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老严数年前已从单位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但他不甘寂寞,想继续发挥余热,又找了一家新的单位接着干了起来。
某日,老严在工作时不慎滑了一跤,致骶5骨折。
像老严这种情况,能否进行工伤认定呢?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
同时,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老严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手续,依法不再具有《劳动法》上劳动关系之劳动者主体要件,即劳动者主体资格灭失,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不能进行工伤认定。
案例二:
老奚原为流水线操作工,年前刚办理了退休手续,如今安心在家颐养天年。
近日,他频繁出现咳嗽、胸闷、呼吸困难等症状,遂去医院就诊。
医院检查后,怀疑为职业病。老奚又前往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院就医,被确诊为职业病,医院为其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像老奚这种情况,又能否进行工伤认定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
1.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2.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同时,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老奚退休之后,未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现被诊断出职业病,应在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总结
一般而言,退休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而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是仅有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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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
该
为其
工伤职工退休后,
所需费用,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不管退休与否,经确认工伤复发需治疗的,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
工伤认定。
相/关/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在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可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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