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非独立劳动与独立劳动;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工资、薪金所得是指非独立劳动,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通俗的说就是单位员工从事的劳动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3)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11号)
(4)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5)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单位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8)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2倍或3倍的等加班工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超出上述范围的津贴、补贴,应合并当月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误餐补助不需要取得发票。
也就是说,人人都有的误餐补助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其中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但是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都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因生病发放给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慰问金,可以作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
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关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具体标准根据当地规定。其中托儿补助费不需要取得发票报销。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区分: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与差旅费补助是两个概念。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如员工垫付费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凭相关发票等凭证报销,差旅费补助是对员工的额外现金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不超过标准部分不征个税。
由于目前差旅费发放标准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在执行中,各地税务机关对差旅费津贴的个税处理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企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超过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企业能够证明其自行应建立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
三是纳税人按照所在单位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在单位没有相关规定的,按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
四是税务机关直接规定明确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差旅费津贴标准,超过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3)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6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4万元。基本薪酬每月领取5000元,属于月收入3000--5000元的档次,1—11月份应按1%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50元;12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24.5万元,属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档次,应按2%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4900元(24.5万元x2%)。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所述第一项指工资、薪金所得,第二项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第三项指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合并纳税指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同一项目两处收入要合计,且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扣除标准;
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5.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规定,自然人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其他情形,须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申报期限为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之内。
实务分析:1.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所得的,应分别由扣缴义务人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同时其本人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2.自行申报的关键点
(1)一项目两处收入要合计,且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扣除标准;
(2)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例】小李2017年2月在A公司取得工资6000元,在B公司取得工资4000元;以上所得不包括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
1.小李在A公司扣缴的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
2.在B公司扣缴的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
3.小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4000-3500)×20%-555=745(元);
应自行补缴个人所得税=745-145-15=585(元);
4.纳税地点: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纳税期限:3月15日以前(不考虑节假日的影响)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例1】境内某公司代其雇员(中国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2015年10月支付给陈某的不含税工资为6000元人民币。计算该公司为陈某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陈某的工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应换算为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6000-3500-105)/(1-10%)=2661.11(元);
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661.11×10%-105=161.11(元);即相当于公司实际给了员工6161.11元。
1.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1)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
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2】2015年某外商投资企业雇员(外国居民)月工资收入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所得部分30%的税款;计算该纳税人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12000-4800-555×30%)/(1-20%×30%)=7482.45(元)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482.45×20%-555=941.49(元);其中30%,即282.45元由单位负担,即相当于公司给了员工12282.45元,其他70%个税由员工自己承担。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3】张某就职于境内某公司,每月缴纳“五险一金”2000元。
2018年3月公司拟对其发放当月工资10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元,则应纳个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12=60000/12=5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是555元;
当月工资10000-2000-3500=45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是10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共计=(60000×20%-555)+(4500×10%-105)=11790(元);
节税建议: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54000元,工资1600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12=54000/12=45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是105元;
16000-2000-3500=10500(元),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是1005元;
个人所得税共计=(54000×10%-105)+(10500×25%-1005)=6915(元);
可节约个人所得税:11790-6915=4875元。
【例4】案情简介(摘自海南日报2015年12月18日星期五A11版)
近日税务人员在对某户科技企业的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有的员工进行了岗位内部调整,由于财务人员疏忽,在对其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时,把2014年的一次性奖金放在2014年年终发放,而2013年的一次性奖金正常放在2014年年初发放,造成了这些员工2014年使用了两次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从而导致企业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虽然这些员工在一个年度发放了两次年终一次性奖金,但是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所属年度是不一样的,所以一年内使用两次一次性的奖金的特殊算法,从实质来讲,也不应有错。
税法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若该企业把2014年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放在2015年初发放,就不会有税收风险,也符合常规,由于该企业财务人员疏忽,对税收政策缺乏了解,给企业及员工个人都带来了损失。
该案中,企业应补征个人所得税12183.68元,对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未能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被处以税款0.5倍罚款6091.84元。
某单位员工第二次取得年终奖时不能再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应并入到当月的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并举出例子,比如年终奖为18000元,那么要缴纳540元的税,如果按年终奖为18001元,则需要多纳税1155.1元,即1695.1元;
54001元的年终奖比54000元多纳4950.2元;
发元比108000元多纳4390.25元;
发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纳19250.3元;
发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纳30250.35元;
发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纳88000.45元。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3)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后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5)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例5】某公司2016年7月辞退甲、乙、丙三名员工:
甲员工已经工作3年,月收入10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30000元;
乙员工已经工作10年,月收入15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50000元;
丙员工已经工作了18年,月收入20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300000元;
该公司所在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4万元/年。
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40000×3=120000(元)
(1)甲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30000元,小于120000元,因此,甲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乙超过上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150000-120000=30000(元);折合月工资收入30000÷10=3000(元);由于乙的折合月工资收入小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因此,乙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丙超过上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300000-120000=180000(元);折合月工资收入180000÷12=15000(元);公司应代扣代缴丙的个人所得税=[(15000-3500)×25%-1005]×12=22440(元)。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例6】老A2016年7月因身体原因提前20个月退休,企业按照统一标准发放给杨某一次性补贴120000元。
则老A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0÷20-3500)×10%-105]×20=2900(元)。
退休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应按“工资、薪金”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离、退休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仅限于离、退休人员从原离、退休单位取得的退休工资和生活补助部分。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需要提醒的是,不需要合并免征个税的退休工资或养老金计算缴纳个税。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3)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4)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4)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国税函[2001]336号,就探亲费“合理的部分”做出统一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例如外籍员工的子女学校的专车接送费不在免税范围,因此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5)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谓“直接派往”指世界银行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支付、负担的证明。
(6)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谓“直接派往”指联合国组织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联合国组织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
(7)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8)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1)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
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对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下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即1300元,即总减除费用为4800元。
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6〕14号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1〕157号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案例】作家刘某2012年10月份取得稿酬收入30000元,从中取出8000元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向灾区捐赠:(1)向“灾区”捐赠——如果能扣,只能限额扣;(2)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能扣;(3)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4)捐赠扣除限额:24000×30%﹦7200(元);(5)应纳税额﹦(24000-7200)×14%﹦2352(元)。
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时全额税前扣除。
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或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允许扣缴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08〕160号、国税发〔2008〕55号、国税函[2004]865号。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简称“三新”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273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政策依据:财税〔2017〕39号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个人仅限定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奖励单位其他人员需要合并的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由于项目多,各地标准不一致。有的省份进行了明确,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免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标准的通知》(鲁地税所字〔1995〕第100号)规定,对“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全省统一确定标准,标准为每人80元;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扣除项目亦可比照办理。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089号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减征个人所得税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
(2)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例】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文件规定:“一、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综合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
(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不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票据报销等方式取得由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发生的“车补”,都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支付个人车补时,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务用车补贴之所以要扣除一定标准,是因为公务用车补贴在内的公务交通补贴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公务费用,这部分公务费用应由公司承担,不构成员工的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标准应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6〕245号、国税发〔1999〕58号
(1)员工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区分本月的其他工资薪金,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其中:
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工资、薪金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
(3)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4)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这里要注意,第一,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第二,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政策规定:财税〔2007〕13号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也属于一种税收优惠。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政策依据:财税〔2013〕10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2)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3〕103号
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1)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2)如当地无特殊政策,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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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受疫情影响,目前实地集中培训已暂停。想学技能的劳动者,可选择在线培训。人社部已公布了54家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平台机构,在疫情期间免费提供线上培训资源及服务。您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具体机构名单可登录人社部网站查询。
答:目前,省里正在制定实施细则。根据相关安排,我们第一批500人(含)以下的企业按50%比例返还的企业(企业无需申报)已经基本发放到位。第二批是现在正在组织减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申报70%比例返还。下一步,我们将根据省里的实施细则适时启动其他返还类型的申报工作。
答:不需要,减员率由系统自动计算。单位减员率超过5.5%不符合返还条件的企业,系统将强制不予申报。如在2019年度有自然减员或成建制转出等特殊情形、扣减后实际减员率在5.5%以下的企业,请联系市就业局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科,走线下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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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是的。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是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社保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仍需缴纳,各免征单位应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保费的义务。
答:在适用对象上:免征政策适用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延缴政策适用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参保单位;缓缴政策仅限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
在适用期限上:免征政策的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延缴政策为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缓缴政策为2020年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
答:从政策上来理解,如果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在免征期内同时申请缓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是允许的。但是,缓缴是有期限的,最长只有6个月,且执行期为2020年内,5个月免征期与6个月缓缴期是连贯享受还是叠加享受,在资金量上是有差别的。如果某企业申请在免征期内同时申请缓缴,虽然缓解了一定的困难,但没有达到享受免、延、缓的最大化。因此,建议广大参保单位对2-6月份应缴纳的社保费(只有个人缴费部分)在享受延缴政策之后及时缴纳,待7月份以后,如果依然严重困难,再申请缓缴单位及个人共同应缴纳的社保费,这样对缓解资金压力更有利。
答: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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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丧抚金的办理没有时间限制。目前,对于此项业务我们采取延迟办理,办事群众可待正常上班后再行办理。
答:退休人员死亡的、受处分处罚的,实行承诺制,由单位出具电子版承诺书,承诺所申报信息属实,经办机构受理业务;难以出具承诺书的,联系经办人员说明情况先行办理,疫情结束后补交相关资料。单位未按本条要求申报的,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如产生多发待遇,疫情结束后经办机构向单位追回,单位与参保人员清算。
查询和打印可以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点击“特色服务”栏目下“人社服务”版块。将默认地址修改为省级,将默认的“自然人服务”修改为“法人服务”,再进行相应的操作。
答:如果未收到银行的短信提醒,并不一定没到账,银行短信有延迟。如因银行卡更换等问题导致养老金发放不成功,请您在上班后携带身份证和新的银行卡到人社服务大楼西大厅12号窗口办理银行卡更换业务。未发放成功的养老金将及时为您补发。
答:如果有条件的,可以在湖北政务网进行网上事故备案,备案操作流程:
如果手上没有数字证书或没有电脑,无法完成网上事故备案的,请致电社保局工伤科工作人员,先口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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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要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答: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答: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可以先安排职工休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给予协助,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一、购买保险有年龄限制吗?
答:“西湖益联保”不限制年龄。
二、购买保险有什么限制吗?什么人都可以购买吗?
答:浙江省本级和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没有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别限制。(目前由于浙江省本级职工医保信息系统与杭州市医保系统暂不兼容,上线初期浙江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暂不能投保,后续我们会通过公众号等各种渠道第一时间告知)
三、参保区域有哪些地方?
答:大杭州范围,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钱塘新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
四、“西湖益联保”是哪个保险公司的?
答:“西湖益联保”由5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这5家保险公司为中国人寿、人保财险、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平安产险。
五、什么时候可以开始购买这个保险?
答:“西湖益联保”于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3月31日开放投保,新生儿、转业军人等特殊群体在以上参保期外按规定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中途也可参保。
六、我的保单什么时候才能生效?
答:保单生效日为2021年1月1日。
七、这个保险可以保障多久?
答:一年,保障期间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八、我在什么医院看病可以用这个保险?
答: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符合转外就医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九、有犹豫期吗?
答:没有犹豫期。
十、有等待期吗?
答:对于2021年首次即投保或连续投保本产品的不设置等待期。新生儿、转业军人等特殊群体中途参保可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策的免等待期。
十一、保费是多少?
答:统一定价为150元/人/年。
十二、我的保障有多少?我的保额有多少?
答:总保额300万(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障120万;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保目录外合理药品、材料补充医疗保障120万;特定肿瘤及危重症创新药品、耗材医疗保障50万;3种罕见病专项药品医疗保障10万。)
十三、免赔额是多少?
答: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障大病起付线以上部分0免赔;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保目录外合理药品、材料补充医疗保障免赔1万;特定肿瘤及危重症创新药品、耗材医疗保障免赔1万;3种罕见病专项药品医疗保障免赔1万。
十四、什么职业都可以购买这个保险吗?
答:是的
十五、责任免除有哪些?(有没有哪些情况,我享受不到或者报销不了这个保险?)
答: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产品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中支付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被保险人符合慈善援助用药申请,但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援助项目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本合同项下适用的保险权益。
(6)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保险责任起始日(2021年1月1日0时)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
(8)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停止参加浙江省本级和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责任一保障范围对的医疗费不纳入本产品报销范围。
(9)当次手术或住院社会医疗保险整体不予报销的情形,如各种美容、整形、非功能性矫形、减肥,治疗雀斑、脱痣、护肤、镶牙、洁牙,配镜、装配假眼、假肢、助听器等发生的费用,本产品不予支付。
(10)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如各种健康体检、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本产品不予支付。
(1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本产品不予支付。
(12)负面清单的药品目录:
A.单价超过5000元且未进行商业补充医疗谈判的;
B.保健药品及未纳入医保的维生素、营养品类:
三磷酸腺苷及其复方制剂、辅酶A及其复方制剂、复合辅酶A、能量合剂、浓淡力维隆、水解胎胞糖浆、胎盘球蛋白、胎盘丙种蛋白、人血丙种球蛋白、人血白蛋白、胎盘血白蛋白。
C.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D.主要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药品。
E.滋补药品及含国家珍贵或濒危动植物材料药品。
十六、这个保险的保险条款是什么?
答:《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美好生活团体医疗保险(2020版)条款》
十七、可不可以给家人或者朋友购买(投保)?
答:可以,“西湖益联保”鼓励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近亲属参保,但被保险人须为浙江省本级和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在参保界面填写对应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信息,勾选人员关系,按操作流程完成参保。
十八、这个保险可不可以购买多份?
答:抱歉,同一被保险人在一个保单年度,只能购买一份。
十九、没有参加医保是否可以购买(投保)这个保险?
答:不可以,本产品仅限浙江省本级和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购买。
二十、购买(投保)这个保险可不可以刷医保卡?
答:“西湖益联保”允许采用医保个人历年账户余额支付,订单在支付环节,可选择“个账支付”按钮,确认支付。但在支付过程中,根据医保个账管理要求,需要对个账缴费人姓名、身份证进行同一人校验,且医保个人历年账户余额足够支付保费,否则将会导致支付失败。
二十一、已经患病(既往症)还可以购买(投保)这个保险吗?
答:“西湖益联保”只要是浙江省本级和杭州市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可以购买,没有其他如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别等限制。
二十二、购买(投保)了这个保险,我可以享受哪些待遇保障?可以报销哪些费用?
答:“西湖益联保”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高额自费药品等费用,同时关爱部分罕见病人群,实现与社会医疗保险密切衔接。其主要有以下4大保障内容:
(1)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障;
(2)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保目录外合理药品、材料补充医疗保障;
(3)特定肿瘤及危重症创新药品、耗材医疗保障;
(4)3种罕见病专项药品医疗保障。
二十三、我不是杭州本地(含县市区)参加医保的人(我的医保不在杭州),我能否购买(投保)这个保险?
答:不可以,本产品的参保人员须是浙江省本级和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十四、已经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自己又买了商业大病保障险,还有必要买这个吗?
答:有必要。本产品是医疗保障局等政府职能部门联合银保监等行业主管部门推出的政府民生项目,不但包括住院、医保政策内费用,还包括规定病种产生的门诊费用、自费药品材料、高额创新药品及罕见病药品等,保障责任广,且涵盖既往症,可以与商业大病保险相互补充。我们是通过医保报销进行一站式受理的,之后的剩余医疗费用如何报销您可以向您购买保险的公司咨询。
二十五、购买(投保)“西湖益联保”是否需要体检?是否需要健康告知?
答:无需体检、无需健康告知,“西湖益联保”是医疗保障局等政府职能部门联合银保监等行业主管部门推出的政府民生项目,为惠及更多杭州市民,只要您是浙江省本级和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可参保,同时请您仔细阅读投保须知内容。
二十六、如何购买“西湖益联保”?
答:“西湖益联保”每人保费150元,目前有以下6种参保途径可参保:
(1)“西湖益联保”微信公众号;
(2)“杭州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
(3)承保公司投保二维码;
(4)“浙里办”;
(5)“支付宝”;
(6)线下参保:承保公司公布的服务网点窗口及经授权的银行、企业人事部门、各区县、乡镇村委组织等线下渠道办理参保缴费。
二十七、如何查询到是否已成功投保?电子凭证在哪里查看?
答:请持续关注“西湖益联保”微信公众号,在“服务中心”→“订单查询”、“凭证查询”等界面查看。
二十八、理赔后明年还能续保吗?
答:可以的。
二十九、投保时信息填写错误可以修改吗?怎么改?
答:本项目在参保时已经与医保系统进行身份校验一致,若后续需要进行参保信息变更的,请到承保公司公布的服务网点进行办理。变更所需资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被更正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卡。
三十、2021年参加“西湖益联保”,下年度会自动续保扣费吗?
答:投保“西湖益联保”,在订单支付页面,可勾选“自动续保”按钮,若参保人本年度投保时勾选“自动续保”,下年度投保期限开放后,系统将实现被保险人自动续保,系统自动扣费。
三十一、小孩出生后医保还未来得及参保,可以投保“西湖益联保”吗?
答:本产品投保时系统会校验被保险人是否为浙江省本级和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只有已参加医保的人员才能够成功参保本产品。
三十二、投保后如何取得发票?
答:个人投保提供参缴凭证。团体投保联系销售人员线下开具发票。
三十三、公司能否给员工投保,赔款打给公司还是个人?
答:公司可以为员工统一投保。理赔款支付给个人。
三十四、参保支持的证件类型?
答:目前仅支持居民身份证。
三十五、投保支持什么支付方式?
答:本产品支持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银行卡支付、医保个人历年账户支付。
三十六、我有杭州市基本医保,但是断了,现在续保了并且购买了“西湖益联保”,可以享受我们的产品吗?
答:只要您的医保能够在2021年1月1日前属于正常使用状态就可以。
三十七、企业客户如何购买?
答:请您留下联系方式,我司工作人员会与您取得联系。
三十八、为什么我填写的信息正确了,付完费后订单中有信息错误?
答:在参保时您的信息与医保信息校验后才可投保的,若您已投保成功则表示与医保信息系统留存的一致,若确实存在信息错误,建议先到医保进行信息变更后再到平台上修改。
三十九、为什么我的钱被退回来了?
答:可能由于参保的人数很多,系统比较繁忙,会有一定的概率影响您的参保;您可以通过“西湖益联保”再次参保。
四十、为什么订单支付时重复扣费了?
答:请您提供相关订单信息,我们立即联系工作人员为您进行确认,确认后再给您答复。
四十一、投保时是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后来不在杭州市了,还能继续投保么?
答:如果您明年续保时不再是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能在杭州继续投保。但浙江省内各地市都将有类似的保险项目,你可到当地进行参保。
四十二、如果参保后,医保关系转移至外地或中途断缴医保,本保单是否还有效?
答:本产品仅承担在杭州市医保待遇生效期间发生的保险责任,对医保待遇未生效或失效期间发生的费用,本产品不承担保障责任一的保险责任。
四十三、有杭州市医保,但人不在杭州居住是否能参保?有杭州医保,但不是杭州户口可以参保么?人目前在国外,但有杭州医保,可以参保么?
答:如您是浙江省本级和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是可以参保的,没有居住地及户籍的限制。
四十四、被保险人可通过推荐他人参保,怎么推荐?分享链接?
答:被保人如要推荐其他人参保该产品,可请其直接关注“西湖益联保”微信公众号投保;或者分享“西湖益联保”公众号或者投保链接均可参保。
四十五、未支付的订单查不到,如何付款?多长时间不付款订单会取消?如何主动取消订单?
答:请您前往“西湖益联保”微信公众号-参保查询查询自己的订单,会有相关订单状态、撤消等功能
四十六、我购买的“西湖益联保”是否已经生效?为什么没有收到任何通知?
答:请关注“西湖益联保”微信公众号,在“服务中心”→“订单查询”、“凭证查询”等界面查看是否生效。
四十七、投保页、订单页显示异常怎么办?
答:非常抱歉,由于参保的人数众多,系统比较繁忙,会有一定的概率影响您的参保。您可以稍后重新进入公众号操作查询,点击“服务中心”-“我的订单”查询。
四十八、我已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支付成功,为何没有查到保单?
答:支付成功后,可在“西湖益联保”微信公众号-参保查询查询自己的订单及参保凭证,参保凭证可能会稍晚自动生成。
四十九、如何申请理赔报销?
答:“西湖益联保”后续可与医保信息系统接通,执行出院等刷卡“一站式”理赔结算,即出院时通过医保系统直接结算报销。其他不符合刷卡“一站式”理赔结算的零星报销,需到承保公司公布的服务网点专设窗口进行办理,市区执行互通互办,桐庐、建德、淳安三地需回当地专设窗口办理。28种创新药品及3种罕见病药品须通过“西湖益联保”微信公众号进行申领,审核通过后可到指定药店取药或申请送药上门,执行药店直付。详见公众号《理赔须知》等相关内容。
五十、异地就医(在外地看病就医)可以理赔吗?如何申请?
答:参保人员转外就医需符合所在地基本医保管理办法要求,并按医保规定办理转外治疗手续的,本项目按正常享受相应保障待遇。若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或临时外出就医的,发生的相关医疗费按90%计入报销范围。具体理赔申请详见公众号《理赔须知》等相关内容。
五十一、起付线是什么?其他商业保险理赔金额可以抵扣起付额度吗?
答:即免赔额,在本产品责任范围内本人承担起付线以下(含起付线)的费用部分。起付线以上金额按保险责任及给付比例进行理赔。
可以计入免赔额。但因本产品实现“一站式”结算,先于其他商业保险产品理赔,无法另行扣除免赔。如未通过“一站式”结算,通过零星理赔的,其他商业保险产品已获得的理赔金额可抵扣免赔额。
五十二、大病起付线标准是什么?
答:持有效期内本市民政、残联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简称持证人员)7500元,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人员1.3万元,其他参保人员2.5万元。
五十三、除了住院可以报销,普通门诊是否可以享受保险待遇?
答:普通门诊和慢病门诊不在报销范围内。需规定病种门诊,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艾滋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纳入规定病种的管理范围。规定病种范围可由杭州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市政府核准后公布执行。
五十四、如果已经购买了其他保险产品,再买“西湖益联保”,报销顺序是怎样的?
答:“西湖益联保”的待遇核算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包括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等)后进行,其他商业保险报销顺序被保险人自行选择。
五十五、1月1日后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发生的符合理赔条件的医疗费用,将在缴费期后,由商业保险公司联合医保局,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医疗结算数据按“西湖益联保”保险责任进行核算,对符合的参保人不需要单独申请,由商保合署办公工作人员通知参保人(未成年人的通知监护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报销款将打入指定的银行卡中。请参保人确定指定的银行卡处于有效状态。后续医保结算信息系统升级完成后,执行“西湖益联保”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一站式刷卡结算。
五十六、定点医疗机构指哪些?
答: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符合转外就医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五十七、如果已经买过其他商业型补充医疗保险,可以重复理赔吗?
答:本产品为医疗费用补偿型,总体给付原则是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及商业保险机构等)汇总给付金额不超过参保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五十八、意外事故(非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因意外伤害(非第三方责任)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理赔标准就可以报销,应当由第三方负责的医疗费用“西湖益联保”不予承担。
五十九、如果我没有一站式结算,需要线下理赔,发票材料交到哪里?
答: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不满足“一站式”结算情形且符合理赔条件的医疗费用,实行零星报销理赔。在符合杭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如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在本市或异地就医未能及时进行医保联网结算的,需到承保公司公布的服务网点专设窗口进行办理,市区执行互通互办,桐庐、建德、淳安三地需回当地专设窗口办理。
六十、结算“一站式”理赔是什么?
答:即出院时通过医保系统直接结算报销,无需另行报案向保险公司索赔。
六十一、可不可以不经过医保报销,直接申请理赔?
答:不可以,需要医保先结算。
六十二、提交理赔后一般理赔款多久到账?
答:待医保系统改善完毕后,出院时通过医保系统直接报销,实时结算/理赔。
若通过微信公众号申请28种创新药品和3种罕见病专项用药,用药申请一个工作日内受理。用药合理性审核通过之后,发放购药凭证。
六十三、我今年购买了这个保险,什么时候可以用?
答: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产生符合理赔条件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
六十四、如果理赔的时候不再是浙江省本级和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还能理赔吗?
答:承担部分责任。本产品仅承担在杭州市医保待遇生效期间发生的保险责任,对医保待遇未生效或失效期间发生的费用,本产品不承担保障责任一的保险责任。
六十五、在哪些医院可以获得理赔?
答:须为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六十六、理赔材料要在什么时间内提交才有效?
答:“西湖益联保”后续可与医保信息系统接通,执行出院等刷卡“一站式”理赔结算,即出院时通过医保系统直接结算报销。其他不符合刷卡“一站式”理赔结算的零星报销,需到杭州市各医保分中心服务大厅合署办公窗口进行办理,结算受理期限与医保同步。为避免您的经济损失,建议尽早的申请理赔。
六十七、请问既往症并发症会赔付吗?
答:可以赔付。
六十八、何时开始受理理赔?
答:4月开始接受理赔,具体通知请关注“西湖益联保”微信公众号。
六十久、哪些自费药可以报销?哪里能购买?
答:“西湖益联保”保障责任二中被保险人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在治疗期间在治疗医院(不含药店购买)发生的合理治疗所需的医保目录外具有国药准字、国药进字的药品费用,但已列入负面清单或单价超过5000元未进商业谈判的药品不纳入此项保障责任;(2)保障责任三、四28种特定肿瘤及危重症创新药品、耗材及3种罕见病专项药品需符合所列对应的适应症,及需到指定药店进行购买。详见公众号《理赔须知》等相关内容。
七十、理赔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谁?
答:除另有约定授权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发生身故情形的按照继承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一、贵司理赔时效是怎样的?
答:(1)本项目我们联系杭州市医保局正逐步推进“一站式”理赔结算的,执行出院等实时结算。
(2)对于未能实现“一站式”理赔结算的(如非使用医保卡结算),保险公司收到保险金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十五日内作出核定;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七十二、个人自付部分没有达到年免赔额是否需要提交理赔材料到保险公司?
答:如您个人自付部分未达到年免赔额,医保系统会自动累计,待医疗费用超免赔额时,可通过一站式理算,保险公司自动报销相关费用。
七十三、理赔申请人为本人或其监护人,如果是老年人参保,本人确实不方便行动,需要理赔,是否可以代办理赔?
答:医保定点医院“一站式”理赔报销。无需收集资料再向承保公司申请理赔,最大限度方便参保人。
申请零星报销的,可以委托代办报销,委托代理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医疗票据、证明材料等,详见“西湖益联保”微信公众号公布的《理赔须知》。
七十四、如果一年住院三次,是需要减三次住院起付线吗?
答:“西湖益联保”方案的起付线(年免赔额)是年度累计,不按次计算。
七十五、如何查询理赔进度?
答:待医保系统完善后,可实现“一站式”理赔。
七十六、新冠肺炎的医疗费用能报销吗?
答:对于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不纳入“西湖益联保”报销范围,对于需个人支付的可纳入报销。
七十七、如何申请药店购药直付?
答:当被保险人罹患特定肿瘤及危重症并满足外购自费创新药品费用理赔标准时,若在指定药店购买28种创新药品,我们将在被保险人的授权下直接与药店结算理赔款,被保险人仅须支付剩余自费金额即可购药。
【申请方式】投保期结束后,可通过“西湖益联保”微信公众号进行服务申请。
【服务次数】保单有效期内不限次数。
七十八、如果理赔遇到问题,去哪里可以咨询呢?
答:(1)咨询方式:参保人可关注“西湖益联保”公众号、或者致电服务热线:中国人寿95519、人保财险95518、太平洋人寿95500、泰康人寿95522、平安产险95511咨询。
(2)服务窗口:承办公司全市各个行政区均设有“西湖益联保”保险服务网点,具体服务网点详见“西湖益联保”公众号服务网点清单。
七十九、有些自费药医院里面没有的,医生开处方单出去买的,是不是需要自己去医保索赔?
答:指定药店购买的仅限列明的28种创新药品及3种罕见病药品。详细清单请查阅微信公众相关公布信息。其他院外购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八十、医生开单到旁边药房买的只能零星报销?
答:指定药店购买的仅限列明的28种创新药品及3种罕见病药品。详细清单请查阅微信公众相关公布信息。其他院外购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八十一、住院做心血管疾病等身体检查,所产生的费用也能使用“西湖益联保”?
答:住院进行单纯检查不属于“西湖益联保”的保障范围。在保障期内,被保险人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确因病情需要的检验检查费用属于“西湖益联保”的保障范围。
八十二、如果住院期间保险到期,怎么计算赔付?
答:本产品只承担保险生效期间产生的费用。
八十三、如果我一次性找医生多开一些特药,能不能给报销?
答:不可以,若开具的处方超出药品说明书的适应症范围或合理用量,则涉及的药品费用不予报销,具体规定详见“西湖益联保”微信公众号公布的《理赔须知》。
八十四、如何查到已经使用“西湖益联保”报销?医院可以拿到费用清单吗?
答:医院的结算清单上会显示“西湖益联保”的报销金额。
八十五、如何查询定点医院?
答: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八十六、索赔后医疗费收据原件可以退还吗?
答:对于“一站式”结算的费用,在参保人出院结算时,符合赔付条件的将直接由医保系统实时结算,直接享受“西湖益联保”待遇,并直接向参保人出具发票,无需再向保险机构索赔,最大限度方便参保人。
八十七、一年累计免赔额是都在定点医院的累计额,还是定多家医院合计累计额?
答:可多家医院合计累计。
八十八、28种创新药品和3种罕见病专项用药如何理赔?
答:关注“西湖益联保”微信公众号进行申领,依次点击服务中心>理赔服务>创新药品费用保障,上传影像理赔材料。用药合理性审核通过之后创新药品服务专员将电话联系被保险人选择领药方式,并发放购药凭证。申请人可以凭购药凭到店自取或申请送药上门,仅需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
八十九、28种创新药品和3种罕见病专项用药理赔需要什么材料?
答:(1)被保险人身份证件(若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需同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件、关系证明)
(2)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住院病历含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影像检查报告等)
(3)病理诊断报告
(4)药品处方
(5)免疫组化/基因检测报告
九十、投保开放期内,我要用药怎么办?
答:先购药,待保单生效后再申请报销。
九十一、不清楚自己的购买药品是否可以报销?
答:针对投保开放期内用药需求,可由药店提供协助,由保司指定特药服务商提供处方审核,待审核通过后购药。投保开放后,可通过投保平台预约购药,通过用药审核后方可购药。
九十二、不在指定药店购买药品,能报销吗?
答:针对投保期内用药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予以报销,投保期结束后需使用特药直付,经处方审核后在指定药店购药。
九十三、特定药品使用范围是否必须住院?
答:特定药品使用不要求必须在住院期间,如果是门诊开具的也可以申请报销。一般是住院外购和门诊开具处方外购。
九十四、药品超出限定使用范围用药,能报销吗?
答:不可以,特定药品的产品责任是按照相关药品规定限定的,超出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人群、适应症、用法用量的都不能报销。对符合产品责任中限定适应症才可予以报销。
九十五、在产品详情中有约定:每次处方开具的高额自费药品不能超过一个月?
答:特定药品处方的开具按照国家要求,产品严格按照要求执行。比如处方有效期不能超过3天,处方的药量不能超过1个月。
九十六、为什么要指定药店?
答:药品目录中的规定的药品为特定药品,在物流配送、药品存储、药事服务、患者管理、执业药师等方面具有非常高的要求。只有具备条件的医院和DTP高额自费药品药店才可销售。
九十七、我所在的区县没有指定购药药店怎么办?
答:目前杭州地区指定药店,针对市内用药需求提供用药配送服务。
九十八、我在省外其他城市就医(上海、北京等)需要用药,怎么办?
答:原则上只接受指定药房购药需求,对于本地药房无法满足药品配送需求,可通过指定供应商协调服务药店,提供预约购药服务。
九十九、若后续有信息需要更改,变更信息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本项目在参保时已经与医保系统进行身份校验一致,若后续需要进行参保信息变更的,请到承保公司公布的服务网点办理。
变更所需资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被更正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卡。
一百、若想终止参保,保费如何退?退还保费如何计算?
答:参保期后,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申请终止保障,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申请之日起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产品承保公司向参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之日对应未满期保费,按原路退回未满期保费。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产品承保公司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本产品保险期间内,若您申请提前解除合同,将会遭受一定损失。本产品将按照如下公式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10%)×(1-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从1月1日开始起算,已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例:参保人在2021年4月1日终止参保,【未满期净保费】=150元×(1-10%)×(1-91/365)=101.34元
一百零一、可以退保吗?
答:可以退保。但若已发生赔付或已发生保险事故尚未给付保险金的,不退还剩余保费。
一百零二、可以撤销投保吗?
答: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可以线上直接撤销订单,保费原路退还。
一百零三、申请撤销投保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请关注“西湖益联保”公众号,在菜单栏-服务中心-订单查询下找到需要撤销的订单,点击订单状态,选择撤单,按原路退回保费。
一百零四、3月31日后如何申请退保?
答:为保障您的责任权义不受影响,建议你继续参保,若确需退保的,可到医保合署窗口或主牵头保险公司进行办理
一百零五、退费后有通知吗?如何查询是否退费成功?
答:可向办理窗口咨询
一百零六、之前已经退了购买的该保险,现在还能重新购买吗?
答:投保开放期内,您可以再次购买“西湖益联保”。投保开放期结束则不可以购买。
一百零七、我要为孩子办理退保,保费可以退回到他人银行卡吗?
答:退保时将原路返还保费。
一百零八、如果参保人关系填写错了,能修改吗?如何修改?
答:您好,购买人与参保人关系在购买时提醒您选择准确所属关系,支付成功后将无法修改,如需修改,建议您申请退费后重新购买。
一百零九、什么是“西湖益联保”?
答:“西湖益联保”是杭州市根据中央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首个由政府职能部门联合银保监等行业主管部门推出的政府民生项目,参保不设置年龄、既往病史、健康状况、职业类型等投保限制条件,主要保障大病,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有效解决参保人员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问题。“西湖益联保”是经报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同意确定为“杭州市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宣传名。
一百一十、“西湖益联保”与其他“惠民保”类产品有什么区别?
答:(1)“西湖益联保”是根据《杭州市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设计开发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目前我市唯一一个由政府指导支持的商业医疗保险项目。5家承保公司(中国人寿、人保财险、太平洋寿险、泰康人寿、平安产险)由杭州市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其承保运营等受浙江省医疗保障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杭州市医疗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共同监督。
(2)“西湖益联保”可用参保人员个人历年账户余额为本人及亲属支付保费。其他“惠民保”类产品无此支付方式。
(3)“西湖益联保”参保及赔付均一视同仁,不设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别限制。其他“惠民保”类产品一般会对部分肿瘤等重大疾病等既往症进行赔付限制。
(4)“西湖益联保”理赔结算更便捷,可逐步实现出院结算时“一站式”理赔。其他“惠民保”类产品一般需要参保人到商业保险公司柜面申请理赔。
(5)“西湖益联保”保险责任涵盖更广,不但包括住院、医保政策内费用,还包括规定病种产生的门诊费用、自费药品材料、高额创新药品及罕见病药品等。
一百一十一、我在哪里可以看到你们产品的介绍?能发个投保链接给我么?
答:您可以通过关注“西湖益联保”公众号,通过公众号的保障介绍或投保页面的《参保须知》了解本产品。投保入口为:“西湖益联保”微信公众号→“保障详情”
一百一十二、“西湖益联保”是政府项目吗?
答:“西湖益联保”是医疗保障局等政府职能部门联合银保监等行业主管部门推出的政府民生项目,由杭州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出台相关文件政策制定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5家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人保财险、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平安产险)相关承保运营等受浙江省医疗保障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杭州市医疗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共同监督。
一百一十三、“西湖益联保”微信公众号是谁的?
答:公众号由“西湖益联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主承保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委托上海保险交易所-中保科联技术有限公司联合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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