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林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林入院前已死亡。
得知噩耗后,陈林妻子阿慧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然而,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陈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而不属于工伤。阿慧不服,一纸诉状将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院。
一审:撤销原认定书,重新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撤销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原认定书
由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属工伤。本案中的陈林因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是为工作原因;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病发,当属于工作时间;病发的地点虽不在公司,但由于喝酒行为属于领导安排的办公行为,因此,喝酒的地方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所以,按照这些标准,陈林属于工伤本无可非议。
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虽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由此可见,法律早已规定,陪酒身亡,即使是工作原因都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陪酒不应成为正常的工作范畴,且若是将陪酒也认定为工作的话,是否还会再出现“送礼工伤”、“嫖娼工伤”?这些将严重违背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初衷。
...每逢节假日,好友相聚一起,喝喝酒聊聊天十分正常,但过度饮酒可能会引发悲剧——喝酒致人死亡。那么,劝酒致人死亡什么情形下劝酒者要担责,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网友咨询:劝酒导致死亡,劝酒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吗?
北京市首冠律师事务所王卫新律师解答:
饮酒人身亡,下列几种情形,劝酒者要担责。
1.劝酒人应当对饮酒人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断,并给予必要劝阻。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饮酒人伤亡的,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对方原来就患有疾病,酒后诱发身亡的,责任又该如何承担?
如果没有尽到劝阻义务,劝酒者承担次要责任。如果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再三劝酒,劝酒者的过错加深,需承担同等责任。
3.没有把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把对方送到小区门口,其在上楼过程中摔伤,各方又如何承担责任?
劝酒者应当承担妥善安置和救助醉酒者的义务,如果撒手不管,则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各地法院判决对于劝酒、陪酒致人伤亡所承担的责任范围、比例、赔偿金额,有着较大的差别。判决责任比例从10%至50%不等。
王卫新律师解析:
共饮人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及比例分配
共饮人责任承担的一般形式——酒后受损者承担主要责任,有过错共饮人承担次要责任。
首先,饮酒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喝酒的危害性应当有所认识,每一个饮酒人应当对自身的健康和安全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不管共饮人劝酒、敬酒与否,只要不存在强迫饮酒行为,饮酒过量引发酒后人身损害,酒后受损害者本人过错最大,因对自己的损害结果负主要责任。
(1)在有人劝酒、敬酒时,饮酒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接受劝酒、敬酒,此时就可推定饮酒者对于自己的健康和安全持放任态度;或者饮酒者过于自信,已经意识到会醉酒和酒后可能发生的危害,但轻信能够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2)饮酒者在与他人赌酒时,应当预见由此而产生的危害,出于自身和他人的健康和安全的考虑应当停止与人赌酒。没有放弃与人赌酒,饮酒者本人对自身的健康和安全同样持放任态度或者是过于自信的态度。
其次,劝酒者、敬酒者以及与人赌酒者应当意识到过量饮酒对饮酒人的伤害,而仍进行劝酒、敬酒和赌酒,故意让他人醉酒或者放任他人醉酒,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饮酒人带来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对他人醉酒后造成的损害同样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后的侵权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酒不生意
职场上
很多人为了多谈上几单生意
豁了命似的陪客户喝酒
但是
总这么喝
再好的身体也会垮的呀
这怎么算呢
说到这里
大家应该知道
阿桂又要给大家上课了
大家准备好了吗
余某作为销售人员,经常需要陪客户吃饭喝酒。这不,有一天,在酒桌上,余某因为喝太多引发猝死。对于公司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后猝死,是否属于工伤的这个问题,康年有些拿捏不定,他给龚律师写了一封信,讲述了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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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属于工伤。
余某受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是为工作原因;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病发,属于在工作时间;病发的地点虽不在公司,但由于喝酒行为属于领导安排的办公行为,因此,喝酒的地方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按照上述标准,余某属于工伤本无可非议。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职工符合该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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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经常被安排喝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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