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劳动者难免会受到一些伤害,经过治疗后,我们才有凭有据地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但是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避免责任,拒不承认工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又该如何处理。
冠杰金牌律师经常接到客户关于劳动工商纠纷的咨询,很多情况是,不规范的劳动工伤纠纷处理流程造成工伤得不到用人单位认可,或者索赔金额很少,下面讲解一下正规全面的劳动工伤纠纷处理流程,希望对你们有用。
1、先申请工伤认定(这个很重要)
工伤认定
企业作为申请人,在职工发生事故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企业单位应在15日之内向劳动局提交报告。注意这些时间点,有利于为员工争取工伤保险,降低企业的负担。
职工作为申请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在15~30天之内申请工伤,这有利于及时调查取证,有利于工伤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
2、等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鉴定
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伤: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工伤报告和申请后,一般会在7日内,特殊情况下延至30日,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认定工伤以书面形式通知。调查取证材料要包括:职工申请并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医院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和职业病的诊断书及有关资料;企业的工伤报告和现场调查情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每个级别都有相应的划分依据。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3、单位不承认工伤时
要是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没有有力证明的,应当承认工伤。
4、双方协商
在确定属于工伤后,单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能够坐下来协商的,就双方协商赔偿数额和范围。单位履行了赔偿义务,受害人无须再经过其它程序。
协商赔偿程序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协商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3交通食宿费受害人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①适用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②应先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③所必需的陪护人员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亦按此计算4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参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的相应标准)
生活护理费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④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并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时加以调整,计算期限可参照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⑤三种护理等级的区分暂无具体规定,可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确定。
5、协商不成申请仲裁
双方协商不了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结果应当服从。
6、向法院进行起诉
受害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但这一般很难。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工伤索赔,我们要牢记工伤索赔的流程,维护好自身的权益。
最后,冠杰律师提醒你,走法律之路解决劳动工伤纠纷,不可私斗,否则有工伤的劳动者不能获得应得的权益。
...一次意外的摔伤,让正值壮年跑运输的小张申请工伤理赔一波三折,他没有料到,在人社局认定工伤的情况下,他挂靠的运输公司不认账,区政府竟然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为此,他不得不将区政府推上被告席。华商报记者日前从相关法院获悉,这起“民告官”从地方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尽管最高法裁定区政府败诉,但也让人喟叹挂靠单位的职工工伤维权成本高。
>>重庆市一中院
罐车顶摔下工伤维权告区政府
重庆璧山区司机小张受雇主聘用,驾驶渝C牌照的重型罐式货车从事运输业务,罐车挂靠在重庆和美公司。2015年11月14日,时年37岁的小张在关罐车顶入料盖口时不慎摔伤。经医院诊断,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腕骨折,右耻骨骨折。小张向和美公司提出工伤赔偿申请遭拒。
2016年4月,小张向璧山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5月,璧山区人社局作出璧人社伤险认决字〔2016〕33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小张属于工伤。和美公司不服,于同年7月向璧山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称该罐车不是公司的自有车辆,而是他人挂靠经营;小张也不是公司聘用的驾驶员,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事故发生时,小张也不是受公司安排工作。因此,申请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璧山区政府受理后,依法要求人社局答复。
2016年8月,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称,在行政程序中,和美公司并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小张所受事故伤害不是工伤;小张与和美公司系挂靠关系,被挂靠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认定工伤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2016年9月,璧山区政府作出璧山府复(2016)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称,人社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张与和美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故其作出的工伤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
小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遂将璧山区政府诉至重庆市一中院。小张诉称,其驾驶的罐车系雇主挂靠在和美公司名下经营,并依据该公司的运输资质从事运输业务,且该公司享有挂靠费等实际利益,因此,作为挂靠单位,和美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请求维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重庆市高院
区政府不服判决上诉仍败诉
重庆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案件的焦点在于小张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从该案开庭中调查的事实来看,各方对于涉案车辆由案外人李某购买,挂靠在和美公司,聘请小张来驾驶这一事实均无异议。涉案罐车的行驶证上载明车辆所有权人为和美公司,结合工伤认定申请表、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罐车系挂靠于和美公司进行运输业务,小张系为该车聘用的驾驶员。结合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小张作为罐车实际车主聘用的驾驶员,在从事业务时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在挂靠经营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规定只要挂靠关系成立,实际车主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就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所以,小张的受伤应当属于工伤。一中院判决维持人社局的工伤认定,撤销璧山区政府作出的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璧山区政府不服,上诉至重庆市高院。
2017年,重庆市高院二审以同一理由,作出(2017)渝行终30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
从挂靠经营关系推定出劳动关系
璧山区政府继续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维持之前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二审上诉人,璧山区政府上诉提出,工伤成立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没有收集小张与和美公司之间有关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而是在直接假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直接认定为工伤。人社局工伤认定作出后提出挂靠经营关系违背合法行政原则。
2018年3月30日,最高法审查作出行政裁定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小张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依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司法解释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从挂靠经营关系推定出劳动关系,在认定工伤时无需再另行确认劳动关系。本案中,根据工伤认定申请表、罐车行驶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罐车实际车主李某将罐车挂靠在和美公司从事货运,小张系李某聘用的驾驶员,其在关闭罐车顶入料盖口时摔伤。因此,和美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璧山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璧山区政府撤销人社局工伤认定的行为不当。原审法院判决正确。璧山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璧山区政府的再审申请。华商报记者燕然
>>法官说法
两年历经三级法院百姓维权成本高
昨日,一位资深法官分析案情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在于司机小张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小张与挂靠的和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结合本案,他认为司机小张与和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被法院确认的,这是我们最想看到的。但是,本案历经三级法院,虽然判决区政府败诉,但小张要办理工伤理赔的程序要全部走到,对于一个普通的摔伤的货运司机而言,平头百姓的维权成本并不低。
2016年4月,小张开始主张工伤认定。2018年3月30日,最高法一锤定音。此时,据案发已过去两年,当事人小张为此付出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是我们难以想象的。因为处于弱势的小张,有可能已经被挂靠的单位拖入了“时间战”。现实中往往用人单位会不服裁决结果,而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单单是走完这一套完整的程序,恐怕三五年的时间可能都已经过去了。而且,工伤职工所投入的不仅仅只是时间成本,程序拖到最后,绝大多数的“民告官”维权者都已经身心俱疲,最终的结果也不会完全尽如人意。
据了解,“民告官”维权难的一个原因是行政应诉工作质量不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往往不愿出庭应诉。北京市四中院昨日发布《2017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显示,北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总体比例不高。“民告官”案件中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对较多,正职“一把手”出庭应诉较少。有的负责人庭审参与程度不高,未能充分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积极作用。
>>律师说法
平时工作中要保存好劳动关系的证据
昨日,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刘晓恩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对本案进行了解读。
华商报记者:本案中运输公司和区政府否定工伤的理由,您认为成立吗?
刘晓恩:运输公司和区政府都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否定工伤认定的结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也就是说,在挂靠关系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并不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具体到本案,小张与和美公司虽为挂靠关系,但和美公司仍有法律上规定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义务。因此,该公司和区政府否定工伤的理由不成立。
华商报记者:为啥人社局轻松就能认定工伤,但区政府与和美公司要认定咋就这么难?
刘晓恩:人社局认定工伤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只要申请工伤认定的一方提交材料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的规定,即可认定为工伤。一旦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发生的费用。挂靠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区政府在行政复议中属于正常履职行为,不用担责。
华商报记者:相关工伤认定程序有哪些?本案中区政府败诉,但最终小张该如何落实工伤理赔?
刘晓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劳动者和劳动单位就确立劳动关系等产生的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进行救济。具体到本案,区政府已经败诉,小张可依据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向和美公司主张工伤理赔。
华商报记者:现实生活中很多工伤维权很艰辛。本案给工伤维权有哪些启示?
刘晓恩:本案在诉讼环节历经重庆一中院、重庆市高院、最高院。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在类似的“民告官”案件中,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是最为明显的。
提醒职工工伤维权首先是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该条明确分配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在平时工作中就要保存好能够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据,且相关证据要有用人单位的公章。
其次是理清劳动关系举证责任:
一、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应由劳动者承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的基础。对劳动者提交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可以提交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
二、受伤害事实劳动者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应当就其受伤害的事实举证,包括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过程等基本情况。
三、受伤原因举证责任应在用人单位。工伤认定案件中,当事人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劳动者所受的伤害是否因工作造成。《工伤保险条例》考虑到劳动者在企业中处于弱势地位、举证相对困难的情况,明确将是否属于工伤的工伤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华商报记者燕然
...如今员工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工伤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发生了工伤纠纷该怎么办呢?有哪些处理流程呢?法律上有相关规定吗?
发生了工伤纠纷该怎么办呢?
(1)关于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受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规定。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不加区别地将职工负伤之日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
(2)关于因工伤认为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现行认定工伤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负责监督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是名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的。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处理的,当事人对其认定结论不服时,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进行认定,然后依据认定结论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关于职工因要求伤残鉴定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职工被认定工伤后,因要求进行伤残登记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先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然后依据鉴定结论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关于职工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如何申诉的问题。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是,职工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工伤方面的劳动争议过程中委托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的伤残鉴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应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
(5)关于工伤待遇给付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职工因工伤待遇给付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职工与社会保险机构发生的工伤待遇给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职工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6)关于工伤认定问题。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杀行为。认定职工工伤,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企业按规定对违章操作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7)关于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由于司机是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较大,所以,司机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属无责任或少部分责任的,一般应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与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但这一般很难。
工伤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怎么计算
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
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
本人月工资:实务中一般按定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无明文规定)
①一级至四级: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条件:从评残后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②五级至六级:五级:70%;六级: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差额。如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则发放正常工资。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一款。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①一级至四级不享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②五级至六级:五级30个月、6级25个月。
条件之一: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③七级至十级: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主体: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6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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