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大厦的总经理办公室内,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刘主任正向陈总汇报工作。
陈总向刘主任问道:“我昨天问了张总,为什么他们公司和我们公司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不一样呢?”
刘主任回答说:“张总他们是一家设计公司,咱们是建筑公司,所属行业不同,行业的风险等级不一样呢!所以按规定,缴费费率不一样!”
陈总思考了一下,说:“哦,这样啊!”
刘主任接着说:“对呀!那些采矿企业的工人,还有化工企业、有毒有害场所工作的工人,他们受到工伤的风险更大。因此,这些企业工伤保险的费率,要比咱更高呢!”
陈总点头说:“嗯嗯,我懂了!”
“在我国,行业不同,工伤保险费征收的费率也不同。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8个类别:一类行业风险程度较低,二至八类风险程度依次增高。”
“根据规定,一类风险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左右,二类至八类依次为0.4%、0.7%、0.9%、1.1%、1.3%、1.6%和1.9%。”
如果他是证券公司、IT公司或其他一类风险行业的职工,那么单位应为他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为月缴20元。”
如果他是建筑行业的职工,所在行业属于六类风险行业,那么单位应为他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就变成了130元。
如果他是石油开采或石油加工行业的职工,所在行业属于七类风险行业,那么单位应为他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又变成了160元。
戴面具的小强担心地问:“是不是要从我工资里扣掉啊?”
旁白:“别担心哦,不会让你缴的,
”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在我国,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实行统一费率,而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用人单位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工伤保险费率制度。
这是因为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有很大差别,工伤保险费率在实现社会共济的同时,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挂钩,形成行业差别费率,使工伤保险缴费更为公平。在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建立单位缴费浮动机制。
...我国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发展至今,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期间国家在政策上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从保障产品、保障范围、保障力度等方面持续进行完善。
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后国内开始兴起各项大规模的基础建设,建筑市场迎来快速发展的机遇,与此同时,各项建设安全生产风险也日益加大,风险事故造成的人员损伤,不仅对事故人员自身及家属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对企业与国家也造成着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国家开始从多个维度探索建立基础的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充分运用保险保障力量建立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就是其中重要一项。国内安全生产领域出现较早的保险产品包括
与
,两者皆为
,共同搭建最初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体系。其中,
1996年,由建设部牵头,最早在上海、浙江、山东三个地区进行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试点工作。
1998年3月1日,《建筑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强制险保险,在上海、浙江、山东等24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积极开展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2003年4月24日,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加强2003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表示要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2003年5月23日,建设部发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作出了部署,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投保、索赔、安全服务以及行业自保等提出了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2003年,首批建工意外险进入市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两种,而后根据市场需求又推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到年一月份,产品切换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客户需求可进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补充。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相较建工意外险的政策推进力度,这一时期的雇主责任保险主要还停留在各个地方的实践探索中。如1984年,福建厦门特区规定:特区企业必须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患职业病,由保险公司按规定办理。
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的初步探索阶段,相应的保险市场产品较为匮乏,所发挥的保障作用也以针对事故人员的保险补偿为重点。因此,这一阶段由建工意外险作为主要的保险保障险种。雇主责任保险,探索的是基于事故人员获得相应保险保障后,对企业雇主的风险转移、分担,因此并未在此阶段得到显著发展。
建工意外险的建立与初步发展,为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而
工伤保险制度的实行,对建工意外险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在基础保险保障方面,工伤保险逐渐开始替代建工意外险的部分作用。同时,国家开始进一步探索商业保险制度对于基础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充作用。
前者是由于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社会基础保障制度,其保障范围与保障力度都存在局限性,需要如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发挥商业险种的补充保障作用;后者,则是基于建工意外险对事故人员的保险保障,进一步扩展为对企业雇主的保险保障。
由于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是企业雇主,其保险标的为企业雇主在保险事故中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赔偿金并不像建工意外险一样直接交给保险事故人员或其家属,而是先支付到企业雇主账户,由雇主将其作为责任赔偿金,给付给事故人员或其家属。这令
2006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提出: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推广。
2006年9月27日,保监会即与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提出:逐步建立起符合各行业安全发展需要的责任保险制度,首先在采掘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推行雇主责任险、商业补充工伤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其它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等领域推广。
2009年7月20日,国家安监局发布《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生产事故不断,应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文件中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概念并不是一个具体险种,而是安全生产责任属性险种的一类泛指,需要区别于当下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进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一阶段,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指雇主责任保险。
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推行、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发展补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国家越发关注于现有保险保障制度的完善与优化,除了对《工伤管理条例》进行优化修订,对相应商业险种的保障力度、保障范围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保险市场,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近年来,国家一方面实现国内工伤保险的基本覆盖,另一方面在政策上大力推进新险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广应用。
简称“安责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其雇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第三者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经济赔偿包括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安全生产责任险集合了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的优势特点,同时又对保险保障功能进一步优化,如安全生产责任险实行
原则,对一般商业险种规定的
和
免责条款剔除,保障功能更加全面。
2014年,《安全生产法》重新修订,首次提出: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201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提出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内容,将安全生产责任险由“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法)”升级为“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目前,全国已有多省市发布文件,出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细则,如深圳、天津、东莞、上海等地更是先后发文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我国建筑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经历了几次重要的发展变革,通过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商业险种的发展补充、以及保险产品的优化升级,无论在保障范围、保障力度、保障功能等方面都有了进一步优化完善,从整体上推进我国建筑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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