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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肺癌职工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视同工伤(亡)?
案例回顾】
蔡某系某公司职工。2014年5月,蔡某在上班期间突然口吐鲜血、昏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医院诊断其为猝死、大咳血、肺癌。
事后,蔡某家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蔡某为视同工伤(亡)。
蔡某所在公司不服,以蔡某在入职之前已患有肺癌,在上班期间突然口吐鲜血、昏倒在地,是肺癌发作,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突发疾病”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亡)”。《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本案中,蔡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然口吐鲜血、昏倒在地,经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突发疾病”的范畴。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蔡某为视同工亡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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