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视为工作期间受伤的在工伤认定期限内按照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的,如果工伤认定结果为确认工伤的,劳动者依法是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的。那么受了工伤后,劳动局和公司有没有赔偿呢?怎么赔偿呢?
网友咨询:在建筑工地上班,不慎从二楼摔下腿部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怎么找劳动局处理?
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刘宝祥律师解答: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刘宝祥律师解析:
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如果工伤被认定,相关补偿和费用由社保或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很明确。劳动局不会给赔偿的,除非是劳动局的职工或员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8年我国农民工总量高达28836万人。换句话说我国每十个人中,就有两个人是农民工!他们大多数人在建筑工地上务工。无论日晒雨淋,均坚守于工地。他们可谓是国家建设的基石,是各自家庭的顶梁柱,我很敬佩他们。
偶尔听到某某在工地受伤,维权无路的消息,就倍感心痛。农民工受伤后到底该怎么去维权?该向谁主张权益?该主张何种权益?该找包工头?还是公司?今天在此给各位梳理一下维权路径,期望能给各位有所帮助。
实践中,农民工,建筑公司,包工头三者,可能存在如下关系。
第一种:农民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直接作为公司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种: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公司对农民工进行管理,农民工对公司具有人身依附性。即农民工与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第三种:农民工直接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为公司提供劳务,与公司建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第四种: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前两种情况下,因为农民工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农民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并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最后主张工伤赔偿。
第三种情况下:不能仅仅因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就认定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还要考虑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条件,如果存在,应视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可申请认定工伤,按照前两种情况的处理方式维权。如果双方确属劳务关系,因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在程序上,这类案件案由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程序。
此外,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然而前三种情况在实践中其实很少见,真正常见的情况往往是第四种情况,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与公司之间往往没有任何关系。此种情况下的维权路径是我们讨论的重点。
直接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情况下的工伤认定并不以农民工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为前提。同时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在工伤认定后直接提起诉讼。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条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中也已明确:“
”。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4条规定,
此后,又分别出台了类似相关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7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规定,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包工头雇佣农民工,双方建立起劳务合同关系,农民工为包工头提供劳务。当农民工在提供劳务中受到人身损害时,由雇主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包工头,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当农民工受伤时,公司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包工头共同赔偿。这种途径,需认定农民工对其受伤是否具有过错。若其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包工头及公司的赔偿责任,会相对减轻。实践中,农民工存在过错的可能性较大非常大。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农民工在工地受伤,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热线,可以通过警官的调查固定证据。如果缺乏证据,后期对工伤认定或者人身损害理赔的责任划分都会有很大的影响,索赔困难重重。
现场拍照可以还原事故现场,后期以照片可以作为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
在医院治疗期间,要做好全面检查,以免留下健康隐患,保存好病历,检查报告单及片子,以便后期鉴定。
收集好自己的工作牌,工作服,工资单等证据,寻找好现场证人,以便后期索赔之需。
要求用工单位申请工伤;单位一般都不会同意申请,农民工也可以自行申请,甚至在自己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做人身损害的法医鉴定,走法律程序索赔。
记录好自己施工工地的开发商的名称,建设方的名称,及分包公司的名称以确定后期索赔主体。
在协商过程中可向劳动监察部门(Tel:12333)投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Tel:12350),或者通过市长热线12345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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