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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和个人? 补充工伤保险比例?

2021-09-29 15:18:24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189 咨询电话:954310

养老保险属省级统筹,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企业20%,个人8%。

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四险属西安市级统筹,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企业7%,个人2%大额医疗补助8元/月,企业承担80%(6.4元),个人承担20%(1.6元);

生育保险:根据市人社函【2018】309号《关于恢复我市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我市生育保险费率已阶断性下调至0.25%,现即将执行期满。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恢复原生育保险费率,即按0.5%的费率进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

工伤保险:根据市社保发〔2016〕14号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一、费率标准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执行。

二、费率确定原则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

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工伤保险费率按照西安市人社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市人社发〔2016〕129号)规定:全市统一在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30%。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后,参保单位费率不得低于0.2%,基准费率已为0.2%的单位不再下浮。单位缴费,个人不交。延长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的,应停止下调,及时恢复费率。

失业保险: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按照西安市人社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市人社发〔2016〕129号)规定: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负担0.7%,个人负担0.3%。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工资。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核定个人帐户的基数。

养老保险为省级统筹管理,关于陕西省养老保险方面的问题,建议您登入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官网留言或向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具体咨询。咨询电话:。

根据市社保发〔2018〕48号《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西安市2018年度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规定:缴费基数的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2017年本人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19443元的,以19443元作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3889元的,以3889元作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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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参保单位对陕西省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评价,掌握参保单位对补充工伤保险的需求情况,西安市人社局设计了补充工伤保险需求情况调查问卷,随机抽取市内50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500家参保单位开展问卷调查。

什么是补充工伤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是由政府引导,用人单位投保,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约定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

目前,补充工伤保险表现出以下特征:第一,补充工伤保险是商业保险,用人单位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依约支付保险金;第二,补充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投保单位的职工,职工发生事故并经政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可以获得保险金;第三,保险公司支付的是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补偿,补充保险是对工伤保险的补充和提高;第四,用人单位自愿投保补充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已经实施补充工伤保险的地方中,辽宁省大连市和江苏省南通市比较典型。大连市根据行业风险确定多档缴费额,比如一类行业每人每月5元,二类每人每月6元等。南通则统一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降低0.19%,少缴的费用,用于投保补充工伤保险。

补充工伤保险的待遇主要包括针对工亡人员的一次性工亡补偿金,针对伤残人员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和护理补偿金。辽宁省盘锦市还将职工离职时由单位负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纳入补充工伤保险补偿范围,减轻了用人单位经济负担,减少了工伤纠纷。

78%被调查单位对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满意

对西安市500家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开展的问卷调查显示,78%的被调查单位对目前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满意或比较满意,有22%的单位认为待遇水平较低。

被调查单位中,有42%的单位认为应当进一步提高工伤医疗待遇,希望解决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目录外药费问题。实践中,工伤职工的大部分医疗费用发生在工伤认定之前,其间,个别工伤职工就近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就医,用药缺乏有效管理控制,导致产生一些目录外药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目录外药费基金不予支付。二是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仅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操作细则,有的单位派人护理,或聘请护工,有的直接支付现金补助,执行方式多种多样,标准各不相同。还有个别单位根本不执行,不但容易产生纠纷,还会损害职工利益。

被调查单位中,有39%认为应当提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西安市工资水平较低,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又与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挂钩,所以,西安市与中东部较发达地区相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水平偏低。以2016年统计数据为准,同是十级伤残,都以社保缴费低限缴费,西安市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比成都少了1600元,比南京少了4500元。

调查还发现,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大多数用人单位都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仍有13%的单位曾因此与职工发生争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对于购买补充工伤保险,86%的被调查单位表示可行。其中,46%的单位认为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出资,20%的单位愿意自筹资金投保,20%的单位认为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用人单位对目前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基本满意,期待进一步提高医疗、伤残补助等待遇水平,大多数单位赞成引入商业保险,购买补充工伤保险。

实施补充工伤保险的几点建议

笔者结合多年工伤保险工作和此次调查结果,对实施补充工伤保险提出几点建议:

第二,区分风险类别,定额缴费。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对行业的划分,区分用人单位风险类别,确定投保单位的缴费。风险低的单位,比如IT、金融行业,缴费低;风险高的单位,比如冶炼、采矿行业,缴费高。为方便起见,补充工伤保险可以按月定额缴纳保费。具体费额可由投保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第三,工伤医疗费用二次报销。针对目录外药费不能报销的问题,可以利用补充工伤保险的上年结余进行二次报销。具体办法是,每年年初统计补充工伤保险的上一年度结余和上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工伤医疗费数额。若结余大于医疗费,则工伤医疗费全额报销;若结余小于医疗费,则按比例报销。对于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问题,可以先确定标准,再由补充工伤保险定额报销。比如,明确报销标准为200元/天,若用人单位为职工聘请护工15天,共支出3600元,那么,补充工伤保险报销3000元,剩余的600元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利用补充工伤保险进一步提高待遇水平。职工因工致残的,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伤残补偿金。对照较发达地区伤残待遇水平,伤残补偿金的标准为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20%。例如,工伤职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其本人工资为4000元/月,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000元,补充工伤保险另外再支付伤残补偿金5600元,总共33600元。

同时,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还可以通过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将原由用人单位负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转由补充工伤保险支出。在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由补充工伤保险代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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