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将承包业务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劳务人员在工作中受伤,该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某某与安徽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进行二审,驳回该公司“不应当对余某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上诉请求,判令其支付余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
2017年6月8日,余某某进入安徽某劳务公司承建的某建筑工地从事水电安装。2017年7月10日,余某某在工地用三轮车拉钢管时,因三轮车侧翻受伤,经住院治疗5天出院。余某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八级。安徽某劳务公司支付了余某某受工伤前工资、生活费及部分医疗费,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9年4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2019年2月28日解除余某某与安徽某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由该公司支付余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因不服裁决,安徽某劳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安徽某劳务公司与余某某于2017年6月8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未给余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应支付余某某工伤保险待遇。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的余某某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等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
针对安徽某劳务公司提出的“余某某在受伤后,已领取其雇主李某某支付的一万余元赔偿款,并承诺后面的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垫付的医药费余某某承诺返还,不能认定为是安徽某劳务公司支付的赔偿款,该承诺书也无法证明余某某放弃对该公司主张权利,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令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与余某某于2017年6月8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余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余某某于2017年6月8日进入安徽某劳务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双方并未由此建立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当,应予纠正。因行政部门已认定余某某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安徽某劳务公司作为用工单位虽与余某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其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李某某,故仍应对余某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的工伤赔偿项目、标准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安徽某劳务公司支付余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17万余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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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岗位来说受工伤是经常会遇到的,一般来说员工发生工伤才最是由企业单位负责的。但劳务外包工是外包公司的人员,如果劳务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话,这个责任应该是由企业负责还是劳务公司负责呢?相信这是很多劳务外包工们比较关心的,下面就让
来给大家说说劳务外包工受了工伤谁负责?
企业根据自身在生产过程的实际情况,把非核心的、辅助性的、季节性强的、不定期性生产的生产环节或是生产线外包出来,由劳务外包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按计划和指标进行生产。
按规定,在劳务外包工作中员工受伤后,可要求用工单位及派遣单位一起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用工单位负有保障劳动安全的义务,所以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的,用工单位需要负担主要责任。同时员工与劳务公司有劳动关系,因此,派遣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员工可以找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协商解决。
2、如果双方协商不了的,劳务外包工可以到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
3、然后员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去法院提起劳动诉讼。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劳务外包工受工伤谁负责的相关介绍,相信大家应该都有了很清楚的认识,也知道要找个靠谱的劳务外包公司。
...工作中最怕遇上的就是受伤,不仅耽误时间,而且后续的费用支付报销也难。大家都知道,发生工伤后,走工伤赔付程序需要时间,很多在外工作的又并没有很多钱,小伤还可以垫付医疗费,大病没钱不知道该找谁垫付,只能放弃治疗。
工作中受伤相关治疗费用的垫付问题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确实值得关注,也需要妥善解决。治疗涉及医药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在很多案例中,这些费用动辄达到数万元甚至几十万元。有很多人对于发生工伤时,公司是否要为员工垫付医疗费有疑问,对这一点,我国法律无强制性规定,但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员工得到及时救治。
这也就是说,当员工发生重大伤害,受伤程度已经给员工身体造成较大伤害,治疗措施复杂、治疗费用花销巨大、员工行动能力受阻,同时员工经济能力也无法承受,从员工的身体伤害和生命危险考虑,公司有责任垫付医疗费,应当第一时间保证员工及时得到救治。员工发生轻微伤害,自己能够支付医疗费用且不会因为没有医疗费导致员工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员工并不能强制要求公司垫付医疗费。此外,还有一些省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这个有明确规定。
工伤发生后,想要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需要怎么办?
1、首先最根本的就是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2、要经过工伤认定,对于没有很多钱支付医疗费的人,在发生工伤后,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这样也能早一点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3、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需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在本地区社保局填写《xx市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
5、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生活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工伤认定时,首先要提供与工作单位的劳动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和基础,否则就不存在工伤。一般来说,能够直接证明的就是劳动合同,但有一些在工地工作的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时候就要收集能够证明和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例如:发放工资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同事的证词等等。
其次,就是构成工伤的证明,工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并不所有的伤害都是工伤,要证明是工伤,那么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相关证据就很重要了,因为这是证明我们工伤最有力的证据。例如: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等。
这些看似不起眼的证明,很多人都会忽视,却是能够保障我们权益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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