影响。
答:鉴于目前辽宁省政府已作出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复工的通知,对于是否会再次延长复工依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企业的生产经营遇到很大的挑战。为此,北京市人社部门已经发出了这样的倡议“企业可以积极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实现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岗调休的目标。”
答:员工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的,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未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加班调休或用人单位的其他福利假期。
无医疗诊断证明,无假期抵扣的,可以申请事假。事假期间是否支付工资,从管理背景及和谐劳动关系的角度,企业可以基于对员工人性化的关怀,给予一定的带薪事假。具体可由企业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员工实际情况决定,企业对员工事假有自主权。
答:不能。若员工经有关医疗机构确诊治愈的,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其返岗工作。
答:应立即联系当地疾病防御控制中心及相关部门。
答:企业有赔偿的风险。建议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入职时间,或者给予适当的补偿予以取消录用。
答:除按照人社部办公厅《通知》及省人社厅解答的停工停产期间第一个支付周期的工资及超出一个支付周期的规定处理外,还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也可以申请综合工时制。
答:需要及时处理。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并保留相关证据。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答: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答:鉴于特殊时期武汉已采取措施,用人单位可以对从武汉返回且没有经过隔离措施的人员拒绝返岗工作。要求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但是在隔离以后经有关医疗机构确诊无风险的,应当接受其工作。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答:劳动仲裁时效中止。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所以,疫情期间的仲裁审理活动自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答: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有1名职工在家看护,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虽设置了未成年子女看护假,但未明确规定工资按正常发放,所以建议企业在该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在家提供正常办公的,工资按照正常发放,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建议优先适用带薪年假休假、串休等方式进行安排,或与员工协商一致,按照劳动合同中止处理。
答:可以作出违纪处理。只有符合延迟复工的通知规定的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或其他例外情形的企业,才可以不执行延迟复工的规定;这些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员工没有合理的理由而拒绝的话,企业可以按照规章制度作出违纪处理。
外地返回员工自我隔离14天政策不区分用人单位情形,符合条件的都需要自我隔离。
(1)要对本企业职工返程情况进行摸底,合理做出返程安排。企业要安排职工错峰返程,对身在重点疫区的职工在2020年2月底前不得安排返回,采取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等方式参与工作。
(2)外地返连职工自到达大连之日起,一律自行居家隔离14天,并主动向社区和本单位报备,接受监督。一旦发现企业人员出现疑似症状,确保及时送院诊治。落实单人单间固定场所用于来自重点疫区的人员或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
(3)要在复工前做好各类工作场所和职工宿舍、食堂、垃圾点等场所的消毒处理,落实设置测温点等防控措施。
(4)要印制并组织每一名职工如实填写《职工复工登记表》,掌握职工个人及家庭、亲友的疫情相关信息,发现异常情况要按规定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所在地指挥部报告。职工家中若有居家隔离的密切接触者,不得返岗工作。(5)要对职工进行疫情防护知识教育,传达本企业复工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
(省内其他市可参考)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第28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鉴于此规定,疫情期间医务人员为了人民生命的健康始终工作在第一线。
答:算工伤。依据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我们认为,保障范围系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例如:保障性企业参照本指南第六项第2问题)、防治疫情中警务人员、建设医院的工作人员、医院的保洁人员、消杀人员等因防治疫情保障人民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人员。
答:各地政策不一。属于工伤的省份目前有广东省和河南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对于此问题,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个人意见:此种情况,在辽宁省范围内应不算工伤。虽然该患病与工作有密切关系,不到疫区就不会感染,但是此种情况所认定为工伤的法律依据不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四)患职业病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又不属于职业病的一种;同时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三)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者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一般不会在48小时之内死亡,按照救治时间也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综上,辽宁省地区范围内出现此种情况,个人观点认为不属于工伤。但建议企业为员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做好员工的社会保险等保障工作,让员工有医疗保障的同时,一旦出现上述情形,建议及时向当地人社局申报工伤,争取工伤保险待遇。规避未及时申报所造成被认定工伤(工亡)的风险,企业承担高额赔付责任。避免事后企业和劳动者产生纠纷。
(上述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若涉及相关问题的文件颁布请参照文件适用)
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答:人社部发〔2020〕8号,制定的主体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合会,发布部门为人社部,效力等级属于部门规章。适用范围应适用于全国。适用期间为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具有阶段性和针对性。具体为:起始日期为各地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限期满日的次日起,截止日期为国家尚未公布解除疫情防控状态的期间内。
答:可以采取多种灵活办公方式。依据人社部[2020]8号文件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答: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具体措施可为补休之前的加班调休、或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补休之前的加班时长。无论企业采取何种假期方式,应保留相关的休假证据。建议企业可在内部的办公系统中发布、办公邮箱等方式。
答:灵活安排工作时间。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答: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依据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答:不能。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
答:不能。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鉴于此规定,用工单位对于劳务派遣员工在疫情期间相关待遇参照本单位的员工待遇。
答:不能直接解除。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但应注意解除的前提应反复劝导,并评估员工不复工理由的合理性,综合评估谨慎使用,避免违法解除风险。
答:不能直接采取裁员措施。依据文件,是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从文件中能够看出,文件的宗旨意在保持劳动关系稳定,建议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采取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的方法和措施,确因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建议可与员工协商减少该期间的待遇或者改发生活费等措施,尽量不采取裁员方式。
以上措施均不能采纳,仍需要采取裁员方式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答: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按照辽宁省的规定,支付生活费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70%。
答:经过民主协商可以。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此规定并未适合所有企业,仅是经营苦难的,并且此过程中应保证科学合理公平地设计协商方案,严格履行协商程序,保留协商证据,企业有工会的,应充分发挥工会作用。保存有效协商及告知的证据。规避不必要的风险隐患。
答: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答: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依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答: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支付标准按照休息日加班标准支付加班费。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选择协商的方式时,应注意不实行群体集中开会的形式,可以采取网络微信、视频办公、OA系统以及钉钉系统等有效形式。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民主管理,做好协商过程的档案管理工作。注意集体协商与个体协商的特征区别,个体协商,必须是协商一致。集体协商,要求的达成共识,但不需要100%职工的同意。
答:(1)开展线上招聘、远程招聘;
(2)利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3)充分利用培训费补贴政策;
(4)利用工会经费支持政策;
(5)利用“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
以上方式可根据各地方的具体政策实施。
一、辽宁省:
http://.cn/qmzx/xxgzbd/
二、辽宁省内各市网址链接:
http://.cn/qmzx/xxgzbd/qsgd/
1.沈阳:
http://www.shenyang.gov.cn/syszf/zt/fkxx/glist.html
2.大连:
http://www.dl.gov.cn/yqfk2020/
3.鞍山:
http://www.anshan.gov.cn/asszf/ztzl/qlkj/index.html
4.抚顺:
http://www.fushun.gov.cn/fushun/038//
5.本溪:
http://www.benxi.gov.cn/zt/qlkjxxgzbdgrdfyyq
6.丹东:
http://www.dandong.gov.cn/ddsrmzf/qlyfzhyqfkgzqbrmqzjkaq/
7.锦州:
http://www.jz.gov.cn/jzszf/qlkjxxgzbdgrdfyyq/index.html
8.营口:
9.阜新:
http://www.fuxin.gov.cn/fx/bdfk/list.html
10.辽阳:
http://www.liaoyang.gov.cn/lyszf/ztzl/yq/glist.html
11.盘锦:
http://yqfk.panjin.net/
12.铁岭:
http://www.tieling.gov.cn/tieling/rdzt38/qlkjxxgzbdgrdfyyq/index.html
13.朝阳:
http://www.zgcy.gov.cn/ZGCY/zwgk/004050/
14.葫芦岛:
http://www.hld.gov.cn/xwdt/rdzl/gzbtfk/
15.沈抚新区:
http://shenfuxinqu.ln.gov.cn/ztzl/yqfkzjz/
本文感谢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辽宁区(沈阳、大连)两家分所的劳动法律事务部团队,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及辽宁省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文件汇总解读,形成本文内容,供辽宁地区用人单位参考。
(说明:本指南仅是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社会背景、用工环境等因素针对本次特殊疫情时期的相关文件通知的解读,并不完全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请视具体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本指南编写单位及成员: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
马洪生律师(部门负责人)、闫东律师、闫寒律师、李明明律师、张蕊律师、王博宇律师、贾宏雪律师、赵文博律师、常喜晶律师、郭丽娜律师、谭明律师、谭雪律师、于莎莎律师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法律事务部;
杜跃律师(部门负责人)、郭寒颖律师、夏晶律师、刘子勋律师、刘思妍律师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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